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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吏文化论文儒发文化论文.doc

1、 循吏文化论文儒发文化论文 简析中国古代循吏的行政 摘 要:循吏是中国封建社会儒法文化下官僚群体中的典范。由循吏治世形成的循吏文化是中国古代特有的政治文化,是以德治国,“隆礼重法”的综合体现。在治理社会中教化施德、守礼知节,促使民众明礼守法、忍让和谐、进而达到社会稳定。以礼决狱、哀矜宽宥,宣扬无诉、息诉的思想,使民众达到和谐相处。兴利除弊,减轻徭役,消弭匪患,召抚流民,兴修水利,造福一方,使民众安居乐业。按照儒家思想,比较好的处理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关键词:循吏;德治;法治 在“以礼入法”,“儒法国家”的体制下,古代中国形成了“奉法循理”的循

2、吏文化。循吏们的共同特点是重农富民、宣教施政,恤民理讼。《史记》为首的二十四史及《清史稿》大都为循吏们列了传。“在汉代以后的中国历史编撰者眼里,与‘酷吏’不同,循吏属于帝制中国官僚群体中的正面典范,他们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儒法国家’的政治理想,在一定程度上,他们也是传统中国的政治实践与司法实践的楷模。”①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据徐忠明先生统计,自《史记》而《清史稿》共计循吏552人。②那么循吏们是如何在皇权重压、吏治黑暗、灾患频仍、德法纠结的氛围中施展自己的政治抱负呢? 一、教化施德,守礼知节 循吏与酷吏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循吏把兴礼义,重教化放在施政的重要位置。兴教育、正风俗是促使民众明

3、礼守法、忍让和谐进而达到社会稳定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如汉代第一循吏文翁“景帝末,为蜀郡守,仁爱好教化。见蜀地辟陋有蛮夷风,文翁欲诱进之。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历;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又修起学官于成都市中,招下县子弟以学官弟子,为除更徭,高者以补郡县吏,次为孝弟力田……县邑吏民见而荣之,数年争欲为学官弟子,富人至出钱以求之。由是大化,蜀地学于京师者比齐鲁焉……至今蜀好文雅,文翁之化也”③。民风正而知礼义,守道德而少诉讼,从而达到民众安居乐业和谐发展的效果。循吏文化是中国古代特有的政治文化,是以德治国“隆礼重法”的典范。 教化的目的在于使民众的行为符合礼的规范,从而起

4、到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作用。《明史》共列循吏127人,其中正传的30名循吏大都有兴学宣教、改除陋习、以礼教化的事例。如陈灌“除宁国知府,时天下初定,民弃《诗》《书》久。灌建学舍,延师,选俊秀子弟受业。访问疾苦,禁豪右兼并,创户贴以便稽民,帝取为式,颁行天下”④。方克勤授济宁知府,“立社学数百区,葺孔子庙堂,教化兴起”,“克勤为治,以德化为本,不喜近名,尝曰:‘近名必立威,立威必殃民,吾不忍也’”。⑤王源“修学舍,筑长堤,劝民及时嫁娶,革其争财之俗”,后“得潮州府。刻《蓝田吕氏乡约》择民为约正、约副、约士,讲肄其中,而时偕僚寀董率焉”。⑥翟溥福为“青阳知县,擢南康知府。庐山白鹿书院废,溥福倡众兴复

5、延师训其子弟,朔望躬诣讲授”⑦。段坚为“福山知县。(诗、书)刊布小学,俾士民讲诵。俗素陋,至是一变,村落皆有弦诵声”,后“改知南阳。召州县学官,具告以古人为学之旨,使转相劝诱。创志学书院,聚秀民讲说《五经》要义,及濂、洛诸儒遗书。”⑧陈钢“授黔阳知县。楚俗,居丧好击鼓歌舞。钢教以歌古哀词,民俗渐变”⑨。丁积“授新会知县。为政以风化为本,而主于爱民。申洪武礼制,参以《朱子家礼》,择耆老诲导百姓。良家子堕业,聚庑下,使日诵小学书,亲为解说,风俗大变”⑩。绍兴知府汤绍恩,“始至、新学官、广设社学”(11)。循吏扮演了礼的传道者的角色。起到了星火燎原的作用。在他们的孜孜以求下,礼教及传统道德根植民间

6、老百姓安贫而守礼,宁舍性命而不失节的事例不胜枚举。这些措施,客观上起到了稳定社稷的作用。 二、以礼决狱,哀矜宽宥 在纠纷面前,儒家宣扬的是无诉、息诉的思想。循吏们作为礼法制度的实践者大多主张调处息讼,官员们甚至把以代人诉讼为业的诉师及缠讼的人斥为讼棍,可见对诉讼的厌恶程度。但现实并不完全符合官员们的意志,诉讼是不可避免要发生的。故荀子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12),荀子辨证地阐述了道、法的关系,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官吏们是如何理解、处理礼与法的关系的呢。根据现有的资料可分为自理词讼和命盗案件两大类。 自理词讼主要包括当事人对田

7、土、婚姻、钱财等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审级较低,一般不需逐级审转复核体系,加上封建立法技术的局限性,成文法很难对应到所有的纠纷内容,所以给地方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以礼断案就成了必然。同时舍弃成文法于不顾,引礼断案也是古代官员标榜自己德行的最常用的手段。在礼的观念已融入到民众血液中的封建社会,礼比生硬的法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如宋《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一人与家人争讼财产就是典型的以礼断案的案例:“人生天地之间,所以异于禽兽者,谓其知有礼义也。所谓礼义者,只是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而已,若于父母则不孝,于兄弟则不友,是亦禽兽而已矣。”(13)把与家人争财产的当事人比喻为禽兽和小人,最后判决押送回家向亲属

8、赔礼道歉,并让邻里劝解,最后达到家庭和睦。整个判词没提一个律字,统篇唯礼。明、清时期以礼决狱处理民事纠纷更成为主流,同时还产生了以礼决狱的理论。明代海瑞提出的处理疑难案件时应该遵循纲常和伦理的原则:“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官,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14) 进行天理、国法、人情的综合考量时,有法依法,无法循理,尊重风土人情也不失为重要之方法。如汪辉祖所言“人情俗尚,各处不同,入国问禁,为吏亦然。初到官时,不可师心判事,盖所判不协,舆情即滋,议论持之,于

9、后用力较难。每听一事,须于堂下稠人广众中择传老成数人,体问风俗,然后折中剖断,自然情法兼到。”(15)甚至还有舍律、舍礼、唯情之判。如清代循吏蒯德模的《丁四姐婚后出走案》。丁四姐因不满现在的婚姻而出走,蒯德模审理后,并没有追究丁四姐的违法乱礼的行为,而是“用儒家之权变,参佛氏之圆通,破小拘墟,成大欢喜。断令偿以百元,平兹两造。一则黄金买笑,得安歌舞之身;一则白首同归,另觅糟糠之妇。因错就错,弦无用其更张;属安其安,民或欣其得所”(17)。作者同情丁四姐的遭遇,支持有情人的结合,以理圆情,以情下判,从而使各方都得到满意的结果。 命盗案件常见的有盗匪、伤人、杀人案等。循吏并不是不动刑、不杀人。与

10、民事案件相比,刑事案件程序严格,往往需要逐级审转,三审或四审方能定谳。一般都要严格按照律例定罪量刑,即使律例不明的也要比照下判。所以,与酷吏相比,循吏杀人有理、有节,不像酷吏动辄严刑,“深竟其党”,株连冤屈,滥杀无辜。儒家文化熏陶出来的常根据具体案情表现出哀矜宽宥的心理,在对当事人处罚时往往低于法定刑罚,或者干脆撇开法律以人情断案。如张船山《拒奸杀人之妙判》一案“审得陶丁氏戮死陶文风一案,确系因抗拒强奸;遂致出。……按律因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而杀死人者,杖五十,准听钱赎。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本案凶器,既为死者陶文风持之入内……正合律文所载,应免于杖责。且也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加

11、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杖。”本案中地方官在依律而断的过程中因同情被告,嘉其勇气而产生哀矜宽宥的心理,同时找出了宽宥的理由,即凶器为被害人所带。而判词中并没有对凶器是谁的进行调查论证,更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害人所带。但判决结果却是使被告免除杖责之苦,地方官的主观心理状态不言自明。而循吏们在处理一些因饥荒、重大自然灾害而引起的盗抢案件时,总会体恤民情而法外开恩。如翟溥福任南康知府时“先是岁歉,民擅发富家粟,及收取漂流官木者,前守悉坐以盗,当死者百余人。溥福阅实,杖而遣之。”(18)本是已被初判死刑的人,翟知府念是由于饥荒引起,民众本来就苦难异常,再动大刑实出

12、不忍,就只用了更轻的杖刑。宽宥的幅度之大,如不是出自正史,让人不敢相信。 三、兴利除弊,造福一方 循吏大都深受百姓爱戴。当他们升迁或离任时,百姓往往“诣阙乞留”;当他们因诬陷获罪时,百姓往往“乞为奏请”;当他们去世时,百姓往往“立祠祀之”。更有“死亡之日,老幼巷哭……泉没已三年矣,民怀其惠,言辄流涕”(19)。究其原因,除了他们自身的人格魅力外,最主要的是他们能不负众望,兴利除弊,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中国古代,困扰老百姓生活的主要有徭役、兵匪、水患、旱灾等。循吏们往往针对这些情况采取措施,减轻徭役,消弭匪患,召抚流民,兴修水利等,使民众安居乐业。如李信圭任清河知县,“县瘠而冲,

13、官艘日相衔,役夫动以千计。前令请得沐阳五百人为助,艰于食。信圭请免其助役,代输清河浮征三之二,两邑便之”。为了进一步减轻清河民众的“舟役”,于宣德三年上疏言“本邑地广人稀,地当冲要,使节络绎,日发民挽舟。丁壮既尽,役及老稚,妨废农桑”。因政绩突出擢任靳州知府后奏请上级,帮助群众要回被人霸占的湖田数百顷。而“饥民攘食人一牛,御史论死八人。信圭奏之,免六人。天久雨,淮水大溢,没庐舍畜产甚众,信圭奏请振贷”,并停止群众应承担的徭役。(20)徐九恩,句容知县,“县东西通衢七十里,尘土积三尺,雨雪,泥没股。九恩节公费,甃以石,行旅便之”。后迁工部郎中“治张秋河道。漕河与盐河近而不相接,漕水溢则泛滥为田患

14、九思议筑减水桥沙湾,俾二水相通,漕水溢,则有所泄以入海,而不侵田;少则有所限而不至于涸。二成,遂为永利”(21)。一个水利工程既解决了涝又解决了旱的问题,成为“永利”。难怪老百姓拥戴并于九恩去世后,建祠纪念。清代位列循吏第一的白登明,任河南柘城知县。由于天下初定,匪患严重,“登明治尚严肃,擒诸盗魁按以法,境内晏然”。村舍凋敝,田野荒芜,“多方招抚,停止增派河夫,设条以劝耕读。”因政绩突出“考最”擢升为太仓知州。在任上,减轻税役、处理冤狱,开垦土地,兴修水利,抗击倭寇。在为民请愿方面“上官有所征调;不轻给,然皆谅其清廉,亦无相督过。”后积劳成疾,去逝于工作岗位上。白登明清贫没有留下余钱,百姓凑

15、钱“醵金以殓”,不但入官家的“名宦祠”,百姓还在家里立牌位纪念,“乡民多肖像立祠私祀焉”。(22) 循吏们的政绩除了得到民众的敬仰外,有时还得到皇帝的旌表。如明朝汶上知县史诚祖,因成绩突出,于永乐七年被考核为郡县长吏第一。皇帝赐玺书慰劳“朕统御天下,夙夜求贤,共图治理。往往下询民间,皆言苦吏苛急,能副朕心者实鲜。尔敦厚志成,恪共乃职,持身励志,一于廉平。平赋均徭,政清讼简,民心悦戴,境内称安。万古良吏,亦复何让”(23)。 注释 ①②徐忠明:《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三联书店,2009年,第69—70页。 ③《汉书循吏列传》,中华书局,1962年。 ④⑤⑥⑦⑧⑨⑩(11)(1

16、8)(19)(20)(21)(23)以上皆引自《明史》卷二百八十一,列传一百六十九《循吏》。 (12)《荀子富国》,商务印书馆,1939年。 (1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中华书局,1987年。 (14)徐忠明、伍强:《中国法律精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07页。 (15)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初伍须问风俗》第40—50页,转引自徐忠明《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第234—235页。 (16)蒯德模:《吴中判牍》,《啸园丛书》第6函,葛氏刊本,1883年。 (17)《清朝名吏判牍选》,转引自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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