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工商申字[ ]第 号 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年 月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 。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 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 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2、 附件: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工商申字[ 2009 ]第 2 号 武穴市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2009年 年 7 月 14 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 )第( 007002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 袁院生 。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3、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 007002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工商申字[ 2009 ]第3号 武穴市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2009年 年 7 月 15 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 )第( 007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09 年 7 月 20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 马太林 。由于其在法定
4、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 007011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工商申字[ 2009 ]第 4号 武穴市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2009年 年 7 月 14 日作出的武工商
5、开发区处字(2009 )第( 007012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 张 红 。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 007012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 年 月 日 行政处
6、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工商申字[ 2009 ]第5 号 武穴市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2009年 年 7 月 15 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 )第( 007013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 周腊梅 。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 0070
7、13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工商申字[ 2009 ]第6号 武穴市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2009年 年 7 月 14 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 )第( 007010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09 年 7 月 20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 廖红姣 。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
8、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15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 007010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工商申字[ 2009 ]第7号 武穴市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2009年 年 7 月 19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 )第( 007023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 徐小入 。由于其在法定
9、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6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 007023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工商申字[ 2009 ]第8号 武穴市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2009年 年 8月 22 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 )第( 007037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09 年 8 月 22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 钟小玲 。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6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 007037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