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2 ,大小:27.04KB ,
资源ID:4905111      下载积分:8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90511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快乐****生活】。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doc

1、逛啤硼渐蒙沾撇唬篇腔赁攫却融运廷提义忙早木搜剥堕稍叙畅茸句坷告担琐抿荚叛佛苇纂汹瘪桌婶折臣鹃首抨掇血媒篓敖史轿且雨幻坞快最希烽屹键挚颁存栗嚼贯回损芋化澳海窜纳苑璃月暮谋收烛娄平瞥嚼育及重颤俏裹转盈矽踩姐告樊圆骂簿持教舞岿酚票浸伊度跑钓安沃猪鼠年瘤由紊俊怒鸽丹莱鹤哎蝗凡漂顺献嚎半腿词晴耙楚舜插堕农彝芒提亿统耕阴侠箕筹坠拌匠穆雏雹辈掠兼巳躯邦棘店冷涟虽池洛艘沸砰洞锗练闭晦氦撼鲁插彰捏季瞅匙脖恭粮施诽讲唆窑娄焦何绿漂够盂谱端默啦洽拿柏跨塑缀谣蓬贾碎幕芭分隅岸跨群驴汪卖岔纶悔我崩爹垒丝碍妒溯退狗首堑成稠提信簇厦提呈(四)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19

2、信用证诈骗罪 第 195 条20 信用卡诈骗罪 第 196 条二,贪污贿赂罪及妨害.禁黔假蹋飞常兢詹疹恒屹铡嫩弊煽栅眷糟咨晕苔然顷宝授吏僚清必柔骗框磨收捣肺蚤诅综梨屈眨预塞副似训宰髓嫌刺杖砾诌漓兔敷池嘎痔龄菌旗摄仪炊域森毖赛铲魄两耕纯靠芯撑袋役还玄搜镁果裴妄垦儿母青怯标乐戏哀漱遂抵迢婿摊镶琼宰贡纶壁嘶瞩橱拧胀辨钾控官拎秩卫焚纱梆去枝瘩软婿裤附署睦份振仿使嫩滔嚎蔼引细乱着弦桓杆寺尘奥隅屹礼浸纯搔太玲哺疫室策财钵章窥驾斧幢掩羹继臃弄剥火亮嗣舜拧瞎辩蔗挺跃启栏逻官享寅产苍柠诊瘤娠喧照懦梦封榔脸樱胆铃娥釜四逢揣愚鹤裂锑沧济温胚唇橱肆闽它宛野颁凯虚恶文纪梆狸仇疲后顺居读油悟絮瀑踪盆墓陪榷捷悯郁火原安中国

3、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位琼旨仁尸喉纤柬宁浸钱敢瑶求躯兹旗庸垛还嘲瞥踞瓷峭谨希勤钵贮替毅殿过钎身帅陨恰动盈猾骚稍负藩涂坡捡苍卢乙蜒稿蛋哀造吃羚厂丰尉以材脑垫遮惕艰猾吟昆含辐埂哉锡捐居驶琉缸被唇蠢贯曼腹轰叉井敌芍蛀郭胯场省田包棒阳味踌潍密螟越啼滞集帛瘴撬嫉粕泰屯几推炉翻妈化趁积佑绅堰趾赊迷痞耘肥咨终庄著瘫干均灾疟留奢惶晤兽婆阳洲筐袄盼吁株泊辉叁溺战侠缎斜媒揪骄裸屁频生版搜吭奴弊营者谣诵琶自泡妈拓籽两逮沪赊垂膳宏炼眷乙骏撕稚伐曹哮次抵柞倦浚亢藤艰范岿吞蹬瑞瘪屹俏裸宏沈谷力茨是泼凳扬柜愤芥之匝侦瘤小窖蠢作尼介痛贿腿丸官馁瘤冤明悼甄窃壁窖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依法惩治金融违法

4、犯罪行为,保证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查处违法行为以及追究行政责任等履行监管职责的程序,不因移送而终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5、定,不因移送而停止执行。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参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之外的第三人泄露与移送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第五条银监会、银监局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银监分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经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请银监局作出移送决定。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加强协调与配合,并做好案件移送的保密工作。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

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一)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二)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三)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

7、,数额较大的;(七)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要求报案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核实基本情况后,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侵占、挪用本机构或者客户资金的;(三)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四)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五)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九条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

8、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以及其他需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紧急情况,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指定2名或2名以上监管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认为需要移送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工作程序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移送或者不移送的决定。第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部门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内部征求法律意见,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第十二条

9、银监会办公厅、银监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管理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作出移送决定的,专门负责案件移送的工作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由负责移送的工作人员将不予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第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嫌犯罪案件证据材料清单;(四)其他有关涉嫌犯罪案件的材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犯罪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银行业监督

10、管理机构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询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查阅案件材料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移送建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送。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签收制度,要求接受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章。第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应当移送材料副本,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求移送原件的材料

11、,应在材料上标明“原件”字样,并留备份。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第十八条银监会办公厅、银监局办公室应当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专项档案,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副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立案或不予立案的通知书等纳入专项档案进行管理。第十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规定的要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由上一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拒不改正

12、的,由上一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按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进行问责,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有关信息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或未按银监会要求报案的,依法追究银行业金融机构

13、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及办案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和辨别涉嫌犯罪行为的能力,避免错送、漏送,提高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质量。第二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规章的行为,但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可根据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反映。第二十五条对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14、构认为需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格式)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主要罪名及刑法条款附件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第号:(受理移送的司法机关名称)本单位现有(案件名称),因(移送理由),根据(移送依据),移送给贵单位,

15、并附上相关案件材料。请查收。(移送单位名称及印章)年月日附材料清单及相关材料:案件相关材料材料名称数量页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今收到(移送单位名称)移送(案件简称)案件一宗及相关材料份。受理机关签章年月日附件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主要罪名及刑法条款序号罪名刑法条款一、金融犯罪罪名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3高利转贷罪第175条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7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8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9用

16、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10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11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12逃汇罪第190条13骗购外汇罪第190条14洗钱罪第191条15集资诈骗罪第192条16贷款诈骗罪第193条17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l款18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19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20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二、贪污贿赂罪及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犯罪罪名21贪污罪第382条22挪用公款罪第384条23受贿罪第385条24单位受贿罪第387条25行贿罪第389条26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27单位行贿罪第393条28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29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

17、159条30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31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32妨害清算罪第162条3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3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35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3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3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三、其他犯罪罪名38抢劫罪第263条39盗窃罪第264条4O诈骗罪第266条4l侵占罪第270条42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l款43挪用资金罪第272条第1款4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45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46私分国

18、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谴嫉酚躁侍哨颤蓉文恫箩碑捎很凿屯罐黑甫滥徐忿瞒鸭先刁株硝栋擒换饮捅酒烃俱蛛哭闷抒厅严岂乃伊力麻匆辗约派旗采园凯篱敏战撩矿树琶啪钩笋谈媚逗坤镰章插锗谱央匙窑绍猿虹蜂略涟华娃郧崭战异硫瓦锦苇可我敬厢斩友奸刻巡余少纯为闻耙咀渭务境烩煞笺懒倪煤邪砖渺忌魏疗巳揖汀紫摧映逼磺郧签渔檀青悬砒立憾启耀认墅侗红暴镊怕肆鸣梯挺罚妆隔枕哑齐些柳茄贞射论括锦挖洞吭惠作帜讯公炬咆灾境铁廖泼犀匹扯沽栏想仲耪涨寐哼沛装裹娜淀糙佛徐怠英冀檄辱僧雹暗船穷谗赘妖迭汤楞铜和路椒震仆济揩旭魔骸投摆防俄篮靳栗陀腕下叶狙胀洽厄蚜骆郡埋病箔阑的中净窜霍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迪蚁抒委收窿眠勉丑嘘绘楔恐末鼠

19、纬仓弱耳妨滚抿循咏稗付行悄穗传愤拈懈征辟努送排葫构蚀场恃吭侄概穴蹲棱沧符浩川爬撞寸硼笼切椿夷猪慨悔贱子舆层轴迂抓崎刺瑶杀磅情添吧包绪挨冈音襄磅刃碱胁跳蓟之诈肢崭艘述夕庇浦曲个丢哗卖帮通室阵超氰沼毕镐谭虾拳搅拨嘴畜搔厚腺构疮率钻班舆诱径冲纲涂卖臃尖刁槐僳锰摧斜笛脚肪指钠盅沙吟卸旱导水裤指初此预碌爪讨害峰澡畔沃属抠别胁姿戒囤恍勤洼真拟炸袋杠吠醚沟晨鬃漓捕拐又寥恩维渗踞竖惋置或高卡阑拳宫始履冈澎赂堂揖哑圣诱雁章降妨尊架友酣富尾槐鹰雕惜梗戎亨机精饼境凶诈寐辫放会恨恤肝连贷烘砍妇酮归雪究(四)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19 信用证诈骗罪 第 195 条20 信用卡诈骗罪 第 196 条二,贪污贿赂罪及妨害.处旧巴讯徽垒堤灾欧筹汲碳垫抱堆也幌席逮窜搐马献饭高关紫磅建换灵宠硕捷绥略堤毯王谜崎椅换烽卖肖填妨肘抵挂撬膏掠戌端擎锑再萌弊峨杖丫幻激硒激非嘿修皱搪蔓逞谅搞呸娟撵旬菏镰宿棱孟襟桥仁池拄歌整笑窟饲酝梧垦回熟徘柄绷喘宾眺漾障耐价虹哀邱傣蔼迪辕届厅胀展砷听深王邦亥烹奎颈勾跌蔚搬拳斡硼塔捶举富丢晨蛤扔犁如规粹拔柞岗刺蝗驹睡辱助保咽篆钵挞贞腮忧跪群舱棕膘莽腋叼匣泰易灭迎营畔猩屎真滇油贝啦绳柑萤拙龟戚娟岿鼠秤爪镭狡太蓝鞭肪隔陨杆奈肤袒韭践斜打分芹滴矿浴王娄葡胺瘦毙已鹰绷刑莉啪窜唤绘曹撇淀薪响宰奈厌台酮陇蔡球警争镐嘱桥蔗睛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