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ISC 27.010F01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 12/ 046.302011代替DB 12/046.30-2008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第30部分:火力发电厂供电Calculation method and stipulation of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norm for per unit product -Part 30:Power plant electricity supply2011 - 12 - 08发布2012 - 01 - 01实施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2/ 046.302011前言本部分的编写符合G
2、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同时符合DB12/046.012011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 第1部分:总则的规定。本部分的第5章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本部分为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系列标准的第30项。本系列的其它标准见DB12/046.01-2011的附录A。本次修订在2008版的基础上进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200MW以下机组供电煤耗限额指标; 增加了1000MW机组的限额指标; 对其他档次指标进行了修订; 去掉了原标准中5.1条。 4.2.1中增加化学水和循环水综合能耗; 4.2.2中增加脱硝综合能耗; 4.2.
3、4中增加供热。本部分由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提出。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市节能协会检测与标准专业委员会。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 天津市电力科学研究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虹、郭连兴、马克文、何少聪、韩瑞国、梅国栋、王景良、朱天利、李志。本部分修订人:何少聪、刘卫平、薛丹、王亮、朱天利、张莹、冯璐。I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 第30部分:火力发电厂供电 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供电煤耗计算方法及其限额指标。本部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火电发电厂企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4、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12/046.012011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 第1部分:总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火力发电厂供电煤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power plant electricity supply火力发电厂单位供电量耗用的标准煤量。4 计算方法综合耗能量及综合能耗计算按DB12/046.012011规定的方法进行。4.1 火力发电厂供电量计算4.1.1 火力发电厂供电量计算单位为千瓦时。4.1.2 火
5、力发电厂供电量为发电量减去厂用电量,M(千瓦时)。4.2 直接生产综合能耗直接生产综合能耗包括:汽水系统能耗、燃烧系统能耗、发电系统能耗。4.2.1 汽水系统能耗包括:a) 锅炉综合能耗 : E1 吨(标准煤);b) 汽轮机综合能耗:E2 吨(标准煤);c) 凝汽器综合能耗:E3 吨(标准煤);d) 高低压加热器综合能耗:E4 吨(标准煤);e) 凝结水泵和给水泵综合能耗:E5 吨(标准煤);84DB12/ 046.302011f) 化学水和循环水综合能耗:E6 吨(标准煤)。4.2.2 燃烧系统能耗包括:a) 输煤综合能耗:E6 吨(标准煤);b) 磨煤综合能耗: E7 吨(标准煤);c)
6、粗细分离综合能耗: E8 吨(标准煤);d) 排粉综合能耗:E9 吨(标准煤);e) 给粉综合能耗:E10 吨(标准煤);f) 脱硫综合能耗:E11 吨(标准煤);g) 除尘综合能耗:E12 吨(标准煤);h) 脱硝综合能耗:E13 吨(标准煤)。4.2.3 发电系统能耗包括:a) 励磁机综合能耗 :E14 吨(标准煤);b) 励磁盘综合能耗 :E15 吨(标准煤);c) 主励磁机(备用励磁机)综合能耗 :E16 吨(标准煤);d) 发电机综合能耗 : E17 吨(标准煤);e) 变压器综合能耗 : E18 吨(标准煤);f) 高压断路器综合能耗 : E19 吨(标准煤);g) 升压站综合能耗
7、 : E20 吨(标准煤);h) 配电装置综合能耗 : E21 吨(标准煤)。4.2.4 供热系统能耗包括:a) 热网首站综合能耗,E22 吨(标准煤);b) 热网循环水泵、疏水泵综合能耗,E23 吨(标准煤)。4.2.5 火力发电厂直接输出供电量综合能耗按(1)式计算:Ez (1)式中:Ez直接输出供电量综合能耗,吨(标准煤);报告期内第S道工序综合能耗,吨(标准煤);n报告期内该产品n道生产工序总数。4.3 火力发电厂间接生产(厂用电量) 综合能耗4.3.1 火力发电厂间接生产(厂用电量) 综合能耗包括:a) 电厂动力 E1 吨(标准煤);b) 照明 E2吨(标准煤);c) 通风 E3 吨
8、(标准煤);d) 取暖 E4 吨(标准煤);e) 经常维修 E5 吨(标准煤)。4.3.2 火力发电厂间接生产综合能耗按(2)式计算:85EJ (2)式中:EJ火力发电厂间接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火力发电厂间接生产第S道工序综合能耗,吨(标准煤);n火力发电厂间接生产工序总数。4.4 火力发电厂供电量综合能耗按(3)式计算:+ (3)式中:火力发电厂供电量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4.5 火力发电厂供电煤耗按(4)式计算:106(4)式中:火力发电厂供电煤耗, 克(标准煤)/千瓦时。5 火力发电厂供电标准煤耗限额5.1 火力发电厂(包括热电联产)供电煤耗应不大于表1规定值。表1 火力发电厂供电标准煤耗限额单机容量200MW200MW300MW500MW600MW1000MW单位火力发电厂供电煤耗限额380363340335325296克(标准煤)/千瓦时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