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睡虎地秦墓竹簡》: : 1: .?編年記 P.3-7 11 昭王元年 21 二年,攻皮氏。 31 三年 41 四年,攻封陵。 51 五年,歸蒲反。 61 六年,攻新城。 71 七年,新城陷。 81 八年,新城歸。 91 九年,攻析。 101 十年 111 十一年 121 十二年 131 十三年,攻伊〈闕〉。 141 十四年,伊〈闕〉。 151
2、 十五年,攻魏。 161 十六年,攻宛。 171 十七年,攻垣、枳。 181 十八年,攻蒲反。 191 十九年 201 廿年,攻安邑。 211 廿一年,攻夏山。 221 廿二年 231 廿三年 241 廿四年,攻林。 251 廿五年,攻茲氏。 261 廿六年,攻離石。 271 廿七年,攻鄧。 281 廿八年,攻□。 291 廿九年,攻安陸。 301
3、 卅年,攻□山。 311 卅一年,□。 321 卅二年,攻啟封。 331 卅三年,攻蔡、中陽。 341 卅四年,攻華陽。 351 卅五年 361 卅六年 371 卅七年,□寇剛。 381 卅八年,閼輿。 391 卅九年,攻懷。 401 年 411 一年,攻邢丘。 421 二年,攻少曲。 431 【三年】 441 四年,攻大(太)行,?□攻。 451
4、 五年,攻大(野)王。十二月甲午雞鳴時,喜產。 461 六年,攻□亭。 471 七年,攻長平。十一月,敢產。 481 八年,攻武安。 491 【九年】,□□□。 501 【五十年】,攻邯單(鄲)。 511 五十一年,攻陽城。 521 【五十二】年,王稽、張祿死。 531 【五十】三年,吏誰從軍。 12 五十四年 22 五十五年 32 五十六年,後九月,昭死。正月,(速)產。 42
5、孝文王元年,立即死。 52 莊王元年 62 莊王二年 72 莊王三年,莊王死。 82 今元年,喜傅。 92 二年 102 三年,卷軍。八月,喜揄史。 112 【四年】,□軍。十一月,喜□安陸□史。 122 五年 132 六年,四月,為安陸令史。 142 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 152 八年 162 九年 172 【十年】 182 十一年,十一月,獲產。 192
6、 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獄鄢。 202 十三年,從軍。 212 十四年 222 十五年,從平陽軍。 232 十六年,七月丁巳,公終。自占年。 242 十七年,攻韓。 252 十八年,攻趙。正月,恢生。 262 十九年,□□□□南郡備敬(警)。 272 廿年,七月甲寅,嫗終。韓王居□山。 282 廿一年,韓王死。昌平君居其處,有死□屬。 292 廿二年,攻魏粱(梁)。 302 廿三年,興,攻荊,□□守陽□死。
7、四月,昌文君死。 312 【廿四年】,□□□王□□。 322 廿五年 332 廿六年 342 廿七年,八月己亥廷食時,產穿耳。 352 【廿八年】,今過安陸。 362 廿九年 372 卅年 : 2: .?語書 P.13 1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是以聖 2 王作為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惡俗。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後有閒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
8、道(導) 3 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於為善(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鄉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廢)主之 4 明法(也),而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故騰為是而脩法律令、田令及為閒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 5 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於罪。今法律令已布,聞吏民犯法為閒私者不止,私好、鄉俗之心不變,自從令、丞以 6 下智(知)而弗舉論,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養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則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勝任、不 7
9、 智(也);智(知)而弗敢論,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 8 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 : 3: .?語書 P.15 9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無不能(也);有(又)廉絜(潔)敦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獨治(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 10 端(也),而惡與人辨治,是以不爭書。?惡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潔),毋(無)以佐上,緰(偷)隨(惰)疾事,
10、易 11 口舌,不羞辱,輕惡言而易病人,毋(無)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訴)事,喜爭書。爭書,因恙(佯)瞋目扼 12 (腕)以視(示)力,訏詢疾言以視(示)治,醜言麃斫以視(示)險,阬閬肮(伉)以視(示),而上猶智之(也)。故如此者不 13 可不為罰。發書,移書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畫之。其畫最多者,當居曹奏令、丞,令、丞以為不直,志 14 千里使有籍書之,以為惡吏。 15 語書 : 4: .?秦律十八種 P.19 田
11、 律 1 雨為〈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毋(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 2 利頃數。早〈旱〉及暴風雨、水潦、(螽)、群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 3 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田律 : 5: .?秦律十八種 P.20 4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毋□□□□□□ 5 毒魚鱉,置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
12、者,是不用時。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 6 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 7 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田律 : 6: .?秦律十八種 P.21 8 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二石。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相 9 輸度,可(也)。 田律 : 7: .?秦律十八種 P.21 10 禾、芻徹(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勿用,復以薦
13、蓋。 田律 : 8: .?秦律十八種 P.22 11 乘馬服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 田律 : 9: .?秦律十八種 P.22 12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田律 : 10: .?秦律十八種 P.22 廄 苑 律 13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
14、14 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苑律 : 11: .?秦律十八種 P.23 15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 廄苑 : 12: .?秦律十八種 (應為廄苑) P.24 16 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令以其未敗直(值)賞(償)之。其小隸臣 17 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其大廄、中廄、宮廄馬牛(也),以其筋、革、
15、角及其賈(價) 18 錢效,其人詣其官。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賈(價)錢。錢 19 少律者,令其人備之而告官,官告馬牛縣出之。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 20 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內史課縣,大(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 □□ : 13: .?秦律十八種 P.25 倉 律 21 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
16、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 22 稟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為發戶。嗇夫免,效者發,見雜封者,以隄(題)效之,而復 23 雜封之,勿度縣,唯倉自封印者是度縣。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當堤(題),令出之。其不備,出者負之; 24 其贏者,入之。雜出禾者勿更。入禾未盈萬石而欲增積焉,其前入者是增積,可(也);其它人是增積,積 25 者必先度故積,當堤(題),乃入焉。後節(即)不備,後入者獨負之;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萬 26 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
17、敢增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其出入禾、增積如律令。長吏相 27 雜以入禾倉及發,見之粟積,義積之,勿令敗。 倉 : 14: .?秦律十八種 P.27 28 入禾稼、芻,輒為廥籍,上內史。?芻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 倉 : 15: .?秦律十八種 P.27 29 禾、芻積(索)出日,上贏不備縣廷。出之未(索)而已備者,言縣廷,廷令長吏雜封其廥,與出之,輒上數 30 廷;其少,欲一縣之,可(也)。廥才(在)都邑,當□□□□□□□□者與雜出之。
18、 倉 : 16: .?秦律十八種 P.27 31 □□□□□不備,令其故吏與新吏雜先(索)出之。其故吏弗欲,勿。其毋(無)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 32 史主,與倉□雜出之,(索)而論不備。雜者勿更;更之而不備,令令、丞與賞(償)不備。 倉 : 17: .?秦律十八種 P.28 33 程禾、黍□□□□以書言年,別其數,以稟人。 倉 : 18: .?秦律十八種 P.28 34 計禾,別黃、白、青。(秫)勿以稟人。 倉 : 19: .?秦律十八種 P.28
19、 35 稻後禾孰(熟),計稻後年。已獲上數,別粲、(糯)()稻。別粲、(糯)之襄(釀),歲異積之,勿增積,以給客,到十月牒書數, 36 上內【史】。 倉 : 20: .?秦律十八種 P.28 37 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 倉 : 21: .?秦律十八種 P.29 38 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 39 稱議種之。 倉 : 22
20、 .?秦律十八種 P.29 40 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藏)之。 倉 : 23: .?秦律十八種 P.29 41 【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為(糲)米一石;(糲)米一石為鑿()米九斗;九【斗】為毀(毇)米八斗。稻禾一石。有米委賜,稟禾稼公,盡九月, 42 其人弗取之,勿鼠(予)。 倉 : 24: .?秦律十八種 P.30 43 為粟廿斗,舂為米十斗;十斗粲,毀(毇)米六斗大半斗。麥十斗,為三斗。叔(菽)、荅、麻十五斗為一石。?稟毀(毇)粺者,以十斗為石。 倉
21、 : 25: .?秦律十八種 P.30 44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為將,令縣(貸)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其稟。已稟者,移居縣責之。 倉 : 26: .?秦律十八種 P.31 45 有事軍及下縣者,齎食,毋以傳(貸)縣。 倉 : 27: .?秦律十八種 P.31 46 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倉 : 28: .?秦律十八種 P.31 47 駕傳馬,一食禾,其顧來有(又)一食禾,皆八馬共。其數駕,毋過
22、日一食。駕縣馬勞,有(又)益壺〈壹〉禾之。 倉律 : 29: .?秦律十八種 P.32 48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假)者,(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 倉律 : 30: .?秦律十八種 P.32 49 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 50 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 51 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
23、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 52 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倉 : 31: .?秦律十八種 P.33 53 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 倉 : 32: .?秦律十八種 P.33 54 更隸妾節(即)有急事,總冗,以律稟食;不急勿總。 倉 : 33: .?秦律十八種 P.33 55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 56
24、 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參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倉 : 34: .?秦律十八種 P.34 57 日食城旦,盡月而以其餘益為後九月稟所。城旦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論吏主者。舂城旦 58 月不盈之稟。 倉 : 35: .?秦律十八種 P.34 59 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女子參。 倉 : 36: .?秦律十八種 P.34 60 食囚,日少半斗。 倉 : 37: .?秦律十八種 P.35 61
25、 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贖 62 者皆以男子,以其贖為隸臣。女子操敃紅及服者,不得贖。邊縣者,復數其縣。 倉 : 38: .?秦律十八種 P.35 63 畜雞離倉。用犬者,畜犬期足。、雞之息子不用者,買(賣)之,別計其錢。 倉 : 39: .?秦律十八種 P.35 金 布 律 64 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錢善不善,雜實之。出錢,獻封丞、令, 65 乃發
26、用之。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 金布 : 40: .?秦律十八種 P.36 66 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 金布 : 41: .?秦律十八種 P.36 67 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 金布 : 42: .?秦律十八種 P.36 68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 金布 : 43: .?秦律十八種 P.37 69 有買(賣)及買(也),各嬰其賈(價)
27、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 金布 : 44: .?秦律十八種 P.37 70 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 71 □□□□□□□移計其後年,計毋相繆。工獻輸官者,皆深以其年計之。 金布律 : 45: .?秦律十八種 P.37-38 72 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十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 73 十五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
28、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車牛、 74 僕,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養一人;小官毋(無)嗇夫者,以此鼠(予)僕、車牛。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別 75 以(假)之。 金布律 : 46: .?秦律十八種 P.38 76 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公有責(債)百姓未賞(償),亦移其縣,縣賞(償)。 金布律 : 47: .?秦律十八種 P.38 77 百姓(假)公器及有責(債)未賞(償),其日以收責之,而弗收責,其人死亡;及隸臣妾
29、有亡公器、畜生者,以 78 其日月其衣食,毋過三分取一,其所亡眾,計之,終歲衣食不以稍賞(償),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 79 【死】亡,令其官嗇夫及吏主者代賞(償)之。 金布 : 48: .?秦律十八種 P.39 80 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內,少內以 81 收責之。其入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其責(債)毋敢隃(逾)歲,隃(逾)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 金布 : 49: .?秦律十八種 P.39-40
30、 82 官嗇夫免,復為嗇夫,而坐其故官以貲賞(償)及有它責(債),貧窶毋(無)以賞(償)者,稍其秩、月食以賞(償)之,弗得 83 居;其免(也),令以律居之。官嗇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備者,令與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負賞(償),未而 84 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負責(債),牧將公畜生而殺、亡之,未賞(償)及居之未 85 備而死,皆出之,毋責妻、同居。 金布 : 50: .?秦律十八種 P.40 86 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之。其金
31、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輸大內,內受買(賣) 87 之,盡七月而觱(畢)。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買(賣)之。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求先買(賣),以書時謁其狀內 88 史。凡糞其不可買(賣)而可以為薪及蓋〈蘙〉者,用之;毋(無)用,乃燔之。 金布 : 51 .?秦律十八種 P.41 89 傳車、大車輪,葆繕參邪,可(也)。韋革、紅器相補繕。取不可葆繕者,乃糞之。 金布 90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後計冬衣來年。囚有寒者為褐衣。 91
32、 為布一,用枲三斤。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六錢;小褐一,用 92 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 93 旦毋用。在咸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 金布 : 52: .?秦律十八種 P.42 94 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四錢。舂冬人五十 95 五錢,夏四錢;其小者冬四錢
33、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 96 者,衣如隸臣妾。 金布 : 53.?秦律十八種 P.42 關 市 97 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 關市 : 54: .?秦律十八種 P.43 工 律 98 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長、廣亦必等。 工律 : 55: .?秦律十八種 P.43 99 為計,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工律 : 56:
34、 .?秦律十八種 P.43 100 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纍)、斗用(桶)、升,毋過歲壺〈壹〉。有工者勿為正。(假)試即正。 工律 : 57: .?秦律十八種 P.44 101 邦中之(徭)及公事官(館)舍,其(假)公,(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假),如從興戍然。 工律 : 58: .?秦律十八種 P.44 102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書之。其(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入(假)而 103 而毋(無)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沒入公,以齎
35、律責之。 工 : 59: .?秦律十八種(應為工) P.45 104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久之。其或(假)公器,歸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糞者,靡其久。官輒告(假) 105 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 遝其未靡,謁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賞(償)。(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輒 106 收其(假),弗亟收者有罪。?其(假)者死亡、有罪毋(無)責也,吏代賞(償)。毋擅(假)公器,者(諸)擅(假)公器者有罪,毀傷公 107 器及□者令賞(償)。 : 60: .?秦律十八種 P.
36、45 工 人 程 108 隸臣、下吏、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為矢程,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 工人程 : 61: .?秦律十八種 P.45 109 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 工人程 : 62: .?秦律十八種 P.46 110 隸妾及女子用箴(針)為緡它物,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 工人程 : 63: .?秦律十八種 P.46 均 工 111 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功),其後
37、歲賦紅(功)與故等。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能先期成學 112 者謁上,上且有以賞之。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史。 均工 : 64: .?秦律十八種 P.46 113 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勿以為人僕、養。 均 : 65: .?秦律十八種 P.47 114 ……均工 : 66: .?秦律十八種 P.47 徭 律 115 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也),及詣。水雨,除興。 116
38、 興徒以為邑中之紅(功)者,令(嫴)堵卒歲。未卒堵壞,司空將紅(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 117 勿計為(徭)。?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斬(塹)垣離(籬)散及補繕之,輒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歲或壞 118 (),令縣復興徒為之,而勿計為(徭)。卒歲而或()壞,過三堵以上,縣葆者補繕之;三堵以下,及雖 119 未盈卒歲而或()道出入,令苑輒自補繕之。縣所葆禁苑之傅山、遠山,其土惡不能雨,夏有 120 壞者,勿稍補繕,至秋毋(無)雨時而以(徭)為之。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
39、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 121 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為(徭)。縣毋敢擅壞更公舍官府及廷,其有欲壞更(也),必 122 之。欲以城旦舂益為公舍官府及補繕之,為之,勿。縣為恒事及有為(也),吏程攻(功),贏 123 員及員自二日以上,為不察。上之所興,其程攻(功)而不當者,如縣然。度攻(功)必令司空與匠度之,毋獨令 124 匠。其不審,以律論度者,而以其實為(徭)徒計。 (徭)律 : 67: .?秦律十八種 P.49 司 空 125
40、 縣、都官用貞(楨)、栽為傰(棚)牏,及載縣(懸)鐘虞〈〉用(膈),皆不勝任而折;及大車轅不勝任,折上,皆為用而出之。 司空 : 68: .?秦律十八種 P.49 126 官府(假)公車牛者□□□(假)人所。或私用公車牛,及(假)人食牛不善,牛訾(胔);不攻閒車,車空失,大車(盭);及不芥(介)車,車 127 蕃(藩)蓋折列(裂),其主車牛者及吏、官長皆有罪。 司空 : 69: .?秦律十八種 P.50 128 官長及吏以公車牛稟其月食及公牛乘馬之稟,可(也)。官有金錢者自為買脂、膠,毋
41、無)金錢者乃月為言脂、膠,期 129 。為鐵攻(工),以攻公大車。 司空 : 70: .?秦律十八種 P.50 130 一脂、攻閒大車一輛(兩),用膠一兩、脂二錘。攻閒其扁解,以數分膠以之。為車不勞稱議脂之。 司空 : 71: .?秦律十八種 P.50 131 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楘(柔)可用書者,方之以書;毋(無)方者乃用版。其縣山之多者,以纏書;毋(無)者以蒲、藺以枲 132 萷()之。各以其〈穫〉時多積之。 司空 : 72: .?秦律十八種 P.51 133
42、 有罪以貲贖及有責(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賞(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參, 134 女子駟(四)。公士以下居贖刑罪、死罪者,居於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櫝欙杕。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贖貲 135 責(債)於城旦,皆赤其衣,枸櫝欙杕,將司之;其或亡之,有罪。葆子以上居贖刑以上到贖死,居於官府,皆勿將司。所弗問 136 而久(繫)之,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居貲贖責(債)欲代者,耆弱相當,許之。作務及賈而負責(債)者,不得代。一室二人以上居 137 貲贖
43、責(債)而莫見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為兼居之。居貲贖責(債)者,或欲籍(藉)人與并居之,許之,毋除(徭)戍。?凡 138 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備而柀入錢者,許之。以日當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 139 令居之。官作居貲贖責(債)而遠其計所官者,盡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數告其計所官,毋過九月而觱(畢)到 140 其官;官相(近)者,盡九月而告其計所官,計之其作年。百姓有貲贖責(債)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馬若一牛,而欲居者,許。 司 : 73: .?秦律十八種 P.52 141 隸臣妾、城旦
44、舂之司寇、居貲贖責(債)(繫)城旦舂者,勿責衣食;其與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隸臣有妻,妻更 142 及有外妻者,責衣。人奴妾(繫)城旦舂,(貸)衣食公,日未備而死者,出其衣食。 司空 : 74: .?秦律十八種 P.53 143 (繫)城旦舂,公食當責者,石卅錢。 司空 : 75: .?秦律十八種 P.53 144 居貲贖責(債)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 司空 : 76: .?秦律十八種 P.53 145 毋令居貲贖責(債)將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將,令隸臣妾將
45、居貲贖責(債)當與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堅、 146 城旦舂當將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將。司寇不,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為城旦司寇。 司空 : 77: .?秦律十八種 P.53-54 147 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氈),拘櫝欙杕之。仗城旦勿將司;其名將司者,將司之。舂城旦出(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闠外;當行市 148 中者,回,勿行。城旦舂毀折瓦器、鐵器、木器,為大車折(輮),輒治(笞)之。直(值)一錢,治(笞)十;直(值)廿錢以上,孰(熟)治(笞)之,出其器。弗輒 149 治(笞),吏主者負其半。
46、 司空 : 78: .?秦律十八種 P.54 150 司寇勿以為僕、養、守官府及除有為(也)。有上令除之,必復請之。 司空 : 79: .?秦律十八種 P.54 151 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為隸妾,非適(謫)罪(也)而欲為冗邊五歲,毋賞(償)興日,以免一人為庶人,許之。?或 152 贖(遷),欲入錢者,日八錢。 司空 : 80: .?秦律十八種 P.55 軍 爵 律 153 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遷)其後;及法耐(遷)者
47、皆不得受其爵及賜。其已拜, 154 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 軍爵律 : 81: .?秦律十八種 P.55 155 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 156 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 軍爵 : 82: .?秦律十八種 P.56 置 吏 律 157 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
48、為補 158 之,毋須時。 置吏律 : 83: .?秦律十八種 P.56 159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遣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 160 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置吏律 : 84: .?秦律十八種 P.56 161 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置吏律 : 85: .?秦律十八種 P.57 效 162 實官佐、史柀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
49、節(即)官嗇夫免而效,不備,代者【與】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 163 居之未盈歲,去者與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歲,雖弗效,新吏與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效 : 86: .?秦律十八種 P.57 164 倉(漏)(朽)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食者不盈萬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貲官嗇夫 165 一甲;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賞(償)敗禾粟。禾粟雖敗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數論 166 負之。 效 : 87: .?秦律十八種 P.58 16
50、7 度禾、芻而不備十分一以下,令復其故數;過十分以上,先索以稟人,而以律論其不備。 效 : 88: .?秦律十八種 P.58 168 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縣入之,縣 169 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其出禾,有(又) 170 書其出者,如入禾然。 效 : 89: .?秦律十八種 P.58 171 嗇夫免而效,效者見其封及隄(題),以效之,勿度縣,唯倉所自封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