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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处范文中学法制教育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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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教处范文之中学法制教育材料 勿让不良行为妨碍青青年健康成长为了深化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使青青年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引下健康成长,我们根据法律,联络实际,与青青年朋友共商如何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咨询题,期望通过共商对青青年朋友有所启迪,有所协助。衷心肠希望青青年朋友,莫忘时代重担、莫忘前辈厚望,莫忘父母养育、莫忘教师教导,莫忘不良行为的危害,自觉抵抗不良行为,克服不良行为,做好公民、好学生、好小孩,在学习、生活和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的、值得信任、大有希望的一代新人。今天,要讲的标题是:勿让不良行为妨碍青青年健康成长一、不良行为的

2、危害。从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得悉,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都是从不良行为开场的,有一个从劣迹违纪违法犯罪的变化过程。不管是历史的,依然现实的,大量的事实告诉人们,关爱青青年、关怀青青年健康成长,就要协助青青年预防不良行为、克服不良行为、矫治不良行为。1、什么是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是指违德、违纪、违法等越轨行为,也确实是说,细微违法或违犯社会公德的行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不良行为划为两类:一类是不良行为;一类是严峻不良行为。严峻不良行为与不良行为在反社会标准这一点上没有区别,但存在程度上的差异。前者,涉及的是道德咨询题;后者,涉及的是严峻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

3、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施行的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别人;(四)强行向别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成心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峻违犯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未成年人不得施行的“严峻不良行为”;(一)纠集别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屡次拦截殴打别人或者强行索要别人财物;(四)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展淫乱或者色情、卖淫等行为;(六)屡次偷窃;(七)屡次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峻危害社会的行为。2、什么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到达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才能的人施行的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其中,危害社会、违背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分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处性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三者不可分割。行为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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