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队伍平安治理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不断改良平安治理,提高平安治理效益,推进平安治理的良性循环,进一步贯彻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实行定期考核。第一条 考核对象:各个施工队伍。第二条 考核内容:a) 各队伍平安责任制规定的平安责任指标完成情况,平安消费治理目的的操纵情况。b) 各队伍文明施工情况、教育情况、平安防护及临时用电情况。考核时机:a) 工程部对各施工队伍每月考核一次。第三条 考核方式:采纳考核表评分方式。第四条 考核评价:考核分值总分值为100分,考核得分在90分及其以上优良,考核得分在85分及其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85分及其以下为不合格。第五条 考核奖罚:每月考核85分以下的协作队伍将进展对应的处分,90分以上优良的协作队伍将进展相对应的奖励。第六条 本制度由工程部平安治理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制度自二一四年六月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