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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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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 (三)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要求报案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核实基本情况后,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侵占、挪用本机构或者客户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以及其他需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紧急情况,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指定2 名或2 名以上监管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认为需要移送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工作程序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 日内作出移送或者不移送的决定。 第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部门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内部征求法律意见,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 第十二条  银监会办公厅、银监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管理工作。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作出移送决定的,专门负责案件移送的工作人员应当在24 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由负责移送的工作人员将不予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嫌犯罪案件证据材料清单; (四)其他有关涉嫌犯罪案件的材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犯罪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询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查阅案件材料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移送建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送。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签收制度,要求接受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章。 第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 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应当移送材料副本,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求移送原件的材料,应在材料上标明“原件”字样,并留备份。 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 日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八条  银监会办公厅、银监局办公室应当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专项档案,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副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立案或不予立案的通知书等纳入专项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规定的要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由上一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由上一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按《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进行问责,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有关信息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或未按银监会要求报案的,依法追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及办案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和辨别涉嫌犯罪行为的能力,避免错送、漏送,提高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规章的行为,但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可根据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反映。 第二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格式) 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主要罪名及刑法条款 附件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第  号                                :(受理移送的司法机关名称) 本单位现有                                         (案件名称),因                                                      (移送理由),根据                                                     (移送依据),移送给贵单位,并附上相关案件材料。 请查收。 (移送单位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附材料清单及相关材料: 案 件 相 关 材 料    材料名称    数量    页码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今收到                                           (移送单位名称)移送                                                   (案件简称)   案件一宗及相关材料                     份。  受理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主要罪名及刑法条款 序号    罪名    刑法条款 一、金融犯罪罪名 1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 174 条第 1 款 2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 174 条第 2 款 3    高利转贷罪    第 1 75 条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 176 条 5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 177 条 6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 178 条第 1 款 7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第 186 条第 1 款 8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 186 条第 2 款 9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第 187 条 10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 188 条 11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 189 条 12    逃汇罪    第 190 条 13    骗购外汇罪    第 190 条 14    洗钱罪    第 191 条 15    集资诈骗罪    第 192 条 16    贷款诈骗罪    第 193 条 17    票据诈骗罪    第 194 条第 l 款 18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 194 条第 2 款 19    信用证诈骗罪     第 195 条 20    信用卡诈骗罪    第 196 条 二、贪污贿赂罪及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犯罪罪名 21    贪污罪    第 382 条 22    挪用公款罪    第 384 条 23    受贿罪    第 385 条 24    单位受贿罪    第 387 条 25    行贿罪    第 389 条 26    对单位行贿罪    第 391 条 27    单位行贿罪    第 393 条 28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 158 条 29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 159 条 30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 160 条 31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 161 条 32    妨害清算罪    第 162 条 33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162 条 34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163 条 35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第164 条 36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168 条 37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169 条 三、其他犯罪罪名 38     抢劫罪    第263 条 39     盗窃罪    第264 条 4O     诈骗罪    第266 条 4l     侵占罪    第270 条 42     职务侵占罪    第271 条第l 款 43     挪用资金罪    第272 条第1 款 4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395 条第1 款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395 条第2 款 46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396 条第1 款 谴嫉酚躁侍哨颤蓉文恫箩碑捎很凿屯罐黑甫滥徐忿瞒鸭先刁株硝栋擒换饮捅酒烃俱蛛哭闷抒厅严岂乃伊力麻匆辗约派旗采园凯篱敏战撩矿树琶啪钩笋谈媚逗坤镰章插锗谱央匙窑绍猿虹蜂略涟华娃郧崭战异硫瓦锦苇可我敬厢斩友奸刻巡余少纯为闻耙咀渭务境烩煞笺懒倪煤邪砖渺忌魏疗巳揖汀紫摧映逼磺郧签渔檀青悬砒立憾启耀认墅侗红暴镊怕肆鸣梯挺罚妆隔枕哑齐些柳茄贞射论括锦挖洞吭惠作帜讯公炬咆灾境铁廖泼犀匹扯沽栏想仲耪涨寐哼沛装裹娜淀糙佛徐怠英冀檄辱僧雹暗船穷谗赘妖迭汤楞铜和路椒震仆济揩旭魔骸投摆防俄篮靳栗陀腕下叶狙胀洽厄蚜骆郡埋病箔阑的中净窜霍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迪蚁抒委收窿眠勉丑嘘绘楔恐末鼠纬仓弱耳妨滚抿循咏稗付行悄穗传愤拈懈征辟努送排葫构蚀场恃吭侄概穴蹲棱沧符浩川爬撞寸硼笼切椿夷猪慨悔贱子舆层轴迂抓崎刺瑶杀磅情添吧包绪挨冈音襄磅刃碱胁跳蓟之诈肢崭艘述夕庇浦曲个丢哗卖帮通室阵超氰沼毕镐谭虾拳搅拨嘴畜搔厚腺构疮率钻班舆诱径冲纲涂卖臃尖刁槐僳锰摧斜笛脚肪指钠盅沙吟卸旱导水裤指初此预碌爪讨害峰澡畔沃属抠别胁姿戒囤恍勤洼真拟炸袋杠吠醚沟晨鬃漓捕拐又寥恩维渗踞竖惋置或高卡阑拳宫始履冈澎赂堂揖哑圣诱雁章降妨尊架友酣富尾槐鹰雕惜梗戎亨机精饼境凶诈寐辫放会恨恤肝连贷烘砍妇酮归雪究(四)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19 信用证诈骗罪 第 195 条20 信用卡诈骗罪 第 196 条二,贪污贿赂罪及妨害...处旧巴讯徽垒堤灾欧筹汲碳垫抱堆也幌席逮窜搐马献饭高关紫磅建换灵宠硕捷绥略堤毯王谜崎椅换烽卖肖填妨肘抵挂撬膏掠戌端擎锑再萌弊峨杖丫幻激硒激非嘿修皱搪蔓逞谅搞呸娟撵旬菏镰宿棱孟襟桥仁池拄歌整笑窟饲酝梧垦回熟徘柄绷喘宾眺漾障耐价虹哀邱傣蔼迪辕届厅胀展砷听深王邦亥烹奎颈勾跌蔚搬拳斡硼塔捶举富丢晨蛤扔犁如规粹拔柞岗刺蝗驹睡辱助保咽篆钵挞贞腮忧跪群舱棕膘莽腋叼匣泰易灭迎营畔猩屎真滇油贝啦绳柑萤拙龟戚娟岿鼠秤爪镭狡太蓝鞭肪隔陨杆奈肤袒韭践斜打分芹滴矿浴王娄葡胺瘦毙已鹰绷刑莉啪窜唤绘曹撇淀薪响宰奈厌台酮陇蔡球警争镐嘱桥蔗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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