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征缴政策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政策依据: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2月28日)
(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2018年7月20日)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3、(2018年9月18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把已定减税降费措施切实落实到位,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
会议主旨:
2、A、加大简政减税降费力度;
B、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一律保持现有社保政策不变;
C、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抓紧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方案,与征收体制改革同步实施,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稳定市场预期。
二、改革变化:
1、税务部门:
之前:税务代征:社保部门核定征收基数,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目前基本上大部分地区都是采取这种方式;
之后:税务全责征收:税务部门负责包括缴费数额核定、征收在内的全部征缴环节。
2、企业:
之前:很多企业给员工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且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
之后:将会按照员工实际收入全额缴纳社保,且
3、所有员工均需缴纳。
三、举例:
1、社平工资和缴费基数:
2018年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100173元/年, 即 8348 元/月;2018年深圳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深圳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的缴纳基数下限为 2200元/月,上限为(社平工资的三倍)25043元/月;参加医疗保险的(一档) 缴纳基数上限为(社平工资的三倍)25043元,下限为(社平工资的60%)5009元。
2、各种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金额以及新规前后的缴费差额(假设企业平均税(社保) 前工资为 8000 元/月)情况如下:
新规前后社保缴费差额对比
单位:元
单
4、位
缴费比例(深户)
缴费基数(最低)
原缴费金额
缴费基数(实际)
新规后缴费金额
多缴纳
养老保险
14%
2200
308
8000
1120
812
医疗保险
6.2%
5009
310.56
8000
496
185.44
失业保险
1%
2200
22
8000
80
58
生育保险
0.45%
2200
9.9
8000
36
26.1
工伤保险
0.63%
2200
13.86
8000
50.4
36.54
单位合计
664.32
1782.4
1118.08
个人
养老
5、保险
8%
2200
176
8000
640
464
医疗保险
2%
5009
100.18
8000
160
59.82
失业保险
0.5%
2200
11
8000
40
29
个人合计
287.18
840
552.82
四、社保体制改革对于企业的影响:
A. 弊:增加企业社保缴纳负担
按照深圳市2018年社保最低基数计算,社保缴纳总额为951.5元(其中企业缴纳664.32元,员工缴纳287.18元);假设以企业平均税(社保)前工资为8000元/月计算,则社保缴纳总额为2622.4元(其中企业缴纳1782.4元,员
6、工缴纳840元)。
企业每个月为每个员工缴纳的社保费用要增加1118.08元(1782.4元 -664.32元),每年每人要多缴纳12×1118.08元=13416.96元。
员工个人则每年多交12×(840-287.18)元=6633.84元。
B. 利:降低企业纳税总额
社保企业负担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社保基数上调,企业负担部分也随之增加,相应就降低了纳税总额。
具体算法:按照深圳市最低社保缴纳基数计算,企业每年每个员工多增加的社保缴纳费用13416.96元,每年可以节省13416.96元×员工人数×25%的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保的法律
7、风险:
1、用工风险
A、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B、发生工伤,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3、
8、失信惩戒
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
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
六、应对措施:
跟进最新国家政策及相关部门会议精神,了解社保征收机构改革进度,根据政府要求对社保征收及缴纳情况及时调整。
梳理我司在职员工的社保缴纳情况,包括:社保缴纳基数、缴纳比例、缴纳数额、缴纳人数、员工工资标准等;统计公司未缴纳社保人员情况;评估按照现有政策我司应补缴的社保数额、人数,以及因补缴社保可能对我司运营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