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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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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簡》: : 1: .?編年記 P.3-7 11 昭王元年 21 二年,攻皮氏。 31 三年 41 四年,攻封陵。 51 五年,歸蒲反。 61 六年,攻新城。 71 七年,新城陷。 81 八年,新城歸。 91 九年,攻析。 101 十年 111 十一年 121 十二年 131 十三年,攻伊〈闕〉。 141 十四年,伊〈闕〉。 151 十五年,攻魏。 161 十六年,攻宛。 171 十七年,攻垣、枳。 181 十八年,攻蒲反。 191 十九年 201 廿年,攻安邑。 211 廿一年,攻夏山。 221 廿二年 231 廿三年 241 廿四年,攻林。 251 廿五年,攻茲氏。 261 廿六年,攻離石。 271 廿七年,攻鄧。 281 廿八年,攻□。 291 廿九年,攻安陸。 301 卅年,攻□山。 311 卅一年,□。 321 卅二年,攻啟封。 331 卅三年,攻蔡、中陽。 341 卅四年,攻華陽。 351 卅五年 361 卅六年 371 卅七年,□寇剛。 381 卅八年,閼輿。 391 卅九年,攻懷。 401 年 411 一年,攻邢丘。 421 二年,攻少曲。 431 【三年】 441 四年,攻大(太)行,?□攻。 451 五年,攻大(野)王。十二月甲午雞鳴時,喜產。 461 六年,攻□亭。 471 七年,攻長平。十一月,敢產。 481 八年,攻武安。 491 【九年】,□□□。 501 【五十年】,攻邯單(鄲)。 511 五十一年,攻陽城。 521 【五十二】年,王稽、張祿死。 531 【五十】三年,吏誰從軍。 12 五十四年 22 五十五年 32 五十六年,後九月,昭死。正月,(速)產。 42 孝文王元年,立即死。 52 莊王元年 62 莊王二年 72 莊王三年,莊王死。 82 今元年,喜傅。 92 二年 102 三年,卷軍。八月,喜揄史。 112 【四年】,□軍。十一月,喜□安陸□史。 122 五年 132 六年,四月,為安陸令史。 142 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 152 八年 162 九年 172 【十年】 182 十一年,十一月,獲產。 192 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獄鄢。 202 十三年,從軍。 212 十四年 222 十五年,從平陽軍。 232 十六年,七月丁巳,公終。自占年。 242 十七年,攻韓。 252 十八年,攻趙。正月,恢生。 262 十九年,□□□□南郡備敬(警)。 272 廿年,七月甲寅,嫗終。韓王居□山。 282 廿一年,韓王死。昌平君居其處,有死□屬。 292 廿二年,攻魏粱(梁)。 302 廿三年,興,攻荊,□□守陽□死。四月,昌文君死。 312 【廿四年】,□□□王□□。 322 廿五年 332 廿六年 342 廿七年,八月己亥廷食時,產穿耳。 352 【廿八年】,今過安陸。 362 廿九年 372 卅年 : 2: .?語書 P.13 1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是以聖 2 王作為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惡俗。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後有閒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導) 3 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於為善(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鄉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廢)主之 4 明法(也),而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故騰為是而脩法律令、田令及為閒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 5 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於罪。今法律令已布,聞吏民犯法為閒私者不止,私好、鄉俗之心不變,自從令、丞以 6 下智(知)而弗舉論,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養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則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勝任、不 7 智(也);智(知)而弗敢論,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 8 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 : 3: .?語書 P.15 9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無不能(也);有(又)廉絜(潔)敦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獨治(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 10 端(也),而惡與人辨治,是以不爭書。?惡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潔),毋(無)以佐上,緰(偷)隨(惰)疾事,易 11 口舌,不羞辱,輕惡言而易病人,毋(無)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訴)事,喜爭書。爭書,因恙(佯)瞋目扼 12 (腕)以視(示)力,訏詢疾言以視(示)治,醜言麃斫以視(示)險,阬閬肮(伉)以視(示),而上猶智之(也)。故如此者不 13 可不為罰。發書,移書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畫之。其畫最多者,當居曹奏令、丞,令、丞以為不直,志 14 千里使有籍書之,以為惡吏。 15 語書 : 4: .?秦律十八種 P.19 田 律 1 雨為〈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毋(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 2 利頃數。早〈旱〉及暴風雨、水潦、(螽)、群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 3 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田律 : 5: .?秦律十八種 P.20 4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毋□□□□□□ 5 毒魚鱉,置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 6 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 7 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田律 : 6: .?秦律十八種 P.21 8 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二石。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相 9 輸度,可(也)。 田律 : 7: .?秦律十八種 P.21 10 禾、芻徹(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勿用,復以薦蓋。 田律 : 8: .?秦律十八種 P.22 11 乘馬服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 田律 : 9: .?秦律十八種 P.22 12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田律 : 10: .?秦律十八種 P.22 廄 苑 律 13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 14 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苑律 : 11: .?秦律十八種 P.23 15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 廄苑 : 12: .?秦律十八種 (應為廄苑) P.24 16 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令以其未敗直(值)賞(償)之。其小隸臣 17 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其大廄、中廄、宮廄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賈(價) 18 錢效,其人詣其官。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賈(價)錢。錢 19 少律者,令其人備之而告官,官告馬牛縣出之。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 20 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內史課縣,大(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 □□ : 13: .?秦律十八種 P.25 倉 律 21 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 22 稟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為發戶。嗇夫免,效者發,見雜封者,以隄(題)效之,而復 23 雜封之,勿度縣,唯倉自封印者是度縣。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當堤(題),令出之。其不備,出者負之; 24 其贏者,入之。雜出禾者勿更。入禾未盈萬石而欲增積焉,其前入者是增積,可(也);其它人是增積,積 25 者必先度故積,當堤(題),乃入焉。後節(即)不備,後入者獨負之;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萬 26 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其出入禾、增積如律令。長吏相 27 雜以入禾倉及發,見之粟積,義積之,勿令敗。 倉 : 14: .?秦律十八種 P.27 28 入禾稼、芻,輒為廥籍,上內史。?芻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 倉 : 15: .?秦律十八種 P.27 29 禾、芻積(索)出日,上贏不備縣廷。出之未(索)而已備者,言縣廷,廷令長吏雜封其廥,與出之,輒上數 30 廷;其少,欲一縣之,可(也)。廥才(在)都邑,當□□□□□□□□者與雜出之。 倉 : 16: .?秦律十八種 P.27 31 □□□□□不備,令其故吏與新吏雜先(索)出之。其故吏弗欲,勿。其毋(無)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 32 史主,與倉□雜出之,(索)而論不備。雜者勿更;更之而不備,令令、丞與賞(償)不備。 倉 : 17: .?秦律十八種 P.28 33 程禾、黍□□□□以書言年,別其數,以稟人。 倉 : 18: .?秦律十八種 P.28 34 計禾,別黃、白、青。(秫)勿以稟人。 倉 : 19: .?秦律十八種 P.28 35 稻後禾孰(熟),計稻後年。已獲上數,別粲、(糯)()稻。別粲、(糯)之襄(釀),歲異積之,勿增積,以給客,到十月牒書數, 36 上內【史】。 倉 : 20: .?秦律十八種 P.28 37 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 倉 : 21: .?秦律十八種 P.29 38 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 39 稱議種之。 倉 : 22: .?秦律十八種 P.29 40 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藏)之。 倉 : 23: .?秦律十八種 P.29 41 【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為(糲)米一石;(糲)米一石為鑿()米九斗;九【斗】為毀(毇)米八斗。稻禾一石。有米委賜,稟禾稼公,盡九月, 42 其人弗取之,勿鼠(予)。 倉 : 24: .?秦律十八種 P.30 43 為粟廿斗,舂為米十斗;十斗粲,毀(毇)米六斗大半斗。麥十斗,為三斗。叔(菽)、荅、麻十五斗為一石。?稟毀(毇)粺者,以十斗為石。 倉 : 25: .?秦律十八種 P.30 44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為將,令縣(貸)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其稟。已稟者,移居縣責之。 倉 : 26: .?秦律十八種 P.31 45 有事軍及下縣者,齎食,毋以傳(貸)縣。 倉 : 27: .?秦律十八種 P.31 46 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倉 : 28: .?秦律十八種 P.31 47 駕傳馬,一食禾,其顧來有(又)一食禾,皆八馬共。其數駕,毋過日一食。駕縣馬勞,有(又)益壺〈壹〉禾之。 倉律 : 29: .?秦律十八種 P.32 48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假)者,(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 倉律 : 30: .?秦律十八種 P.32 49 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 50 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 51 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 52 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倉 : 31: .?秦律十八種 P.33 53 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 倉 : 32: .?秦律十八種 P.33 54 更隸妾節(即)有急事,總冗,以律稟食;不急勿總。 倉 : 33: .?秦律十八種 P.33 55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 56 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參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倉 : 34: .?秦律十八種 P.34 57 日食城旦,盡月而以其餘益為後九月稟所。城旦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論吏主者。舂城旦 58 月不盈之稟。 倉 : 35: .?秦律十八種 P.34 59 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女子參。 倉 : 36: .?秦律十八種 P.34 60 食囚,日少半斗。 倉 : 37: .?秦律十八種 P.35 61 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贖 62 者皆以男子,以其贖為隸臣。女子操敃紅及服者,不得贖。邊縣者,復數其縣。 倉 : 38: .?秦律十八種 P.35 63 畜雞離倉。用犬者,畜犬期足。、雞之息子不用者,買(賣)之,別計其錢。 倉 : 39: .?秦律十八種 P.35 金 布 律 64 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錢善不善,雜實之。出錢,獻封丞、令, 65 乃發用之。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 金布 : 40: .?秦律十八種 P.36 66 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 金布 : 41: .?秦律十八種 P.36 67 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 金布 : 42: .?秦律十八種 P.36 68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 金布 : 43: .?秦律十八種 P.37 69 有買(賣)及買(也),各嬰其賈(價);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 金布 : 44: .?秦律十八種 P.37 70 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 71 □□□□□□□移計其後年,計毋相繆。工獻輸官者,皆深以其年計之。 金布律 : 45: .?秦律十八種 P.37-38 72 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十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 73 十五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車牛、 74 僕,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養一人;小官毋(無)嗇夫者,以此鼠(予)僕、車牛。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別 75 以(假)之。 金布律 : 46: .?秦律十八種 P.38 76 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公有責(債)百姓未賞(償),亦移其縣,縣賞(償)。 金布律 : 47: .?秦律十八種 P.38 77 百姓(假)公器及有責(債)未賞(償),其日以收責之,而弗收責,其人死亡;及隸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 78 其日月其衣食,毋過三分取一,其所亡眾,計之,終歲衣食不以稍賞(償),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 79 【死】亡,令其官嗇夫及吏主者代賞(償)之。 金布 : 48: .?秦律十八種 P.39 80 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內,少內以 81 收責之。其入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其責(債)毋敢隃(逾)歲,隃(逾)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 金布 : 49: .?秦律十八種 P.39-40 82 官嗇夫免,復為嗇夫,而坐其故官以貲賞(償)及有它責(債),貧窶毋(無)以賞(償)者,稍其秩、月食以賞(償)之,弗得 83 居;其免(也),令以律居之。官嗇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備者,令與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負賞(償),未而 84 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負責(債),牧將公畜生而殺、亡之,未賞(償)及居之未 85 備而死,皆出之,毋責妻、同居。 金布 : 50: .?秦律十八種 P.40 86 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輸大內,內受買(賣) 87 之,盡七月而觱(畢)。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買(賣)之。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求先買(賣),以書時謁其狀內 88 史。凡糞其不可買(賣)而可以為薪及蓋〈蘙〉者,用之;毋(無)用,乃燔之。 金布 : 51 .?秦律十八種 P.41 89 傳車、大車輪,葆繕參邪,可(也)。韋革、紅器相補繕。取不可葆繕者,乃糞之。 金布 90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後計冬衣來年。囚有寒者為褐衣。 91 為布一,用枲三斤。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六錢;小褐一,用 92 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 93 旦毋用。在咸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 金布 : 52: .?秦律十八種 P.42 94 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四錢。舂冬人五十 95 五錢,夏四錢;其小者冬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 96 者,衣如隸臣妾。 金布 : 53.?秦律十八種 P.42 關 市 97 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 關市 : 54: .?秦律十八種 P.43 工 律 98 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長、廣亦必等。 工律 : 55: .?秦律十八種 P.43 99 為計,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工律 : 56: .?秦律十八種 P.43 100 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纍)、斗用(桶)、升,毋過歲壺〈壹〉。有工者勿為正。(假)試即正。 工律 : 57: .?秦律十八種 P.44 101 邦中之(徭)及公事官(館)舍,其(假)公,(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假),如從興戍然。 工律 : 58: .?秦律十八種 P.44 102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書之。其(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入(假)而 103 而毋(無)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沒入公,以齎律責之。 工 : 59: .?秦律十八種(應為工) P.45 104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久之。其或(假)公器,歸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糞者,靡其久。官輒告(假) 105 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 遝其未靡,謁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賞(償)。(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輒 106 收其(假),弗亟收者有罪。?其(假)者死亡、有罪毋(無)責也,吏代賞(償)。毋擅(假)公器,者(諸)擅(假)公器者有罪,毀傷公 107 器及□者令賞(償)。 : 60: .?秦律十八種 P.45 工 人 程 108 隸臣、下吏、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為矢程,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 工人程 : 61: .?秦律十八種 P.45 109 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 工人程 : 62: .?秦律十八種 P.46 110 隸妾及女子用箴(針)為緡它物,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 工人程 : 63: .?秦律十八種 P.46 均 工 111 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功),其後歲賦紅(功)與故等。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能先期成學 112 者謁上,上且有以賞之。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史。 均工 : 64: .?秦律十八種 P.46 113 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勿以為人僕、養。 均 : 65: .?秦律十八種 P.47 114 ……均工 : 66: .?秦律十八種 P.47 徭 律 115 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也),及詣。水雨,除興。 116 興徒以為邑中之紅(功)者,令(嫴)堵卒歲。未卒堵壞,司空將紅(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 117 勿計為(徭)。?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斬(塹)垣離(籬)散及補繕之,輒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歲或壞 118 (),令縣復興徒為之,而勿計為(徭)。卒歲而或()壞,過三堵以上,縣葆者補繕之;三堵以下,及雖 119 未盈卒歲而或()道出入,令苑輒自補繕之。縣所葆禁苑之傅山、遠山,其土惡不能雨,夏有 120 壞者,勿稍補繕,至秋毋(無)雨時而以(徭)為之。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 121 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為(徭)。縣毋敢擅壞更公舍官府及廷,其有欲壞更(也),必 122 之。欲以城旦舂益為公舍官府及補繕之,為之,勿。縣為恒事及有為(也),吏程攻(功),贏 123 員及員自二日以上,為不察。上之所興,其程攻(功)而不當者,如縣然。度攻(功)必令司空與匠度之,毋獨令 124 匠。其不審,以律論度者,而以其實為(徭)徒計。 (徭)律 : 67: .?秦律十八種 P.49 司 空 125 縣、都官用貞(楨)、栽為傰(棚)牏,及載縣(懸)鐘虞〈〉用(膈),皆不勝任而折;及大車轅不勝任,折上,皆為用而出之。 司空 : 68: .?秦律十八種 P.49 126 官府(假)公車牛者□□□(假)人所。或私用公車牛,及(假)人食牛不善,牛訾(胔);不攻閒車,車空失,大車(盭);及不芥(介)車,車 127 蕃(藩)蓋折列(裂),其主車牛者及吏、官長皆有罪。 司空 : 69: .?秦律十八種 P.50 128 官長及吏以公車牛稟其月食及公牛乘馬之稟,可(也)。官有金錢者自為買脂、膠,毋(無)金錢者乃月為言脂、膠,期 129 。為鐵攻(工),以攻公大車。 司空 : 70: .?秦律十八種 P.50 130 一脂、攻閒大車一輛(兩),用膠一兩、脂二錘。攻閒其扁解,以數分膠以之。為車不勞稱議脂之。 司空 : 71: .?秦律十八種 P.50 131 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楘(柔)可用書者,方之以書;毋(無)方者乃用版。其縣山之多者,以纏書;毋(無)者以蒲、藺以枲 132 萷()之。各以其〈穫〉時多積之。 司空 : 72: .?秦律十八種 P.51 133 有罪以貲贖及有責(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賞(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參, 134 女子駟(四)。公士以下居贖刑罪、死罪者,居於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櫝欙杕。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贖貲 135 責(債)於城旦,皆赤其衣,枸櫝欙杕,將司之;其或亡之,有罪。葆子以上居贖刑以上到贖死,居於官府,皆勿將司。所弗問 136 而久(繫)之,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居貲贖責(債)欲代者,耆弱相當,許之。作務及賈而負責(債)者,不得代。一室二人以上居 137 貲贖責(債)而莫見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為兼居之。居貲贖責(債)者,或欲籍(藉)人與并居之,許之,毋除(徭)戍。?凡 138 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備而柀入錢者,許之。以日當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 139 令居之。官作居貲贖責(債)而遠其計所官者,盡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數告其計所官,毋過九月而觱(畢)到 140 其官;官相(近)者,盡九月而告其計所官,計之其作年。百姓有貲贖責(債)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馬若一牛,而欲居者,許。 司 : 73: .?秦律十八種 P.52 141 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責(債)(繫)城旦舂者,勿責衣食;其與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隸臣有妻,妻更 142 及有外妻者,責衣。人奴妾(繫)城旦舂,(貸)衣食公,日未備而死者,出其衣食。 司空 : 74: .?秦律十八種 P.53 143 (繫)城旦舂,公食當責者,石卅錢。 司空 : 75: .?秦律十八種 P.53 144 居貲贖責(債)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 司空 : 76: .?秦律十八種 P.53 145 毋令居貲贖責(債)將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將,令隸臣妾將。居貲贖責(債)當與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堅、 146 城旦舂當將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將。司寇不,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為城旦司寇。 司空 : 77: .?秦律十八種 P.53-54 147 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氈),拘櫝欙杕之。仗城旦勿將司;其名將司者,將司之。舂城旦出(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闠外;當行市 148 中者,回,勿行。城旦舂毀折瓦器、鐵器、木器,為大車折(輮),輒治(笞)之。直(值)一錢,治(笞)十;直(值)廿錢以上,孰(熟)治(笞)之,出其器。弗輒 149 治(笞),吏主者負其半。 司空 : 78: .?秦律十八種 P.54 150 司寇勿以為僕、養、守官府及除有為(也)。有上令除之,必復請之。 司空 : 79: .?秦律十八種 P.54 151 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為隸妾,非適(謫)罪(也)而欲為冗邊五歲,毋賞(償)興日,以免一人為庶人,許之。?或 152 贖(遷),欲入錢者,日八錢。 司空 : 80: .?秦律十八種 P.55 軍 爵 律 153 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遷)其後;及法耐(遷)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其已拜, 154 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 軍爵律 : 81: .?秦律十八種 P.55 155 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 156 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 軍爵 : 82: .?秦律十八種 P.56 置 吏 律 157 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為補 158 之,毋須時。 置吏律 : 83: .?秦律十八種 P.56 159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遣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 160 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置吏律 : 84: .?秦律十八種 P.56 161 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置吏律 : 85: .?秦律十八種 P.57 效 162 實官佐、史柀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節(即)官嗇夫免而效,不備,代者【與】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 163 居之未盈歲,去者與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歲,雖弗效,新吏與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效 : 86: .?秦律十八種 P.57 164 倉(漏)(朽)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食者不盈萬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貲官嗇夫 165 一甲;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賞(償)敗禾粟。禾粟雖敗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數論 166 負之。 效 : 87: .?秦律十八種 P.58 167 度禾、芻而不備十分一以下,令復其故數;過十分以上,先索以稟人,而以律論其不備。 效 : 88: .?秦律十八種 P.58 168 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縣入之,縣 169 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其出禾,有(又) 170 書其出者,如入禾然。 效 : 89: .?秦律十八種 P.58 171 嗇夫免而效,效者見其封及隄(題),以效之,勿度縣,唯倉所自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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