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6 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保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
2、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产品性质 本产品是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产品特色 l 生存年金,年年给付 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10
3、5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l 参与分红,成果共享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于一身,被保险人除享有保险保障外,投保人还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 l 经营稳健透明,真诚回馈社会 投保人可以查询保单信息,了解红利变动状况。红利分配信息公开透明,便于投保人和保险监管机构监督。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Ø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保险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 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年金领取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
4、给付比例为20%; (2)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含60周岁生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仍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 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保险合同终止。 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交费期间届满后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 日)的最后
5、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 Ø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保险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 Ø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的21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
6、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保险合同2.4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Ø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保险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保险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因投保人身故需要变更保险合同投保人的,我们依法办理保险合同
7、投保人变更手 续。 Ø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保险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保险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保险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者投保人不再符合保险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之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保险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
8、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保险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保险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在保险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
9、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合同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
10、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解除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
1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资策略 我们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
12、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保险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红利是不保证的。 保险合同项下的红利默认自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的约定为准。上述具体事项指保险责任、保单账户价值、费用收取、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等项目
13、 如需将红利领取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如您将红利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红利。如果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未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的红利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 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
14、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生存保险金及领取方式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生存保险金默认自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的约定为准。上述具体事项指保险责任、保单账户价值、费用收取、明确说明与如
15、实告知等项目。 如需将生存保险金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如您将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生存保险金。如果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您未领取,生存保险金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不是投保人本人,保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仅能为现金领取。 保单贷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保险合同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一定比例,且具体的贷款金额
16、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费用率 本产品各保险单年度的实际管理费用和公司运作有关。产品定价中的费用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您有机会参与本公司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签单时所看到的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者预期。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者低于演示的红利水平。 信息披露
17、 我们每年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保险合同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保险利益演示表 投保案例一:被保险人为35周岁的男性,保险期间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投保人年交保费10000元,交费期间为5年。 单位:元 保单年度 被保险人年末年龄 当年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当年红利 当年初 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 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一次性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 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 年末现金价
18、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低 中 高 1 36 10000 10000 30 121 213 520 0 10000 2950 2 37 10000 20000 73 291 510 520 0 20000 7900 3 38 10000 30000 116 465 815 520 0 30000 13290 4 39 10000 40000 161 644 1127 520 0 40000 19310 5 4
19、0 10000 50000 207 828 1448 520 0 50000 26100 6 41 0 50000 210 839 1469 520 74880 0 26700 7 42 0 50000 212 849 1486 520 74360 0 27320 8 43 0 50000 215 859 1503 520 73840 0 27970 9 44 0 50000 217 869 1521
20、 520 73320 0 28640 10 45 0 50000 220 879 1539 520 72800 0 29350 15 50 0 50000 234 935 1636 520 70200 0 33310 20 55 0 50000 249 997 1745 520 67600 0 38160 25 60 0 50000 267 1067 1867 520 65000 0 39560 30
21、 65 0 50000 230 921 1611 2600 52000 0 34250 35 70 0 50000 191 764 1337 2600 39000 0 27580 40 75 0 50000 149 595 1041 2600 26000 0 19360 45 80 0 50000 106 425 743 2600 13000 0 9410 50 85 0 50000 71 284
22、 497 2600 0 0 0 55 90 0 50000 50 199 348 2600 0 0 0 60 95 0 50000 33 132 231 2600 0 0 0 65 100 0 50000 20 81 142 2600 0 0 0 70 105 0 50000 7 27 46 2600 0 0 0 投保案例二: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女性,保险期间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时所在保
23、单年度结束时止。投保人年交保费10000元,交费期间为10年。 单位:元 保单年度 被保险人年末年龄 当年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当年红利 当年初 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 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一次性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 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 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低 中 高 1 1 10000 10000 8 34 59 1268 0 10000 380 2 2 10000 20000 46 182 319 1268 0 20000 3290 3 3 10000 30
24、000 84 334 585 1268 0 30000 6490 4 4 10000 40000 123 490 858 1268 0 40000 10070 5 5 10000 50000 163 650 1138 1268 0 50000 14040 6 6 10000 60000 204 814 1425 1268 0 60000 18260 7 7 10000 70000 246 982 1719
25、 1268 0 70000 22760 8 8 10000 80000 289 1154 2020 1268 0 80000 27540 9 9 10000 90000 333 1331 2329 1268 0 90000 32630 10 10 10000 100000 378 1512 2646 1268 0 100000 38020 15 15 0 100000 394 1574 2755 1268 21556
26、0 0 40320 20 20 0 100000 411 1645 2879 1268 209220 0 43140 25 25 0 100000 431 1725 3018 1268 202880 0 46600 30 30 0 100000 454 1814 3175 1268 196540 0 50900 35 35 0 100000 479 1916 3352 1268 190200 0 56220
27、40 40 0 100000 507 2030 3552 1268 183860 0 62810 45 45 0 100000 539 2158 3776 1268 177520 0 70940 50 50 0 100000 575 2301 4028 1268 171180 0 80960 55 55 0 100000 616 2463 4310 1268 164840 0 93270 60 60 0 10
28、0000 661 2643 4626 1268 158500 0 94940 65 65 0 100000 579 2315 4051 6340 126800 0 82350 70 70 0 100000 487 1949 3411 6340 95100 0 66530 75 75 0 100000 388 1553 2718 6340 63400 0 46900 80 80 0 100000 287 1149
29、 2011 6340 31700 0 22890 85 85 0 100000 200 800 1400 6340 0 0 0 90 90 0 100000 141 563 985 6340 0 0 0 95 95 0 100000 93 371 650 6340 0 0 0 100 100 0 100000 56 224 392 6340 0 0 0 105 105 0 100000
30、 17 69 120 6340 0 0 0 注1: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注2:现金价值给付条件以《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约定为准; 注3:上表中的“年”为“保单年度”; 注4:上表中的数值均四舍五入至整数位。 重要提示: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为准。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 ____________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