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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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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年12月26日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2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组织职责 4
第三章 检查的组织实施 5
第四章 处罚措施 5
第五章 附 则 6
附件: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际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结售汇业务、外汇理财业务、国际结算业务、国际贸易融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行各分支机构国际业务的内控管理、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经办行的自查。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总行为国际业务内控管理部门,负责对经办分支机构开展国际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及业务条线检查;负责配合监管部门对本行国际业务的各项检查及组织、协调工作;对的检查人员进行业务支持。
第五条 总行为国际业务内控检
3、查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定期对全行国际业务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制订检查方案,对检查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撰写检查报告,对问题的整改和处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整改。
第六条 办理国际业务的各分支机构设置内控检查岗1名(专/兼职均可),负责本机构国际业务的各项内控检查、自查;负责配合上级部门的内控检查工作,进行检查资料提交及统筹协调,确保国际业务内控检查的正常开展;负责内控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按照要求将整改情况向、进行书面报告;负责本机构国际业务内控检查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 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际业务内控检查前,检查人员需认真撰写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方式
4、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分组等情况。
第八条 国际业务内控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的频率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年不得少于两次。专项检查针对本行业务开展情况和上级监管机构的安排情况开展。每年对新发生业务检查的覆盖率须达到100%,杜绝业务检查中的盲点和空白点。
第九条 检查方式。
国际业务内控检查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方式。非现场检查,采取提取数据、报表和报告,综合分析等方式进行,非现场检查须与日常监测密切结合;现场检查可采用现场观察、调取录像、调取资料、调取登记簿等方式进行,也可与运营管理、内审等部门检查相结合。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条 国际业务内控检查实行检查责任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经办人员、负责人要在检查底稿上签字,确认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检查情况的汇总,并及时将内控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和处罚情况通报全行,同时密切关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督促经办行对存在的问题彻底整改。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可视问题轻重和整改情况减轻或免于处罚;对屡查屡犯问题,将加重对经办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本办法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