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08-09-10实施
2008-08-10发布
UV涂装技术家具
Q/SUNON 01—2008
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ICS
××
备案号:
1
前 言
I
UV涂装技术家具
a)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UV涂装技术家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UV涂装技术家具。
b)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324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4893.1-2005 家具表面耐冷液测定法
GB/T 4893.2-2005 家具表面耐湿热测定法
GB/T 4893.3-2005 家具表面耐干热测定法
GB/T 4893.4-1985家具表面漆膜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
GB/T 4893.6-1985 家具表面漆膜光泽测定法
GB/T 4893.8-1985 家具表面漆膜耐磨性测定法
GB/T 4893.9-1992 家具表面漆膜抗冲击测定
GB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六部分:家具
GB/T 6739-2006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
GB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QB/T 1951.1-1994 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HG/T 3655-1999 紫外光(UV)固化木器漆
c) 术语和定义
b) GB/T3324《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中的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UV涂装技术家具 ultraviolet curing coating furniture
以木质材料为基材,用UV涂料作为表面涂饰层,采用了UV涂装新技术的家具。
e) 产品分类
GB/T3324《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中的产品分类适用于本标准。
e) 产品要求
i. 家具用材料要求
1. 木器涂料
5.1.1.1 涂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1-2001要求。
5.1.1.2 UV涂料基本技术指标应符合HG/T 3655-1999要求。
2. 木材和人造板
5.1.2.1木材和人造板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0-2001要求。
5.1.2.2木材和人造板基本技术指标应符合GB/T3324中5.3条要求。
3. 其他辅助材料
f) 5.1.3.1金属件均应经防锈处理,不应有锈迹。
g) 5.1.3.2各种管材或异性管材,其受力部件的管壁厚度应不小于1.2mm。
h) 5.1.3.3铰链、导轨、连接件应便于安装固定,并满足强度要求。
5.1.3.4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3-2001要求。
5.2家具产品的技术要求
5.2.1主要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家具主要尺寸 单位为毫米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e)
桌类主要尺寸
桌面高:680~760
Ö
f)
中间净空高:≥580
Ö
g)
中间净空宽:≥520
Ö
h)
桌、椅(凳)配套产品的高差:250~320
Ö
i)
椅凳类主要尺寸
座高:硬面380~440;软面400~460(包括下沉量)
Ö
j)
扶手椅扶手内宽:≥460
Ö
k)
柜类主要尺寸
挂衣棍上沿至底板内表面间距
挂长衣≥1400
Ö
l)
挂短衣≥900
Ö
m)
挂衣空间深度≥530(设计为宽度方向挂衣时不受次限)。
Ö
n)
折叠衣物放置空间深≥450
Ö
o)
书柜层间净高
放置32开书籍≥230
Ö
放置16开书籍≥310
p)
床类主要尺寸
床铺面净长:1920,1970,2020,2120
Ö
q)
床铺面宽:800,900,1000,1100,1200,1350,1500,1800,2000
Ö
r)
双层床净空高:≥1150
Ö
s)
双层床安全栏板高:≥260,应设置限制床垫放置高度的永久性警示线,该警示线距安全栏板上端面距高≥160。
Ö
t)
双层床安全栏板缺口长:500~600
Ö
u)
主要尺寸偏差
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5mm,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产品配合尺寸的极限偏差为±2mm。
Ö
注: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定,并在合同中明示。
5.2.2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形状和位置公差 单位为毫米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e)
翘曲度
面板、正视面板件
对角线长度
≥1400
≤3.0
Ö
(700,1400)
≤2.0
≤700
≤1.0
f)
平整度
面板、正视面板件:≤0.2
Ö
g)
邻边垂直度
面板、框架
对角线长度
≥1000
长度差≤3
Ö
<1000
长度差≤2
对边长度
≥1000
对边长度差≤3
Ö
<1000
对边长度差≤2
h)
位差度
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面、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2.0
Ö
i)
分缝
所有分缝(非设计要求时)≤2.0
Ö
j)
底脚平稳性
≤1.0
Ö
k)
抽屉下垂度
≤10
Ö
5.2.3 木工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木工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e)
木工
要求
人造板部件的非交接面应进行封边或涂饰处理。
Ö
f)
板件或部件在接触人体或贮物部位不应有毛刺、刃口或棱角。
Ö
g)
板件或部件的外表应光滑,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Ö
h)
封边、包边不应出现脱胶、鼓泡或开裂现象。
Ö
i)
贴面应严密、平整,不应有明显透胶。
Ö
j)
榫、塞角、零部件等结合处不应断裂。
Ö
k)
零部件的结合应严密、牢固。
Ö
l)
各种配件、连接件安装不应有少件、漏钉、透钉。(预留孔、选择孔除外)
Ö
m)
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开裂或松动。
Ö
n)
启闭部件安装后应使用灵活。
Ö
o)
雕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应对称,凹凸和大挖、过桥、棱角、圆弧处应无缺角,铲底应平整,各部位不应有锤印或毛刺。缺陷数不应超过4处。
Ö
12
车木的线形应一致,凹凸台阶应匀称,对称部位应对称,车削线条应清晰,加工表面不应有崩茬、刀痕、砂痕。缺陷数不应超过4处。
Ö
5.2.4 涂饰外观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涂饰外观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1
漆膜外观
要求
漆膜外观
要求
同色部件的色泽应相似。
Ö
2
应无褪色、掉色现象。
Ö
3
涂层不应有皱皮、发粘或漏漆现象。
Ö
4
涂层应无明显粒子、涨边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棱、白点、鼓泡、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缺陷数不超过3处。
Ö
5
涂层应平整、光滑、饱满、纹理清晰。
Ö
5.2.5 漆膜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漆膜理化性能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试验条件及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e)
漆膜
耐液性
按GB/T 4893.1-2005规定,应不低于2级
Ö
f)
耐湿热
按GB/T 4893.2-2005规定,应不低于2级
Ö
g)
耐干热
按GB/T 4893.3-2005规定,应不低于2级
Ö
h)
附着力
按GB/T 4893.4-1985规定,应不低于2级
Ö
i)
耐磨性
按GB/T 4893.4-1985规定, 2000转。应不低于2级
Ö
j)
抗冲击
按GB/T 4893.3-2005规定,冲击高度50mm,应不低于3级。
Ö
k)
耐香烟灼烧
应无黑斑、裂纹、鼓泡现象。
√
l)
表面光泽度
按GB/T 4893.6-1985规定,应不低于3级。
√
m)
铅笔硬度
按GB/T 6739-2006规定,应不低于5H
√
5.2.6 有害物质要求应符合GB18584的规定(强制性项目)。
5.2.7 力学性能要求应符合GB3324的规定(强制性项目)。
6试验方法
6.1外观和感官检验
外观和感官检验项目,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600)I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下,由3人以上共同评定,对多数相同结论为评定值。
6.2 尺寸、形状和位置公差检验
按GB/T332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3 有害物质限量检验
6.3 .1 人造板按GB18580-200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3 .2 木器涂料按GB18581-200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3 .3 胶粘剂按GB18583-200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3 .4 家具按GB1858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4 力学性能检验
按GB/T332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e)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f) 1出厂检验
7.1.1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产品交货时进行的检验,按照5.2.1~5.2.4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7.1.2 出厂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则判该件产品不合格;外观检验不合格时,应进行返工重新检验。不合格品不能验收。
7.1.3 出厂检验应在产品型式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GB/T 2828.1-2003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质量接受限(AQL)为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6进行。
表6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件
本批次产品总数
样本量
接收数(Ac)
拒收数(Re)
26~50
8
1
2
51~90
13
2
3
91~150
20
3
4
151~280
32
5
6
281~500
50
7
8
501~1200
80
10
11
1201~3200
125
14
15
注:26件以下为全数检验。
e) 2型式检验
7.2.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技术要求中除5.1条外的全部项目。在下列条件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结构,工艺、主要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批量生产间断一年后重新投入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e)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试检验要求时。
7.2.2.型式检验抽样时应在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1件送检,1件封存备用。
7.2.3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7.2.4型式检验检验结果评定
单件产品检验结果,强制性项目和基本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5项,,则评定该产品为合格品。(合同项目,按合同要求进行判定)。
a) 复验与仲裁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提请仲裁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外观不符合品率大于5%,或其它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复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8.1标志、使用说明
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执行标准编号;
c)生产日期;
d)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e) 使用说明应符合GB5296.6规定。
8.2包装
8.2.1产品包装应牢固可靠,防湿、防潮、防振动,保证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受损坏。
8.2.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应符合 GB/T 191规定。
8.3 贮存
8.3.1产品存放的仓库应干燥通风、清洁卫生。
8.3.2产品贮存期应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曝晒。
8.3.3存放期限应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时,应将产品从包装箱内取出,经重新检验后再入库。
8.4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加遮盖物和进行必要防护,防止局部重压和雨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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