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XRJ 0001S—2010 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发布 2016-06-25实施 2016-05-25发布 虫草压片糖果 Q/AHB 0018S—2016 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HB 1 Q/AHB 0018S—2016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 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
2、后果负责。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暂行)、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糖果卫生标准》(GB 9678.1)、《糖果 压片糖果》(SB/T 10347)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晓康。 本标准于2016年5月25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
3、虫草压片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虫草压片糖果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贮存、运输、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糖、蛹虫草、枸杞、麦芽糊精、淀粉、硬脂酸镁为原料,经粉粹过筛、称量配料、混合、整粒、压片、包装等生产工艺制成的虫草压片糖果。其中每100g原料中蛹虫草含量40g、枸杞20g。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
4、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
5、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9678.1 糖果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
6、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8672 枸杞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2116 虫草制品中虫草素和腺苷的测定 SB/T 10347 糖果 压片糖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2009年3号公告 卫生部2011年第8号公告 国家卫计委2014年10号公告 3术语和
7、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虫草压片糖果 以食糖、蛹虫草、枸杞、麦芽糊精、淀粉、硬脂酸镁为原料,经粉粹过筛、称量配料、混合、整粒、压片、包装等生产工艺制成的虫草压片糖果。其中每100g原料中蛹虫草含量40g、枸杞20g。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2 蛹虫草:应干燥、无霉变、无杂质,符合卫生部和国家卫计委2009年3号公告、2014年10号 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等同。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4.1.3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 4.1.4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
8、85的规定。 4.1.5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 4.1.6硬脂酸镁:应符合卫生部2011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4.1.7食糖:应符合GB13104的规定。 4.1.8所用原料均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 4.2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色泽均匀,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取5 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置于透明的玻璃杯内用80℃左右的蒸馏
9、水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分钟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质。 形态 片状、块形完整,表面光滑,无缺角、无裂缝,无明显变形。 气味与滋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滋味,无其他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 5.0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 ≤ 0.5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 0.4 GB 5009.11 铜(Cu)/(mg/k
10、g) ≤ 10 GB/T 5009.13 二氧化硫残留量,mg/kg ≤ 按GB 2760执行 注:a)食品添加剂按GB 2760执行;b)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c)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表3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75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GB/T 4789.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GB 4789.4、 GB
11、4789.5、 GB 4789.10 4.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6食品添加剂 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检验规则 5.1批次的确定 以每一次投料量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5.2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
12、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微生物指标、净含量指标。 5.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a. 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 b. 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 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5.4判定规则 感官指标、标志性成分指标、理化指标有1项以上(包括1项)不符合本标准时,从同批产品中双倍量抽样复检不符合指标,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
13、期 6.1标签标志 6.1.1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应根据相关公告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量;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1.2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6.1.3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6.2包装 6.2.1本品内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包装应严密。 6.2.2本品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的材料。 6.3运输 6.3.1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6.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6.3.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6.4贮存 6.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6.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10 cm以上的垫板。 6.5保质期 保质期为24个月。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