资源描述
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
一、 一般规定
第1条:电机车司机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和各项规定。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应按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2条:司机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并应持证上岗。
第3条:操作时,应保持的正常姿势为: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右脚放在撒砂装置的踏板旁边。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3圈范围内。
第4条: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整整定值;或用铜丝、铁丝等非熔体代替保险丝(片)等熔体。
第5条: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抱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用木楔等将车轮楔住。
第6条: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7条:使用电机车牵引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要借助复轨器、起道机牵引钢丝绳等。
第8条:机车进入有关区域要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
二、 运行前的准备
第9条: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司机室内的顶棚、车头盖板和门是否完好;
(2):连接器是否良好;
(3):手闸及撤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4):照明灯是否明亮,嗽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通讯装置是否正常,安放是否牢靠;
(6):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
(7):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断电源情况下,控制器换向和操作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第10条: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当电机车的闸、灯、喇叭(警铃)、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11条: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2条:开车前应督促调车工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各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不包括调车工及特许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或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
(6):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在车辆使用、组列或装载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它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三、 起动
第13条:接到发车信号后,漏泄通讯通话试验,照明灯前后转换试验,按喇叭试验(敲铃),都必须正常,符合要求。
第14条:将控制器换回手把扳到相应位置(“向前”或“向后”),先前后望有无障碍物或人员,确认无误,鸣笛(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不准将手柄置于两个力之间。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15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触动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起动。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起动。
第16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个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挡。
四、 运行
第17条: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上长时间停放。如必须在其它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18条: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转”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控制车速。
第19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不得前拉后抵),但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工的指挥,速度要慢,对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20条: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眺望。要按信号指令或调度员的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或违令行车,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
第21条:机车在运行中,要注意机车各部位运转状态,如发现声响不正常或有特殊气味时,应停车检查和汇报调度员,要细心操作。
第22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间距。同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第23条:列车行驶速度: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人时不得超过3米/秒;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4条: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发出警号。
第25条:不论任何有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第26条:列车接近风门时,要停稳列车。调车工应将风门打开到足够宽的位置,并且固定牢靠,方可通知电机车司机开车通过。列车通过风门后,应迅速关闭风门。
第27条: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第28条:地面如遇有雷雨时,机车应停止正常运行。
第29条:行车中如有一个电机发生故障,可用控制器来操作另一电机开回调度站或修理间处理,单电机牵引时,所拉车数不得超过规定车数的一半。
在列车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车处理汇报。
(1) 轨道损坏或有障碍;
(2) 车辆脱轨或脱钩
(3) 行车前方有人摇动矿灯
(4) 巷道及线路环境威胁安全行车
五、减速停车
第31条:需减速停车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并酌性辅以撒砂。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诉操作顺序使列车缓缓驶至规定地点。再以手闸停止机车。
严禁手把反向旋转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32条: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镇定。迅速地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电闸、手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33条: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第34条:制动结束,必须及时将控制器转向手把转至零位。
第35条:列车制动距离:运人时不得超过20米,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
第36条: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清楚列车所在位置等,听候处理。同时,应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等。但不允许在井下对蓄电池机车的电器设备打开检修。
第37条:列车点线停留,在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 不应在主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 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38条:牵引矿车数规定必须符合矿有关规定。
第39条:每班工作完成后,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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