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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G章 中药业(监管)规例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49G章 中药业(监管)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549章第161(5)条)
[2003年4月30日] 2003年第56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第549G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49G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小组”(Committee) 指根据本条例第25(1)(b)(iii)条设立的中药业监管小组;
“小组主席”(Committee chairman) 指本条例第31(b)(i)条所述的小组的主席;
“小组秘书”(Committee secretary) 指小组的秘书;
“中药组”(Board) 指本条例第12(b)条设立的中药组;
“中药组主席”(Board chairman) 指本条例第14(a)条所述的中药组的主席;
“中药组秘书”(Board secretary) 指根据本条例第23(2)条委任的秘书;
“申诉人”(complainant) 就中药组已根据第3条接获的申诉或告发而言,指提出申诉或告发的人;
“持牌中药业者” (licensed Chinese medicines trader) 指持有本条例第139条适用的牌照的中药业者;
“被告人”(defendant) 就某项申诉或告发而言,指遭申诉或告发的持牌中药业者。
第549G章 第3条申诉或告发的接获与呈交
第2部
在中药组举行会议考虑个案之前的程序
(1)任何申诉或告发如指称某持牌中药业者的行为,是令中药组可行使本条例第139条下的权力的,该项申诉或告发须向中药组提出。
(2)中药组如根据第(1)款接获申诉或告发,中药组秘书须将该项申诉或告发呈交小组,由小组按照本规例所订程序予以调查和考虑。
第549G章 第4条申诉或告发的澄清与支持
(1)小组主席可─
(a)要求申诉人以书面具体列出构成申诉或告发的各项指称及支持该等指称的理据;
(b)要求申诉人就申诉或告发作出澄清或提供证据;
(c)指示小组秘书就与申诉或告发有关的证据寻求法律意见,或就该证据向任何有关当局寻求所需的协助或意见;及
(d)要求申诉或告发所作出的任何指称,须有一项或多于一项法定声明支持,但如申诉或告发是由公职人员在执行其职责时以书面作出的则除外。(2)第(1)款所提述的法定声明─
(a)须述明声明人的姓名、地址和香港身分证号码或其他身分证明文件的详情;及
(b)须述明尽声明人所知的所有关于申诉或告发的事实,如该等事实并非他本身所知悉者,则须述明他所得资料的来源及他相信该等事实属真实的理据。
第549G章 第5条将个案呈交小组
(1)小组主席如认为─
(a)已获得一切使小组能够考虑申诉或告发所需的进一步澄清、证据及法定声明;或
(b)要获取进一步的澄清、证据或法定声明,并不切实可行,则小组主席须订定小组考虑该项申诉或告发的日期。
(2)小组主席根据第(1)款订定日期后,他须安排在订定的日期前最少1个月前以书面将以下事宜通知被告人─
(a)接获申诉或告发一事,及构成该项申诉或告发的指称;及
(b)小组开会考虑该项申诉或告发的日期。(3)根据第(2)款发出的通知须附有─
(a)有关申诉或告发的副本;
(b)根据第4(1)(d)条提供的法定声明的副本;及
(c)一项邀请─
(i)请被告人在开会前最少7天前,以书面向小组呈交任何就其行为或就该项申诉或告发中所指称的事项而作出的解释或任何申述;及 (2002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ii)请被告人出席该会议作出口头申述(如需要的话)。(4)小组主席如认为就个案的特定情况而言,第(3)(a)或(b)款所述的文件所载的任何人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应向被告人披露,可安排先对该等文件的副本作出所需删改或其他编辑方面的更改后,才提供予被告人,以免该等个人资料被披露。
第549G章 第6条小组对申诉等的考虑
(1)小组为考虑申诉或告发而举行的会议,须以非公开形式进行。
(2)在小组举行会议考虑某申诉或告发前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小组秘书须向所有将会考虑该项申诉或告发的小组成员,提供他已接获的关于该项申诉或告发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3)小组可主动或应被告人的请求将它对申诉或告发的考虑或决定,全部或部分延迟至它认为合适的日期才作出,小组如认为合适,也可主动或应被告人的请求不时将会议押后。 (2002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4)如小组认为任何已根据第5(2)条通知被告人的指称应予修订,则小组可指示小组秘书─
(a)作出该项修订;
(b)将该项修订知会被告人;及
(c)邀请被告人呈交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或申述。 (2002年第240号法律公告)(5)小组在根据第(7)、(8)或(9)款就它正在考虑的个案向中药组提出建议一事作出决定之前,可就该个案以及就被告人的解释及申述,安排作出它认为合宜的进一步调查,或安排被告人作出小组认为合宜的进一步澄清,小组并可寻求它认为合宜的其他意见或协助。 (2002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6)小组须在顾及被告人所提供的任何解释及申述及所有在小组席前的材料的情况下,考虑该宗个案。 (2002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7)如小组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令中药组可行使本条例第139条下的权力的,则小组须据此向中药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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