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ISC 27.010
F01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 12/ 046.30—2011
代替 DB 12/046.30-2008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
第30部分:火力发电厂供电
Calculation method and stipulation of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norm for per unit product -Part 30:Power plant electricity supply
2011 - 12 - 08发布
2012 - 01 - 01实施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2/ 046.30—2011
前 言
本部分的编写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同时符合DB12/046.01-2011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 第1部分:总则的规定。
本部分的第5章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部分为《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系列标准的第30项。本系列的其它标准见DB12/046.01-2011的附录A。
本次修订在2008版的基础上进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增加了200MW以下机组供电煤耗限额指标;
—— 增加了1000MW机组的限额指标;
—— 对其他档次指标进行了修订;
—— 去掉了原标准中5.1条。
—— 4.2.1中增加化学水和循环水综合能耗;
—— 4.2.2中增加脱硝综合能耗;
—— 4.2.4中增加供热。
本部分由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提出。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市节能协会检测与标准专业委员会。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 天津市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虹、郭连兴、马克文、何少聪、韩瑞国、梅国栋、王景良、朱天利、李志。
本部分修订人:何少聪、刘卫平、薛丹、王亮、朱天利、张莹、冯璐。
I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 第30部分:火力发电厂供电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供电煤耗计算方法及其限额指标。
本部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火电发电厂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046.01-2011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火力发电厂供电煤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power plant electricity supply
火力发电厂单位供电量耗用的标准煤量。
4 计算方法
综合耗能量及综合能耗计算按DB12/046.01-20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1 火力发电厂供电量计算
4.1.1 火力发电厂供电量计算单位为千瓦时。
4.1.2 火力发电厂供电量为发电量减去厂用电量,M(千瓦时)。
4.2 直接生产综合能耗
直接生产综合能耗包括:汽水系统能耗、燃烧系统能耗、发电系统能耗。
4.2.1 汽水系统能耗包括:
a) 锅炉综合能耗 : E1 吨(标准煤);
b) 汽轮机综合能耗:E2 吨(标准煤);
c) 凝汽器综合能耗:E3 吨(标准煤);
d) 高低压加热器综合能耗:E4 吨(标准煤);
e) 凝结水泵和给水泵综合能耗:E5 吨(标准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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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 046.30—2011
f) 化学水和循环水综合能耗:E6 吨(标准煤)。
4.2.2 燃烧系统能耗包括:
a) 输煤综合能耗:E6 吨(标准煤);
b) 磨煤综合能耗: E7 吨(标准煤);
c) 粗细分离综合能耗: E8 吨(标准煤);
d) 排粉综合能耗:E9 吨(标准煤);
e) 给粉综合能耗:E10 吨(标准煤);
f) 脱硫综合能耗:E11 吨(标准煤);
g) 除尘综合能耗:E12 吨(标准煤);
h) 脱硝综合能耗:E13 吨(标准煤)。
4.2.3 发电系统能耗包括:
a) 励磁机综合能耗 :E14 吨(标准煤);
b) 励磁盘综合能耗 :E15 吨(标准煤);
c) 主励磁机(备用励磁机)综合能耗 :E16 吨(标准煤);
d) 发电机综合能耗 : E17 吨(标准煤);
e) 变压器综合能耗 : E18 吨(标准煤);
f) 高压断路器综合能耗 : E19 吨(标准煤);
g) 升压站综合能耗 : E20 吨(标准煤);
h) 配电装置综合能耗 : E21 吨(标准煤)。
4.2.4 供热系统能耗包括:
a) 热网首站综合能耗,E22 吨(标准煤);
b) 热网循环水泵、疏水泵综合能耗,E23 吨(标准煤)。
4.2.5 火力发电厂直接输出供电量综合能耗按(1)式计算:
Ez =………………………………………………………(1)
式中:
Ez—直接输出供电量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报告期内第S道工序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n—报告期内该产品n道生产工序总数。
4.3 火力发电厂间接生产(厂用电量) 综合能耗
4.3.1 火力发电厂间接生产(厂用电量) 综合能耗包括:
a) 电厂动力 E1 吨(标准煤);
b) 照明 E2′吨(标准煤);
c) 通风 E3 吨(标准煤);
d) 取暖 E4′ 吨(标准煤);
e) 经常维修 E5′ 吨(标准煤)。
4.3.2 火力发电厂间接生产综合能耗按(2)式计算:
85
EJ =………………………………………………………(2)
式中:
EJ—火力发电厂间接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火力发电厂间接生产第S道工序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n—火力发电厂间接生产工序总数。
4.4 火力发电厂供电量综合能耗按(3)式计算:
=+ …………………………………………………(3)
式中:
—火力发电厂供电量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
4.5 火力发电厂供电煤耗按(4)式计算:
=×106…………………………………………………(4)
式中:
—火力发电厂供电煤耗, 克(标准煤)/千瓦时。
5 火力发电厂供电标准煤耗限额
5.1 火力发电厂(包括热电联产)供电煤耗应不大于表1规定值。
表1 火力发电厂供电标准煤耗限额
单机容量
<200MW
200MW
300MW
500MW
≥600MW
1000MW
单位
火力发电厂供电煤耗限额
380
363
340
335
325
296
克(标准煤)/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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