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8 ,大小:38.04KB ,
资源ID:4782215      下载积分:5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78221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二***】。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二***】,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南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二***】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南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doc

1、关于印发南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和市管各单位:南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八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岳区人民政府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南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为了加速南岳的建设步伐,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为,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衡政发20021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凡南岳区范围内依据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城乡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而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南

2、岳区域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须具备计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土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条 需要拆迁的单位持上述文件和拆迁规划、拆迁安置方案,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此办法进行征地拆迁。第四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批文一经发放,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拆迁范围、办理拆迁补偿的期限、搬迁期限、征用土地用途、面积以及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在被征用房屋所在村组予以公告。第五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核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拆迁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该协议应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规划要求、过渡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拆迁房屋所在村组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分户和农业人口迁入(婚迁除外),并维持土地现状,不得新(扩、改)建房屋和进行装修。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等事项有争议,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土地管理部门裁决。第八条 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或超过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搬迁。第九条 拆迁范围内拆

4、除有产权纠纷或其它产权不明,且在拆迁公告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的,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组织拆迁人对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拆除。第十条 房屋拆迁安置可采用货币安置或统拆统建方式,经批准也可采取统规自建方式。第十一条 因征地拆迁涉及村民房屋,按城市规划统一安排村民住宅用地或货币补偿,不按经营性用地对待。第十二条 重新建住宅,应当遵循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第十三条 凡持有合法手续的正房面积且符合补偿条件的,实行拆迁补偿。集体土地具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无上述证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也可视为手续合法。在土地法颁

5、布实施(1987.1.1)以前所建房屋,可列入拆迁安置范围,具体按以下原则计算重置补偿价。1、凡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至土地征用开始调查前所建房屋无任何合法手续的,属违法建筑,应无偿拆除。但考虑到某些特殊因素,在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前提下,可对这类房屋视情况在扣除办理手续应缴的各种规费后,按收购价实行收购,不安排重建。收购价格即拆迁房屋的结构和类别评定的补偿标准。2、凡在土地征用开始调查后抢建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物,一律由本人按业主单位要求自行无偿拆除。逾期不拆除,由业主单位拆除的,按标准向被拆户收取拆除费。3、符合收购条件的房屋除考虑结构类别外,还应考虑使用年限,按照已使用年限进行折旧,具体成

6、新勘估办法如下表:已使用年限结构折旧房屋结构5年以内15年以内25年以内35年以内50年以内砖混结构91089786756砖木结构91089786745土木结构91079674534简易结构89674523说 明1、确定房屋使用年限,以产权证或合法手续为准,建筑年代久远的应进行社会调查或现场评估。2、确定房屋成新,还应看房屋管理、养护和维修状况而定。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户有两处以上住宅的,只能按一处住房计算安置面积,多余房屋及杂房一律按收购价收购,实行货币补偿。5、按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房屋用于经营的,一律按住房面积补偿。第十四条 业主单

7、位必须按规定支付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货币拆迁的只享受搬家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安置房的,拆迁人不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必须按房屋合法面积计算补偿。第十五条 拆迁房屋的生活设施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给予补偿;涉及生产设施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支付拆卸、搬运、安装费用。第十六条 协助征地拆迁而无固定收入的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按实发放误工补助费。第十七条 房屋有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只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租赁关系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解除,由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补偿。第十八条 对在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先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可优先挑选楼号。对在规定的拆迁公告期限内拆除房

8、屋的被拆迁人,可按标准发放拆迁房屋奖。拆迁房屋奖必须按房屋合法面积计算补偿。第十九条 实行统拆统建的,所赔新房与拆旧房的价值有差别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互补差价。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为非农业人口的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拆迁户建设进行跟踪监督。若出现违章、违规建设,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规定处理,被强行拆除的,由拆迁户支付拆除费。第二十二条 凡是党员、国家干部、职工的拆迁户必须带头服从安置,模范遵守规划,带头闹事的党员干部将严厉查处。第二十三条 房屋补偿标准按衡阳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下浮10%和其它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地、拆迁公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