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蒙古上海庙矿业公司职工住宅楼
购房合同补充条款
售房单位(以下简称甲方):鄂托克前旗临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购房职工(以下简称乙方):
本条款为购房合同的补充,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根据内蒙古上海庙矿业公司有关规定,职工住宅小区住宅楼仅对公司职工销售,不对社会人员销售。乙方如冒名顶替购买住房及提交虚假证明材料购买住房的,购房合同无效,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一经发现必须无条件退房,甲方按上海庙矿业公司有关规定,代扣违约金后,将剩余已交房款退还乙方。
2.内蒙古上海庙矿业公司职工住宅楼小区为职工住宅小区,乙方必须执行矿业公司住房规定
2、和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3、为了解决矿业公司职工(乙方)住宅困难问题,甲方同意在乙方支付10万元定金后发放住宅钥匙,为了维护甲方权益乙方提供还甲方欠款担保:本矿业公司两名正式职工,其中一名为本单位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每名管理人员限担保2人)。
4、甲方承诺一年内办理完成房产证。
5、鉴于矿业公司职工部分购房户(乙方)无法一次交清余款。购房户可以选择半年内付清余款,否则按月支付租金(按照欠款额0.4%计算)。
6、愿意选择贷款的矿业公司职工购房户(乙方),需在一年内办理完毕贷款手续,在贷款到位前按月支付租金(按照欠款额0.4%计算)。
7、乙方如果未能在一年内(自合同签订
3、之日起)交清全部余款或办理完成全部余款贷款手续,甲方收回房屋,并收取乙方的租金(每月按欠款额的0.4%计算),租金在已交房款中扣除,剩余部分房款退还乙方。
8、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起诉。
本补充条款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担保人各持一份。
甲方:鄂托克前旗临矿 乙方(签名):
房地产开发有限 身份证号码:
公司(盖章)
电话: 电话:
担保人(签名):
1: ( 单位: 职务: )
2: ( 单位: 职务: )
签字日期: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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