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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V涂装技术家具企业标准.doc

1、 2008-09-10实施 2008-08-10发布 UV涂装技术家具 Q/SUNON 01—2008 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ICS ×× 备案号: 1 前 言 I UV涂装技术家具 a)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UV涂装技术家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UV涂装技术家具。 b)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

2、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324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4893.1-2005 家具表面耐冷液测定法 GB/T 4893.2-2005 家具表面耐湿热测定法 GB/T 4893.3-2005 家具表面耐干热测定法 GB/T 4893.4-1985家具表面漆膜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 GB/T 4893.6-1985 家具表面漆膜光泽测定法 GB/T 4893.8-1985 家具表面漆膜耐磨性测定法 GB/T 4893.9-1992 家具表面漆膜

3、抗冲击测定 GB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六部分:家具 GB/T 6739-2006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 GB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QB/T 1951.1-1994 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HG/T 3655-1999 紫外光(UV)固化木器漆 c) 术语和定义 b) GB/T3324《木家具通用技

4、术条件》标准中的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UV涂装技术家具 ultraviolet curing coating furniture 以木质材料为基材,用UV涂料作为表面涂饰层,采用了UV涂装新技术的家具。 e) 产品分类 GB/T3324《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中的产品分类适用于本标准。 e) 产品要求 i. 家具用材料要求 1. 木器涂料 5.1.1.1 涂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1-2001要求。 5.1.1.2 UV涂料基本技术指标应符合HG/T 3655-1999要求。 2. 木材和人造板 5.1.2.

5、1木材和人造板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0-2001要求。 5.1.2.2木材和人造板基本技术指标应符合GB/T3324中5.3条要求。 3. 其他辅助材料 f) 5.1.3.1金属件均应经防锈处理,不应有锈迹。 g) 5.1.3.2各种管材或异性管材,其受力部件的管壁厚度应不小于1.2mm。 h) 5.1.3.3铰链、导轨、连接件应便于安装固定,并满足强度要求。 5.1.3.4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3-2001要求。 5.2家具产品的技术要求 5.2.1主要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6、 家具主要尺寸 单位为毫米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e) 桌类主要尺寸 桌面高:680~760 Ö f) 中间净空高:≥580 Ö g) 中间净空宽:≥520 Ö h) 桌、椅(凳)配套产品的高差:250~320 Ö i) 椅凳类主要尺寸 座高:硬面380~440;软面400~460(包括下沉量) Ö j) 扶手椅扶手内宽:≥460 Ö k) 柜类主要尺寸 挂衣棍上沿至底板内表面间距 挂长衣≥1400 Ö l) 挂短衣≥900 Ö m) 挂衣

7、空间深度≥530(设计为宽度方向挂衣时不受次限)。 Ö n) 折叠衣物放置空间深≥450 Ö o) 书柜层间净高 放置32开书籍≥230 Ö 放置16开书籍≥310 p) 床类主要尺寸 床铺面净长:1920,1970,2020,2120 Ö q) 床铺面宽:800,900,1000,1100,1200,1350,1500,1800,2000 Ö r) 双层床净空高:≥1150 Ö s) 双层床安全栏板高:≥260,应设置限制床垫放置高度的永久性警示线,该警示线距安全栏板上端面距高≥160。 Ö t) 双层床安全栏板缺口

8、长:500~600 Ö u) 主要尺寸偏差 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5mm,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产品配合尺寸的极限偏差为±2mm。 Ö 注: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定,并在合同中明示。 5.2.2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形状和位置公差 单位为毫米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e) 翘曲度 面板、正视面板件 对角线长度 ≥1400 ≤3.0 Ö (700,1400) ≤2.

9、0 ≤700 ≤1.0 f) 平整度 面板、正视面板件:≤0.2 Ö g) 邻边垂直度 面板、框架 对角线长度 ≥1000 长度差≤3 Ö <1000 长度差≤2 对边长度 ≥1000 对边长度差≤3 Ö <1000 对边长度差≤2 h) 位差度 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面、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2.0 Ö i) 分缝 所有分缝(非设计要求时)≤2.0 Ö j) 底脚平稳性 ≤1.0 Ö k) 抽屉下垂度 ≤10 Ö 5.2.3 木工

10、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木工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e) 木工 要求 人造板部件的非交接面应进行封边或涂饰处理。 Ö f) 板件或部件在接触人体或贮物部位不应有毛刺、刃口或棱角。 Ö g) 板件或部件的外表应光滑,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Ö h) 封边、包边不应出现脱胶、鼓泡或开裂现象。 Ö i) 贴面应严密、平整,不应有明显透胶。 Ö j) 榫、塞角、零部件等结合处不应断裂。 Ö k) 零部件的结合应严密、牢固。 Ö l) 各种配件、连接件安装不应有少件、

11、漏钉、透钉。(预留孔、选择孔除外) Ö m) 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开裂或松动。 Ö n) 启闭部件安装后应使用灵活。 Ö o) 雕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应对称,凹凸和大挖、过桥、棱角、圆弧处应无缺角,铲底应平整,各部位不应有锤印或毛刺。缺陷数不应超过4处。 Ö 12 车木的线形应一致,凹凸台阶应匀称,对称部位应对称,车削线条应清晰,加工表面不应有崩茬、刀痕、砂痕。缺陷数不应超过4处。 Ö 5.2.4 涂饰外观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涂饰外观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12、基本 一般 1 漆膜外观 要求 漆膜外观 要求 同色部件的色泽应相似。 Ö 2 应无褪色、掉色现象。 Ö 3 涂层不应有皱皮、发粘或漏漆现象。 Ö 4 涂层应无明显粒子、涨边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棱、白点、鼓泡、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缺陷数不超过3处。 Ö 5 涂层应平整、光滑、饱满、纹理清晰。 Ö 5.2.5 漆膜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漆膜理化性能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试验条件及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e) 漆膜 耐液性 按GB/T 4893.1-2

13、005规定,应不低于2级 Ö f) 耐湿热 按GB/T 4893.2-2005规定,应不低于2级 Ö g) 耐干热 按GB/T 4893.3-2005规定,应不低于2级 Ö h) 附着力 按GB/T 4893.4-1985规定,应不低于2级 Ö i) 耐磨性 按GB/T 4893.4-1985规定, 2000转。应不低于2级 Ö j) 抗冲击 按GB/T 4893.3-2005规定,冲击高度50mm,应不低于3级。 Ö k) 耐香烟灼烧 应无黑斑、裂纹、鼓泡现象。 √ l) 表面光泽度 按GB/T 4893.6

14、1985规定,应不低于3级。 √ m) 铅笔硬度 按GB/T 6739-2006规定,应不低于5H √ 5.2.6 有害物质要求应符合GB18584的规定(强制性项目)。 5.2.7 力学性能要求应符合GB3324的规定(强制性项目)。 6试验方法 6.1外观和感官检验 外观和感官检验项目,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600)I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下,由3人以上共同评定,对多数相同结论为评定值。 6.2 尺寸、形状和位置公差检验 按GB/T332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3 有害物质限量检验 6.3 .1 人造板按GB18580-200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15、 6.3 .2 木器涂料按GB18581-200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3 .3 胶粘剂按GB18583-200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3 .4 家具按GB1858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4 力学性能检验 按GB/T332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e)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f) 1出厂检验 7.1.1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产品交货时进行的检验,按照5.2.1~5.2.4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7.1.2 出厂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则判该件产品不合格;外观检验不合格时,应进行返工重新检验。不合格品不能验收。 7.1.3 出厂检验应在产品型式检

16、验合格的有效期内,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GB/T 2828.1-2003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质量接受限(AQL)为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6进行。 表6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件 本批次产品总数 样本量 接收数(Ac) 拒收数(Re) 26~50 8 1 2 51~90 13 2 3 91~150 20 3 4 151~2

17、80 32 5 6 281~500 50 7 8 501~1200 80 10 11 1201~3200 125 14 15 注:26件以下为全数检验。 e) 2型式检验 7.2.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技术要求中除5.1条外的全部项目。在下列条件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结构,工艺、主要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批量生产间断一年后重新投入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e)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试检验要求时。 7.2.2.型式检验抽样时应

18、在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1件送检,1件封存备用。 7.2.3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7.2.4型式检验检验结果评定 单件产品检验结果,强制性项目和基本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5项,,则评定该产品为合格品。(合同项目,按合同要求进行判定)。 a) 复验与仲裁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提请仲裁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外观不符合品率大于5%,或其它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复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8.1标志、使用说明 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19、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执行标准编号; c)生产日期; d)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e) 使用说明应符合GB5296.6规定。 8.2包装 8.2.1产品包装应牢固可靠,防湿、防潮、防振动,保证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受损坏。 8.2.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应符合 GB/T 191规定。 8.3 贮存 8.3.1产品存放的仓库应干燥通风、清洁卫生。 8.3.2产品贮存期应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曝晒。 8.3.3存放期限应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时,应将产品从包装箱内取出,经重新检验后再入库。 8.4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加遮盖物和进行必要防护,防止局部重压和雨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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