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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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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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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和市管各单位: 《南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八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岳区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南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为了加速南岳的建设步伐,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为,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衡政发[2002]1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南岳区范围内依据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城乡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而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南岳区域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须具备计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土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需要拆迁的单位持上述文件和拆迁规划、拆迁安置方案,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此办法进行征地拆迁。 第四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批文一经发放,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拆迁范围、办理拆迁补偿的期限、搬迁期限、征用土地用途、面积以及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在被征用房屋所在村组予以公告。 第五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核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拆迁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规划要求、过渡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拆迁房屋所在村组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分户和农业人口迁入(婚迁除外),并维持土地现状,不得新(扩、改)建房屋和进行装修。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等事项有争议,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八条 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或超过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搬迁。 第九条 拆迁范围内拆除有产权纠纷或其它产权不明,且在拆迁公告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的,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组织拆迁人对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拆除。 第十条 房屋拆迁安置可采用货币安置或统拆统建方式,经批准也可采取统规自建方式。 第十一条 因征地拆迁涉及村民房屋,按城市规划统一安排村民住宅用地或货币补偿,不按经营性用地对待。 第十二条 重新建住宅,应当遵循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 凡持有合法手续的正房面积且符合补偿条件的,实行拆迁补偿。集体土地具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无上述证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也可视为手续合法。在《土地法》颁布实施(1987.1.1)以前所建房屋,可列入拆迁安置范围,具体按以下原则计算重置补偿价。 1、凡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至土地征用开始调查前所建房屋无任何合法手续的,属违法建筑,应无偿拆除。但考虑到某些特殊因素,在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前提下,可对这类房屋视情况在扣除办理手续应缴的各种规费后,按收购价实行收购,不安排重建。收购价格即拆迁房屋的结构和类别评定的补偿标准。 2、凡在土地征用开始调查后抢建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物,一律由本人按业主单位要求自行无偿拆除。逾期不拆除,由业主单位拆除的,按标准向被拆户收取拆除费。 3、符合收购条件的房屋除考虑结构类别外,还应考虑使用年限,按照已使用年限进行折旧,具体成新勘估办法如下表: 已使用年限 结构折旧 房屋结构 5年以内 15年以内 25年以内 35年以内 50年以内 砖混结构 9—10 8—9 7—8 6—7 5—6 砖木结构 9—10 8—9 7—8 6—7 4—5 土木结构 9—10 7—9 6—7 4—5 3—4 简易结构 8—9 6—7 4—5 2—3 说 明 1、确定房屋使用年限,以产权证或合法手续为准,建筑年代久远的应进行社会调查或现场评估。 2、确定房屋成新,还应看房屋管理、养护和维修状况而定。 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户有两处以上住宅的,只能按一处住房计算安置面积,多余房屋及杂房一律按收购价收购,实行货币补偿。 5、按《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房屋用于经营的,一律按住房面积补偿。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货币拆迁的只享受搬家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安置房的,拆迁人不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必须按房屋合法面积计算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房屋的生活设施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给予补偿;涉及生产设施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支付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第十六条 协助征地拆迁而无固定收入的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按实发放误工补助费。 第十七条 房屋有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只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租赁关系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解除,由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补偿。 第十八条 对在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先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可优先挑选楼号。对在规定的拆迁公告期限内拆除房屋的被拆迁人,可按标准发放拆迁房屋奖。拆迁房屋奖必须按房屋合法面积计算补偿。 第十九条 实行统拆统建的,所赔新房与拆旧房的价值有差别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互补差价。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为非农业人口的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拆迁户建设进行跟踪监督。若出现违章、违规建设,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规定处理,被强行拆除的,由拆迁户支付拆除费。 第二十二条 凡是党员、国家干部、职工的拆迁户必须带头服从安置,模范遵守规划,带头闹事的党员干部将严厉查处。 第二十三条 房屋补偿标准按《衡阳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下浮10%和其它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地、拆迁公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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