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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写模板-普通食品.doc

1、备案号:36 S年代号Q/XXX生产企业名称企业标准Q/XXX XXXXS年代号代替Q/XXX XXX年代号普通食品标准名称年代号 - XX - XX发布年代号 - XX - XX实施生产企业名称发布Q/XXX XXXXS年代号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要求14食品添加剂和(或)食品营养强化剂2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26试验方法37检验规则3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附录A(规范性附录)的检验方法6附录B(规范性附录)的质量要求7附录C(资料性附录)配方和生产工艺8前言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

2、代替了Q/XXX XXX年代号 标准名称。(说明:若需列出此项内容,则应紧接着另起一行说明本标准与代替标准相比的主要变化之处)本标准与Q/XXX XXX年代号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8普通食品标准名称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普通食品标准名称)的要求、食品添加剂和(或)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为原、辅料,经-等工艺制成的-(普通食品标准名称)。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3、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国标、行标和地标缩写与标准号之间空一格;标准号与标准名称之间空两格,即一个汉字的间隙;排列顺序:首先排国标、其次按标准的字母拼音顺序排列;同一国标中,按标准号的位数由小到大排列)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2006 白砂糖GB 2760-2011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200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4789.10-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2010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4-2003 食品中锌的测定GB/T 5009.17-2003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461-2000 食用盐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2012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

5、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食盐应符合GB 5461-2000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2006的规定。3.1.3应符合-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外观色泽滋味及气味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铅(以Pb计)/(mg/kg)无机砷(或总砷)(以As计)/(mg/kg)总汞(以Hg计)/(mg/kg)3.4 微生物指标(根据产品特性制定相应的项目及其指标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大肠菌群/(MPN/100g) 致病菌(沙

6、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和(或)食品营养强化剂(根据产品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保留)4.1 食品添加剂和(或)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和(或)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2011、GB 14880-2012及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简要描述评定感官的操作步骤。) 6.2 理化指标6.2.1 水分按-规定的方法测定。6.2.2按-规定的方法测定。6.2.3按-规定的方法测定。6.2.

7、4 铅按GB 5009.12-2010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无机砷(或总砷)按GB/T 5009.11-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总汞(或甲基汞)按GB/T 5009.17-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6.2.7按-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2010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霉菌按GB 4789.15-2010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4-2010、GB 4789.5-2012、GB 4789.1

8、0-2010、.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按JJF 1070-2005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具体产品具体描述)7.2 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7.3 检验分类7.3.1 出厂检验7.3.1.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7.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7.3.2 型式检验7.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7.3.2.2 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 停产3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b) 原、辅料来源发生

9、变化时;c) 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d) 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7.4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不需做微生物检测的产品可不作此限定)。7.5 仲裁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相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根据产品特性,其内容可作相应的修改)8.1 标志、标签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GB/T 191-2008、GB 7718-2011的规定。8.2

10、包装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的规定。8.2.2 包装要求:应封口严密。8.3 运输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且备有防雨、防晒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8.3.2 装卸时应轻放、轻搬,防止包装破损。8.4 贮存仓库必须干燥、清洁,有防潮、防鼠、防尘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存放。8.5 保质期本产品的保质期为个月。AA附录A (规范性附录)的检验方法 备注:若某些技术指标的检测方法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江西省地方标准,企业应参照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编写格式,将自行制定的技术指标检测方法在此进行详细叙述。附录B (规范性附录)的质量要求 备注:若某些原、辅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江西省地方标准,企业应将其应符合的质量要求(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在此进行说明。附录C (资料性附录)配方和生产工艺C.1 配方制成100%(或g、kg、mL、L)C.2 生产工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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