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6 ,大小:51KB ,
资源ID:7441934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44193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第59F章 石矿场(安全)规例三.doc)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第59F章 石矿场(安全)规例三.doc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59F章 石矿场(安全)规例三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9F章 石矿场(安全)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59F章 第18条东主须提供安全绳索或安全吊带   (1)每个石矿场的东主须向在石矿场内的顶部或工作面工作的每个人提供安全绳索及安全吊带,其类型须经处长或劳工处处长以书面授权的人员认可。 (1973年第208号法律公告)   (2)任何东主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   第59F章 第19条一定数目的工人须曾受急救训练   第V部   在石矿场的急救

2、   (1)除非在石矿场工作的人当中,有以下数目的人是曾受急救训练的人,否则不得在该石矿场进行工作─   (a)如在石矿场工作的人数少于50,则须有3人,或在个别情况下由处长或劳工处处长以书面授权的人员以书面指明的较少人数;   (b)如在石矿场工作的人数为50或多于50而少于300,则须有3人;及   (c)如在石矿场工作的人数为300或多于300,则须有5人。(2)凡违反第(1)款而在石矿场进行任何工作,则─   (a)东主;及   (b)当值主管,均属犯罪。   第59F章 第20条东主须向劳工处处长交付曾受急救训练的人的资料   (1)在本部生效日期有曾受急救训练的人在

3、内工作的石矿场,其东主须在该日期后14天内,以中文或英文书面向劳工处处长交付第(3)款所规定的关于该人的资料。   (2)在本部生效日期后有曾受急救训练的人开始在内工作的石矿场,其东主须在该人开始在该石矿场工作的日期起计14天内,以中文或英文书面向劳工处处长交付第(3)款所规定的关于该人的资料。   (3)须以书面向劳工处处长交付的关于该曾受急救训练的人的资料为─   (a)该人的全名;   (b)他开始在该石矿场工作的日期;及   (c)他被当作曾受急救训练所凭借的资格。(4)如在本部生效日期后,任何曾受急救训练的人终止在任何石矿场工作,则该石矿场的东主须在该人终止在该石矿场工作之

4、日起计14天内,以中文或英文书面向劳工处处长呈报─   (a)该人的全名;及   (b)该人终止在该石矿场工作的日期。(5)任何东主违反第(1)、(2)或(4)款,即属犯罪。   第59F章 第21条石矿场内须存放的急救设备   (1)在每个石矿场内,须经常存放附表2所指明的急救设备,并保持其状况良好。   (2)处长或获劳工处处长以书面授权的人员可藉发给石矿场东主的中英文书面通知,规定在石矿场内须存放以下物品,并须保持其状况良好─   (a)足够供应量的各种尺码防水黏性伤口敷料;及   (b)足够供应量的防水黏贴胶布。(3)凡就任何石矿场─   (a)有违反第(1)款之事;或

5、   (b)有违反根据第(2)款作出的任何规定之事,该石矿场的东主即属犯罪。   第59F章 第22条急救设备须存放在急救箱或急救柜内   (1)根据第21(1)及(2)条须在石矿场内存放及保持状况良好的所有急救设备,须存放在有足够容积的急救箱或急救柜内,并须保持其状况良好,而该急救箱或急救柜须放置在可随时进出的地方。   (2)除急救设备外,其他物品不得存放在急救箱或急救柜内。   (3)每个急救箱或急救柜须清楚标明中文“急救”及英文“FIRST AID”字样。   (4)凡就任何石矿场有违反第(1)、(2)或(3)款之事,该石矿场的东主即属犯罪。   第59F章 第23条东主

6、须指定急救箱或急救柜的主管人   (1)每个石矿场的东主须指定一名在其石矿场工作且曾受急救训练的人,主管急救箱或急救柜及存放在内的急救设备。   (2)任何东主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   第59F章 第24条担架须放置在急救箱或急救柜旁边   (1)在每个石矿场内,须经常将一副担架放置在急救箱或急救柜旁边,并须保持其状况良好。   (2)凡就任何石矿场有违反第(1)款之事,该石矿场的东主即属犯罪。   第59F章 第25条如无主管或副主管全权监督不得进行工作   第VI部   石矿场作业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石矿场进行工作,除非─   (a)该石矿场

7、的认可主管身在该石矿场内;及   (b)该项工作是在该认可主管的全权监督下进行的。(2)如无认可主管在该石矿场内,则如有以下情况,可在该石矿场进行工作─   (a)该石矿场的认可副主管身在该石矿场内;及   (b)该项工作是在该认可副主管的全权监督下进行的:但除非获得处长或劳工处处长以书面授权的人以书面同意,否则按照本款在石矿场进行工作的总时数,在任何1年内不得超逾500小时。   (3)凡违反第(1)或(2)款而在任何石矿场进行工作,该石矿场的东主即属犯罪。   第59F章 第26条当值主管须在记时册上作每日登记   (1)石矿场的每名当值主管,须就在他监督下在石矿场进行工作的每

8、节时段,在记时册上作订明的登记。 (见附表1表格4)   (2)任何当值主管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   第59F章 第27条未受充分指导或训练的人不得在石矿场工作   (1)石矿场的当值主管不得准许任何人在石矿场进行该人未接受充分指导及训练的工作。   (2)任何当值主管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   第59F章 第28条当值主管须定时视察工作地方   (1)在石矿场的每班工作开始时,当值主管须视察在该班工作时间内将会有人在其工作过程中使用的每个地方或每条道路,以决定在该班工作时间内可能使用该地方或道路的人是否会受到危害或相当可能受到危害。   (2)在石矿场每个工作日的首班

9、工作开始时,当值主管须视察─   (a)该石矿场内的每个顶部、工作面或侧翼;及   (b)该石矿场内的覆盖层,以决定该顶部、工作面、侧翼或覆盖层是否对在该石矿场内任何地方的人造成危害或相当可能造成危害。   (3)任何当值主管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   第59F章 第29条当值主管须禁止任何人进入危险地方或道路   (1)如石矿场的当值主管─   (a)在根据第28(1)条进行视察时,发觉在该班工作时间内可能使用石矿场内任何地方或道路的人会受到危害或相当可能受到危害;或   (b)在根据第28(2)条进行视察时,发觉在石矿场内的任何顶部、工作面、侧翼或覆盖层会对在石矿场内任何地方的人造成危害或相当可能造成危害,则他须随即禁止任何人进入或逗留在(a)段所述地方或道路或(b)段所述地方(视属何种情况而定),直至有关的危险或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消除为止。   (2)任何当值主管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