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县政府关于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城市管理局及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是指单位或个人到*县城市管理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属于本局职能范围内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该事项需要的手续、资料、办理程序、受理时限及要求。 第四条对单位或个人所办事项涉及其他或多个部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当主动协助或予以引导。 第五条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告知。以书面方式告知的,应发放相应的办事须知。 第六条经办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科室、局属各单位或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县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