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ISC 27.010 F01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 12/ 046.30—2011 代替 DB 12/046.30-2008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 第30部分:火力发电厂供电 Calculation method and stipulation of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norm for per unit product -Part 30:Power plant electricity supply 2011 - 12 - 08发布 2012 - 0
2、1 - 01实施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2/ 046.30—2011 前 言 本部分的编写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同时符合DB12/046.01-2011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 第1部分:总则的规定。 本部分的第5章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部分为《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系列标准的第30项。本系列的其它标准见DB12/046.01-2011的附录A。 本次修订在2008版的基础上进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增加了200MW以下机组供电煤耗限额指标
3、 —— 增加了1000MW机组的限额指标; —— 对其他档次指标进行了修订; —— 去掉了原标准中5.1条。 —— 4.2.1中增加化学水和循环水综合能耗; —— 4.2.2中增加脱硝综合能耗; —— 4.2.4中增加供热。 本部分由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提出。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市节能协会检测与标准专业委员会。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 天津市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虹、郭连兴、马克文、何少聪、韩瑞国、梅国栋、王景良、朱天利、李志。 本部分修订人:何少聪、刘卫平、薛丹、王亮、朱天利、张莹、冯璐。 I 产品单位产
4、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 第30部分:火力发电厂供电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供电煤耗计算方法及其限额指标。 本部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火电发电厂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046.01-2011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火力发电厂供电煤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
5、er unit product of power plant electricity supply 火力发电厂单位供电量耗用的标准煤量。 4 计算方法 综合耗能量及综合能耗计算按DB12/046.01-20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1 火力发电厂供电量计算 4.1.1 火力发电厂供电量计算单位为千瓦时。 4.1.2 火力发电厂供电量为发电量减去厂用电量,M(千瓦时)。 4.2 直接生产综合能耗 直接生产综合能耗包括:汽水系统能耗、燃烧系统能耗、发电系统能耗。 4.2.1 汽水系统能耗包括: a) 锅炉综合能耗 : E1 吨(标准煤); b) 汽轮机综合能耗
6、E2 吨(标准煤); c) 凝汽器综合能耗:E3 吨(标准煤); d) 高低压加热器综合能耗:E4 吨(标准煤); e) 凝结水泵和给水泵综合能耗:E5 吨(标准煤); 84 DB12/ 046.30—2011 f) 化学水和循环水综合能耗:E6 吨(标准煤)。 4.2.2 燃烧系统能耗包括: a) 输煤综合能耗:E6 吨(标准煤); b) 磨煤综合能耗: E7 吨(标准煤); c) 粗细分离综合能耗: E8 吨(标准煤); d) 排粉综合能耗:E9 吨(标准煤); e) 给粉综合能耗:E10 吨(标准煤); f) 脱硫综合能耗:E11 吨(标准
7、煤); g) 除尘综合能耗:E12 吨(标准煤); h) 脱硝综合能耗:E13 吨(标准煤)。 4.2.3 发电系统能耗包括: a) 励磁机综合能耗 :E14 吨(标准煤); b) 励磁盘综合能耗 :E15 吨(标准煤); c) 主励磁机(备用励磁机)综合能耗 :E16 吨(标准煤); d) 发电机综合能耗 : E17 吨(标准煤); e) 变压器综合能耗 : E18 吨(标准煤); f) 高压断路器综合能耗 : E19 吨(标准煤); g) 升压站综合能耗 : E20 吨(标准煤); h) 配电装置综合能耗 : E21 吨(标准煤)。 4.2.4
8、 供热系统能耗包括: a) 热网首站综合能耗,E22 吨(标准煤); b) 热网循环水泵、疏水泵综合能耗,E23 吨(标准煤)。 4.2.5 火力发电厂直接输出供电量综合能耗按(1)式计算: Ez =………………………………………………………(1) 式中: Ez—直接输出供电量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报告期内第S道工序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n—报告期内该产品n道生产工序总数。 4.3 火力发电厂间接生产(厂用电量) 综合能耗 4.3.1 火力发电厂间接生产(厂用电量) 综合能耗包括: a) 电厂动力 E1 吨(标准煤); b) 照明 E2′吨(标准煤)
9、 c) 通风 E3 吨(标准煤); d) 取暖 E4′ 吨(标准煤); e) 经常维修 E5′ 吨(标准煤)。 4.3.2 火力发电厂间接生产综合能耗按(2)式计算: 85 EJ =………………………………………………………(2) 式中: EJ—火力发电厂间接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火力发电厂间接生产第S道工序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n—火力发电厂间接生产工序总数。 4.4 火力发电厂供电量综合能耗按(3)式计算: =+ …………………………………………………(3) 式中: —火力发电厂供电量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 4.5 火力
10、发电厂供电煤耗按(4)式计算: =×106…………………………………………………(4) 式中: —火力发电厂供电煤耗, 克(标准煤)/千瓦时。 5 火力发电厂供电标准煤耗限额 5.1 火力发电厂(包括热电联产)供电煤耗应不大于表1规定值。 表1 火力发电厂供电标准煤耗限额 单机容量 <200MW 200MW 300MW 500MW ≥600MW 1000MW 单位 火力发电厂供电煤耗限额 380 363 340 335 325 296 克(标准煤)/千瓦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