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摄影摄像设备入井安全措施
使用单位:
编 制:
通 修 队:
机 电 科:
调 度 室:
安 检 科:
矿 长:
井下使用摄影、摄像设备器材
安全措施
为了向****上报***资料,定于*月*日对我矿井下现场生产情况进行拍摄,并保证井下使用摄影、摄像器材的安全,现制订井下摄影、摄像器材使用安全措施:
1、携带闪光灯、摄像机井下进行录像,照相机照相时,携带人员必需遵守入井有关规定进行,按照安检人员指定路线行走,通修队必须安排一名瓦检员携一部光学和便携式瓦检仪检查气体。
2、摄影、摄像前,通修队应安排
2、责任心强的瓦检员提前对使用以上器材的地点及行走路线进行气体检测工作,只有CH4浓度小于0.5%时,方可允许携带摄影、摄像器材人员进入这些场地工作。
3、在使用以上设备的过程中,必须有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的瓦检员跟随闪光灯、摄像机、照相机不间断检测气体,只有当CH4浓度小于0.5%时,党务工作部的摄影、摄像人员方可开机进行工作,一旦发现CH4浓度大于或等于0.5%时必须停机,并关闭电源撤出工作地点。
4、闪光灯、摄像机、照相机由安检科及井口验身员进行检查后方可携带下井。
5、党务工作部应安排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摄影、摄像人员进行操作。
6、在大巷摄影、摄像时风速不小于0.25m/s,工作面摄像时,风量不小于180~200m3/min,通修队安排专人测风。
7、安检科安排人员全程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
8、本措施只适用于当天当班井下使用。
9、摄影、摄像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措施要求,不准随意摄影、摄像。
10、本措施未尽事宜仍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