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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处范文中学法制教育材料.doc

1、政教处范文之中学法制教育材料   勿让不良行为妨碍青青年健康成长   为了深化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使青青年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引下健康成长,我们根据法律,联络实际,与青青年朋友共商如何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咨询题,期望通过共商对青青年朋友有所启迪,有所协助。衷心肠希望青青年朋友,莫忘时代重担、莫忘前辈厚望,莫忘父母养育、莫忘教师教导,莫忘不良行为的危害,自觉抵抗不良行为,克服不良行为,做好公民、好学生、好小孩,在学习、生活和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的、值得信任、大有希望的一代新人。   今天,要讲的标题是:《勿让不良行

2、为妨碍青青年健康成长》   一、不良行为的危害。   从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得悉,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都是从不良行为开场的,有一个从劣迹→违纪→违法→犯罪的变化过程。不管是历史的,依然现实的,大量的事实告诉人们,关爱青青年、关怀青青年健康成长,就要协助青青年预防不良行为、克服不良行为、矫治不良行为。   1、什么是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是指违德、违纪、违法等越轨行为,也确实是说,细微违法或违犯社会公德的行为。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不良行为划为两类:一类是不良行为;一类是严峻不良行为。严峻不良行为与不良行为在反社会标准这一点上没有区别,但存在程

3、度上的差异。前者,涉及的是道德咨询题;后者,涉及的是严峻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施行的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别人;(四)强行向别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成心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峻违犯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未成年人不得施行的“严峻不良行为”;(一)纠集别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

4、具,屡教不改;(三)屡次拦截殴打别人或者强行索要别人财物;(四)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展淫乱或者色情、卖淫等行为;(六)屡次偷窃;(七)屡次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峻危害社会的行为。   2、什么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到达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才能的人施行的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其中,危害社会、违背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分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处性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三者不可分割。行为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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