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6
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保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产品性质
本产品是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产品特色
l 生存年金,年年给付
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l 参与分红,成果共享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于一身,被保险人除享有保险保障外,投保人还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
l 经营稳健透明,真诚回馈社会
投保人可以查询保单信息,了解红利变动状况。红利分配信息公开透明,便于投保人和保险监管机构监督。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Ø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保险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
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年金领取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
(2)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含60周岁生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仍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
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保险合同终止。
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交费期间届满后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
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
Ø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保险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
Ø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的21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保险合同2.4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Ø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保险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保险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因投保人身故需要变更保险合同投保人的,我们依法办理保险合同投保人变更手
续。
Ø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保险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保险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保险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者投保人不再符合保险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之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保险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保险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保险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在保险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合同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解除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资策略
我们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保险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红利是不保证的。
保险合同项下的红利默认自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的约定为准。上述具体事项指保险责任、保单账户价值、费用收取、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等项目。
如需将红利领取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如您将红利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红利。如果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未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的红利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
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生存保险金及领取方式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生存保险金默认自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的约定为准。上述具体事项指保险责任、保单账户价值、费用收取、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等项目。
如需将生存保险金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如您将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生存保险金。如果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您未领取,生存保险金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不是投保人本人,保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仅能为现金领取。
保单贷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保险合同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一定比例,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费用率
本产品各保险单年度的实际管理费用和公司运作有关。产品定价中的费用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您有机会参与本公司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签单时所看到的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者预期。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者低于演示的红利水平。
信息披露
我们每年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保险合同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保险利益演示表
投保案例一:被保险人为35周岁的男性,保险期间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投保人年交保费10000元,交费期间为5年。
单位:元
保单年度
被保险人年末年龄
当年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当年红利
当年初
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
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一次性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
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
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低
中
高
1
36
10000
10000
30
121
213
520
0
10000
2950
2
37
10000
20000
73
291
510
520
0
20000
7900
3
38
10000
30000
116
465
815
520
0
30000
13290
4
39
10000
40000
161
644
1127
520
0
40000
19310
5
40
10000
50000
207
828
1448
520
0
50000
26100
6
41
0
50000
210
839
1469
520
74880
0
26700
7
42
0
50000
212
849
1486
520
74360
0
27320
8
43
0
50000
215
859
1503
520
73840
0
27970
9
44
0
50000
217
869
1521
520
73320
0
28640
10
45
0
50000
220
879
1539
520
72800
0
29350
15
50
0
50000
234
935
1636
520
70200
0
33310
20
55
0
50000
249
997
1745
520
67600
0
38160
25
60
0
50000
267
1067
1867
520
65000
0
39560
30
65
0
50000
230
921
1611
2600
52000
0
34250
35
70
0
50000
191
764
1337
2600
39000
0
27580
40
75
0
50000
149
595
1041
2600
26000
0
19360
45
80
0
50000
106
425
743
2600
13000
0
9410
50
85
0
50000
71
284
497
2600
0
0
0
55
90
0
50000
50
199
348
2600
0
0
0
60
95
0
50000
33
132
231
2600
0
0
0
65
100
0
50000
20
81
142
2600
0
0
0
70
105
0
50000
7
27
46
2600
0
0
0
投保案例二: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女性,保险期间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投保人年交保费10000元,交费期间为10年。
单位:元
保单年度
被保险人年末年龄
当年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当年红利
当年初
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
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一次性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
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
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低
中
高
1
1
10000
10000
8
34
59
1268
0
10000
380
2
2
10000
20000
46
182
319
1268
0
20000
3290
3
3
10000
30000
84
334
585
1268
0
30000
6490
4
4
10000
40000
123
490
858
1268
0
40000
10070
5
5
10000
50000
163
650
1138
1268
0
50000
14040
6
6
10000
60000
204
814
1425
1268
0
60000
18260
7
7
10000
70000
246
982
1719
1268
0
70000
22760
8
8
10000
80000
289
1154
2020
1268
0
80000
27540
9
9
10000
90000
333
1331
2329
1268
0
90000
32630
10
10
10000
100000
378
1512
2646
1268
0
100000
38020
15
15
0
100000
394
1574
2755
1268
215560
0
40320
20
20
0
100000
411
1645
2879
1268
209220
0
43140
25
25
0
100000
431
1725
3018
1268
202880
0
46600
30
30
0
100000
454
1814
3175
1268
196540
0
50900
35
35
0
100000
479
1916
3352
1268
190200
0
56220
40
40
0
100000
507
2030
3552
1268
183860
0
62810
45
45
0
100000
539
2158
3776
1268
177520
0
70940
50
50
0
100000
575
2301
4028
1268
171180
0
80960
55
55
0
100000
616
2463
4310
1268
164840
0
93270
60
60
0
100000
661
2643
4626
1268
158500
0
94940
65
65
0
100000
579
2315
4051
6340
126800
0
82350
70
70
0
100000
487
1949
3411
6340
95100
0
66530
75
75
0
100000
388
1553
2718
6340
63400
0
46900
80
80
0
100000
287
1149
2011
6340
31700
0
22890
85
85
0
100000
200
800
1400
6340
0
0
0
90
90
0
100000
141
563
985
6340
0
0
0
95
95
0
100000
93
371
650
6340
0
0
0
100
100
0
100000
56
224
392
6340
0
0
0
105
105
0
100000
17
69
120
6340
0
0
0
注1: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注2:现金价值给付条件以《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约定为准;
注3:上表中的“年”为“保单年度”;
注4:上表中的数值均四舍五入至整数位。
重要提示: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为准。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
____________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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