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平安消费费用提取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矿平安消费设备长效投入机制,加强煤炭消费平安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平安费用,是指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本钱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上平安消费设备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我矿平安费用提取标准为15元/吨。
第四条 平安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改动。
第五条 平安费用必须是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平安费用的详细使用范围是: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平安防护设备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平安防护设备设备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系统的平安防护设备设备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隐患排查自查自改治理、举报、奖惩经费列支。
11、其他与煤矿平安消费直截了当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提取的平安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年度终了,煤矿将平安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上级单位备案,接受监视。
XXX煤矿
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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