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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docx

1、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进一步促进我市居住小区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社会效益的统一,为群众创造一个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 根据国务院对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 特对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凡市属、 区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 必须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住宅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详见附表)。   二、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项目和规模, 由市规划部门

2、在审定小区规划时予以确定,建设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建设项目及其规模,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配套项目及规模。   三、居住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投资,可按不同的使用性质, 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承担。   居住小区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供水、供电、路灯、绿化、供气等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文化教育、行政管理等服务性的配套设施,包括中学、 小学、幼儿园、居委会、环卫站、派出所、 消防站等单位的配套用地及土建部分投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3、   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的设施,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其中粮店、 煤店、新华书店等按商品房价格的70%出售。   医疗卫生单位用房按成本造价出售使用。   四、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各种设施,凡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如属无偿提供给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由房管部门按公有房屋管理。   五、居住小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 在移交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后,未经市城乡建委批准,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六、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机关,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广州市小区级

4、公共建筑定额指标(1万—1.5万人规模) ┌─┬─┬───┬─────────┬─────────┬──┬──────┐ │系│序│ 项  │ 一般规模(平方米) │ 千人指标     │所需│      │ │ │ │   │         │(平方米/千人)   │数量│  备 注  │ │ │ │   ├────┬────┼────┬────┤  │      │ │统│号│ 目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处)│      │ ├─┼─┼───┼────┼────┼────┼────┼──┼──────┤ │ │ │   │    │    │    

5、│    │  │收1-3岁儿童 │ │ │ │   │    │    │    │    │  │以适龄儿童占│ │ │ │   │    │    │    │    │  │总人口的3.5%│ │ │ │   │    │    │    │    │  │其中50%入托 │ │ │ │   │    │    │    │    │  │计。共17座位│ │ │1 │托儿所│300-400 │ 不少于 │ 70-100 │100-135 │2-3 │/千人。建筑 │ │ │ │   │    │ 600  │    │    │  │面积4-6平米/│ │ │ │   

6、│    │    │    │    │  │座位,用地面│ │ │ │   │    │    │    │    │  │积6-8平米/座│ │ │ │   │    │    │    │    │  │位(每班容量 │ │ │ │   │    │    │    │    │  │25座位)   │ │ ├─┼───┼────┼────┼────┼────┼──┼──────┤ │ │ │   │    │    │    │    │  │收3-6岁儿童 │ │ │ │   │    │    │    │    │  │以适龄儿童占│ │ │ │   │    │

7、    │    │    │  │总人口的4%,│ │ │ │   │    │    │    │    │  │其中60%入托 │ │ │ │   │    │    │    │    │  │计。共24座位│ │教│2 │幼儿园│ 1000- │ 1500- │145-190 │190-240 │1-2 │/千人。建筑 │ │ │ │   │ 1450 │ 2000 │    │    │  │面积6-8平米/│ │ │ │   │    │    │    │    │  │座位。用地面│ │ │ │   │    │    │    │    │  │积8-10平米/

8、 │ │ │ │   │    │    │    │    │  │座位(每班容 │ │ │ │   │    │    │    │    │  │量30座位)  │ │ ├─┼───┼────┼────┼────┼────┼──┼──────┤ │ │ │   │    │    │    │    │  │80座位/千人 │ │ │ │   │    │    │    │    │  │建筑面积3.0-│ │ │ │   │    │    │    │    │  │3.5/座位,用 │ │ │ │   │    │    │    │    │  │地面积6-8平

9、│ │育│3 │ 小学 │ 3200- │ 6500- │240-280 │480-640 │ 1 │米/座位,学校│ │ │ │   │ 3800 │ 8500 │    │    │  │规模约24班,│ │ │ │   │    │    │    │    │  │每班容量45座│ │ │ │   │    │    │    │    │  │位。要求校内│ │ │ │   │    │    │    │    │  │设60米直跑道│ │ ├─┼───┼────┼────┼────┼────┼──┼──────┤ │ │ │   │    │    │    │  

10、  │  │70座位/千人 │ │ │ │   │    │    │    │    │  │建筑面积4.5-│ │ │ │   │    │    │    │    │  │5平米/座位,│ │ │ │   │    │    │    │    │  │用地面积10- │ │ │ │   │    │    │    │    │  │12平米/座位 │ │ │4 │ 中学 │ 6000- │ 12000- │315-350 │700-840 │1/2 │学校规模24- │ │ │ │   │ 7000 │ 15000 │    │    │  │30班,每班容 │ │ 

11、│ │   │    │    │    │    │  │量50座位。要│ │ │ │   │    │    │    │    │  │求校内设200 │ │ │ │   │    │    │    │    │  │米环跑道和 │ │ │ │   │    │    │    │    │  │100米直跑道 │ ├─┼─┼───┼────┼────┼────┼────┼──┼──────┤ │卫│ │   │    │    │    │    │  │5000人左右设│ │ │5 │卫生站│ 30-50 │    │ 6-10 │    │2-3 │一个。可与居│

12、│生│ │   │    │    │    │    │  │委会集中布置│ ├─┼─┼───┼────┼────┼────┼────┼──┼──────┤ │ │ │   │    │    │    │    │  │5000人左右设│ │文│ │   │    │    │    │    │  │一个。可结合│ │ │6 │ 文化 │ 50-100 │    │ 10-20 │    │2-3 │室外运动场地│ │ │ │活动站│    │    │    │    │  │一起设置、供│ │娱│ │   │    │    │    │    │  │老人和少年儿│

13、│ │ │   │    │    │    │    │  │童活动。  │ ├─┼─┼───┼────┼────┼────┼────┼──┼──────┤ │ │ │   │    │    │    │    │  │1-1.5万人设 │ │ │ │   │    │    │    │    │  │一个、以经营│ │ │ │   │    │    │    │    │  │副食、糖果烟│ │ │7 │ 综合 │ 300  │    │ 20-30 │    │ 1 │酒为主,兼营│ │ │ │ 商店 │    │    │    │    │  │小百货和日用│ │

14、 │ │   │    │    │    │    │  │杂货。服务半│ │ │ │   │    │    │    │    │  │径不大于300 │ │ │ │   │    │    │    │    │  │米。    │ │ ├─┼───┼────┼────┼────┼────┼──┼──────┤ │ │8 │理发店│ 100  │    │ 6-10 │    │ 1 │1-1.5万人设 │ │ │ │   │    │    │    │    │  │一个。   │ │ ├─┼───┼────┼────┼────┼────┼──┼──────┤ │ │

15、 │   │    │    │    │    │  │1-1.5万人设 │ │商│9 │ 肉菜 │300-500 │    │ 30-35 │    │ 1 │一个,服务半│ │ │ │分销店│    │    │    │    │  │径不大于300 │ │业│ │   │    │    │    │    │  │米。    │ │ ├─┼───┼────┼────┼────┼────┼──┼──────┤ │服│ │   │    │    │    │    │  │供应户数一般│ │ │ │   │    │    │    │    │  │不超过4000户│

16、 │务│10│ 粮油 │200-300 │    │ 12-20 │    │ 1 │(1.5万人)。 │ │ │ │食品店│    │    │    │    │  │服务半径不大│ │业│ │   │    │    │    │    │  │于300米。  │ │ ├─┼───┼────┼────┼────┼────┼──┼──────┤ │ │ │   │    │    │    │    │  │供应户数一般│ │ │ │   │    │    │    │    │  │不超过4000户│ │ │11│柴煤店│150-200 │    │ 10-13 │    

17、│ 1 │(1.5万人)。 │ │ │ │   │    │    │    │    │  │服务半径不大│ │ │ │   │    │    │    │    │  │于300米。  │ │ ├─┼───┼────┼────┼────┼────┼──┼──────┤ │ │ │   │    │    │    │    │  │5000人左右设│ │ │12│饮食店│100-150 │    │ 20-30 │    │2-3 │一个,供应冷│ │ │ │   │    │    │    │    │  │热饮品、点心│ │ │ │   │    │    │    

18、│    │  │粉面等。  │ │ ├─┼───┼────┼────┼────┼────┼──┼──────┤ │ │13│ 废品 │ 60-80 │    │ 6   │    │ 1 │1-1.5万人设 │ │ │ │收购店│    │    │    │    │  │一个。   │ │ ├─┼───┼────┼────┼────┼────┼──┼──────┤ │ │14│ 书报 │ 30-50 │    │ 3   │    │ 1 │1-1.5万人设 │ │ │ │销售亭│    │    │    │    │  │一个。   │ ├─┼─┼───┼────┼──

19、──┼────┼────┼──┼──────┤ │行│15│居委会│ 30-50 │    │ 10-16 │    │3-5 │每3000人左右│ │政│ │   │    │    │    │    │  │设一个。  │ ├─┼─┼───┼────┼────┼────┼────┼──┼──────┤ │ │ │   │    │    │    │    │  │车房可在住宅│ │ │16│ 自行 │    │    │ 280  │    │  │首层设置或单│ │ │ │ 车房 │    │    │    │    │  │独设置。  │ │ ├─┼───┼────

20、┼────┼────┼────┼──┼──────┤ │ │ │   │    │    │    │    │  │800-1200户 │ │ │17│变电房│ 60-75 │    │ 3-5  │    │3-5 │(3000-5000人│ │ │ │   │    │    │    │    │  │设一个。  │ │公├─┼───┼────┼────┼────┼────┼──┼──────┤ │ │ │   │    │    │    │    │  │5000-10000人│ │用│ │   │    │    │    │    │  │左右设一处,│ │ │ 

21、│   │    │    │    │    │  │服务半径300-│ │设│ │   │    │    │    │    │  │500米。同时 │ │ │18│ 垃圾 │ 50  │ 50-80 │ 5-10 │    │1-3 │1000人左右需│ │施│ │集散店│    │    │    │    │  │设置垃圾桶或│ │ │ │   │    │    │    │    │  │垃圾池。服务│ │ │ │   │    │    │    │    │  │半径不大于 │ │ │ │   │    │    │    │    │  │100米。   │

22、 │ ├─┼───┼────┼────┼────┼────┼──┼──────┤ │ │ │   │    │    │    │    │  │5000人左右设│ │ │ │   │    │    │    │    │  │一处,在流动│ │ │19│ 公厕 │ 50  │    │ 10  │    │2-3 │人口较多的地│ │ │ │   │    │    │    │    │  │段,服务半径│ │ │ │   │    │    │    │    │  │不大于300米 │ ├─┴─┴───┼────┼────┼────┼────┼──┼──────┤ │

23、合 计    │    │    │ 1212- │    │  │      │ │       │    │    │ 1433 │    │  │      │ └───────┴────┴────┴────┴────┴──┴──────┘  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新建居住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1-1.5万人。   二、人口规模1.5万~3万人的居住区,除配套居住小区的全部公共建筑项目外,增设药店、服装店、洗染店、副食品店、 糖烟酒店、水果店、日杂店、储蓄所和邮政所,共计配套项目二十八项,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每条行政街设一处, 街道办事处规模为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 公安派出所规模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三、住宅组团的公共建筑按千人指标推算配套面积。   四、旧城改造地区公共建筑的设置,可以参考本表, 结合改造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实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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