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7 ,大小:16.74KB ,
资源ID:7094882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09488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饲养场(户)动物卫生监管规章制度.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qwe****6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饲养场(户)动物卫生监管规章制度.docx

1、 饲养场(户)动物卫生监管制度 动物卫生监管制度饲养环节: 1.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管理。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具备无害化处理及消毒设施并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

2、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建立动物卫生监管档案。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动物卫生监管档案的建立。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卫生监管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保存,卫生监管档案内容包括动物调入、调出、无害化处理,投入品使用消毒及监测等情况,由防疫员填写,留档备查。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由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加强产地检疫。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产地检疫工作的管理。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在畜禽出售或运输前,应当向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卫

3、生监督分所申报检疫。散养 户畜禽出售或运输前,应向所在地的动物防疫责任区申报检疫。由动物防疫责任区委派检疫员到现场检疫。畜禽饲养者须提供免疫证、动物卫生监管档案和抽检报告且畜禽标识齐全。经检疫合格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机打的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出售、运输,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散养户畜禽出售或运输前,应向所在地的动物防疫责任区申报检疫。由动物防疫责任区委派检疫员到现场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

4、条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向本市引入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向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引入继续饲养的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在当日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引入动物进行查证验物,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看检疫标识是否齐

5、全,按规定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混群饲养。引入动物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依照《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八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对所饲养畜禽进行有害残留检测,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县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所经营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检测。县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督、检查和检测职责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

6、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规定的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兽医主管部门,吊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运输环节: 1、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

7、 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环节的监管力度。发挥13个临时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职能,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做好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车辆的检疫、检查、消毒工

8、作。并对其所载动物进行检查。对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切实做到未经检疫不放行,查验不合格不放行,运载工具消毒不彻底不放行。县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督、检查和检测职责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

9、疫证明、检疫标志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屠宰环节: 1、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以及抽检报告,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证物不全及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 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的方可屠宰。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

10、点派驻的官方兽医未履行监督、检查和检测职责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动物屠宰前后,要按规定进行有害残留抽检。抽检合格并经检疫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机打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

11、格的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屠宰的动物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八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

12、屠宰场(厂、点)在动物屠宰过程中,要自行负责所屠宰动物的有害残留检测,并签订动物产品安全保证书,确保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屠宰场(厂、点)未尽到检测责任,出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兽医主管部门,吊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4、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的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畜禽标识,填写宰前检疫记录、宰后检疫记录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各项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以上,回收的畜禽标识应定期销毁。屠宰加工企业应建立入厂查验记录、生产记录,记载品名、来源、去 向、数量、日期、检疫证号、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二年。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的官方兽医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屠宰场(厂、点)未建立各项记录或未按规定保存记录的由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7页 共7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