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6 ,大小:37.50KB ,
资源ID:6885371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688537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第549G章-中药业(监管)规例一.doc)为本站上传会员【仙人****88】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第549G章-中药业(监管)规例一.doc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549G章 中药业(监管)规例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49G章 中药业(监管)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549章第161(5)条)   [2003年4月30日] 2003年第56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第549G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49G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小组”(Committee) 指根据本条例第25

2、1)(b)(iii)条设立的中药业监管小组;   “小组主席”(Committee chairman) 指本条例第31(b)(i)条所述的小组的主席;   “小组秘书”(Committee secretary) 指小组的秘书;   “中药组”(Board) 指本条例第12(b)条设立的中药组;   “中药组主席”(Board chairman) 指本条例第14(a)条所述的中药组的主席;   “中药组秘书”(Board secretary) 指根据本条例第23(2)条委任的秘书;   “申诉人”(complainant) 就中药组已根据第3条接获的申诉或告发而言,指提出申诉或告发

3、的人;   “持牌中药业者” (licensed Chinese medicines trader) 指持有本条例第139条适用的牌照的中药业者;   “被告人”(defendant) 就某项申诉或告发而言,指遭申诉或告发的持牌中药业者。   第549G章 第3条申诉或告发的接获与呈交   第2部   在中药组举行会议考虑个案之前的程序   (1)任何申诉或告发如指称某持牌中药业者的行为,是令中药组可行使本条例第139条下的权力的,该项申诉或告发须向中药组提出。   (2)中药组如根据第(1)款接获申诉或告发,中药组秘书须将该项申诉或告发呈交小组,由小组按照本规例所订程序予以调查

4、和考虑。   第549G章 第4条申诉或告发的澄清与支持   (1)小组主席可─   (a)要求申诉人以书面具体列出构成申诉或告发的各项指称及支持该等指称的理据;   (b)要求申诉人就申诉或告发作出澄清或提供证据;   (c)指示小组秘书就与申诉或告发有关的证据寻求法律意见,或就该证据向任何有关当局寻求所需的协助或意见;及   (d)要求申诉或告发所作出的任何指称,须有一项或多于一项法定声明支持,但如申诉或告发是由公职人员在执行其职责时以书面作出的则除外。(2)第(1)款所提述的法定声明─   (a)须述明声明人的姓名、地址和香港身分证号码或其他身分证明文件的详情;及   (

5、b)须述明尽声明人所知的所有关于申诉或告发的事实,如该等事实并非他本身所知悉者,则须述明他所得资料的来源及他相信该等事实属真实的理据。   第549G章 第5条将个案呈交小组   (1)小组主席如认为─   (a)已获得一切使小组能够考虑申诉或告发所需的进一步澄清、证据及法定声明;或   (b)要获取进一步的澄清、证据或法定声明,并不切实可行,则小组主席须订定小组考虑该项申诉或告发的日期。   (2)小组主席根据第(1)款订定日期后,他须安排在订定的日期前最少1个月前以书面将以下事宜通知被告人─   (a)接获申诉或告发一事,及构成该项申诉或告发的指称;及   (b)小组开会考虑

6、该项申诉或告发的日期。(3)根据第(2)款发出的通知须附有─   (a)有关申诉或告发的副本;   (b)根据第4(1)(d)条提供的法定声明的副本;及   (c)一项邀请─   (i)请被告人在开会前最少7天前,以书面向小组呈交任何就其行为或就该项申诉或告发中所指称的事项而作出的解释或任何申述;及 (2002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ii)请被告人出席该会议作出口头申述(如需要的话)。(4)小组主席如认为就个案的特定情况而言,第(3)(a)或(b)款所述的文件所载的任何人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应向被告人披露,可安排先对该等文件的副本作出所需删改或其他编辑方面的更改后,才提供予被告人,

7、以免该等个人资料被披露。   第549G章 第6条小组对申诉等的考虑   (1)小组为考虑申诉或告发而举行的会议,须以非公开形式进行。   (2)在小组举行会议考虑某申诉或告发前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小组秘书须向所有将会考虑该项申诉或告发的小组成员,提供他已接获的关于该项申诉或告发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3)小组可主动或应被告人的请求将它对申诉或告发的考虑或决定,全部或部分延迟至它认为合适的日期才作出,小组如认为合适,也可主动或应被告人的请求不时将会议押后。 (2002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4)如小组认为任何已根据第5(2)条通知被告人的指称应予修订,则小组可指示小组秘书─

8、  (a)作出该项修订;   (b)将该项修订知会被告人;及   (c)邀请被告人呈交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或申述。 (2002年第240号法律公告)(5)小组在根据第(7)、(8)或(9)款就它正在考虑的个案向中药组提出建议一事作出决定之前,可就该个案以及就被告人的解释及申述,安排作出它认为合宜的进一步调查,或安排被告人作出小组认为合宜的进一步澄清,小组并可寻求它认为合宜的其他意见或协助。 (2002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6)小组须在顾及被告人所提供的任何解释及申述及所有在小组席前的材料的情况下,考虑该宗个案。 (2002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7)如小组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令中药组可行使本条例第139条下的权力的,则小组须据此向中药组提出建议。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