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CSPEA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企业资产转让 1 4. 正文内容 1 (交易机构名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交易机构名称)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 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
2、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 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交易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 楼层 房屋用途 土地用途 土地权利性质 出让终止日期 是否存在租赁 □是
3、 □否 租赁期至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是 □否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是 □否 是否存在居住权 □是 □否 标的资产估值情况 评估值(万元) 评估基准日 核准或备案机构 核准□ 备案□ 其他披露内容 1.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特别事项说明; 2. 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产权证号 土地用途 土地面积(㎡)
4、 土地权利性质 终止日期 容积率 是否存在租赁 □是 □否 租赁期至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是 □否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是 □否 标的资产估值情况 评估值(万元) 评估基准日 核准或备案机构 核准□ 备案□ 其他披露内容 1.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特别事项说明; 2. 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车辆类型 品
5、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码 排量(L) 使用性质 登记日期 检验有效期至 行驶里程(KM) 强制报废期止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是 □否 标的资产估值情况 评估值(万元) 评估基准日 核准或备案机构 核准□ 备案□ 其他披露内容 1.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特别事项说明; 2. 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转让底价(万元) 标的所在位置 标的资产估值情况 评估值(万元)
6、 评估基准日 核准或备案机构 核准□ 备案□ 其他披露内容 1.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特别事项说明; 2. 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转让底价(万元) 债务人 债权计算基准日 债权本金余额 累计欠息 本息合计 担保情况 标的资产估值情况 评估值(万元) 评估基准日 核准或备案机构 核准□ 备案□ 其他披露内容 1.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特别
7、事项说明; 2. 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土地使用权类型 土地使用期限 土地使用面积 土地用途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是 □否 项目开发进度简介 标的资产估值情况 评估值(万元) 评估基准日 核准或备案机构 核准□ 备案□ 其他披露内容 1.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特别事项说明; 2. 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证书号
8、核定使用商品 范围 注册有效期限 是否涉及质押 □是 □否 标的资产估值情况 评估值(万元) 评估基准日 核准或备案机构 核准□ 备案□ 其他披露内容 1.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特别事项说明; 2. 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经济类型 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 □ 国有控股企业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国有参股企业 □ 其他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国资监管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9、 □ 机构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其他部门监管 □ 市级(区县)国资委监管 □ 市级(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 批准单位决议类型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 他 批准文件 名称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 优先权相关内容; 2. 确定受让方的方式; 3. 意向受让方及受让方违规违约相关内容; 4. 签订合同、移交标的及支付转让价款、服务费用的内容; 5. 其他税、费相关内容; 6. 其他与转让相关的条
10、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保证金是□ 否□ 1. 交易保证金设定为 万元 2. 交纳时间: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 若未征集到意向 受让方 1. 信息披露终结。□ 2.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个周期。(最长不超过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 12 个月)□ 3.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最长不超过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 12 个月)□ 4、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