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消费费用提取治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矿平安消费设备长效投入机制,加强煤炭消费平安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平安费用,是指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本钱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上平安消费设备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我矿平安费用提取标准为15元/吨。 第四条 平安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改动。 第五条 平安费用必须是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平安费用的详细使用范围是: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平安防护设备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平安防护设备设备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系统的平安防护设备设备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隐患排查自查自改治理、举报、奖惩经费列支。 11、其他与煤矿平安消费直截了当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提取的平安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年度终了,煤矿将平安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上级单位备案,接受监视。 XXX煤矿 X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