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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货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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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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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货检验规定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加强产品之品质管制,确保出货品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制造完成之产品,在出货前之品质管制,悉依本规定执行。
1.3. 权责单位
1) 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出货检验规定
2.1. 成品入库检验
成品入库前,依<最终检验规定>。采取逐批检验入库之方式,每一订单之成品能够一批或数批之方式交验入库。
2.2. 成品出货检
2、验
同一订单(制造命令)之成品入库完成后,在出货之前,应进行成品出货检验。检验方式如下:
1) 由客户派员或客户指定验货机构人员对产品进行出货检验。
2) 客户授权由本公司品管部派员做出货检验。
3) 上述两种情形以外之产品,本公司视同(2)款之情形,由品管部派员做出货检验。
2.3. 客户验货配合
1) 业务部提前联络客户验货人员到本公司验货。
2) 品管部派员协助客户作抽样及检验工作。
3) 由客户出示验货报告,品管部存档并汇总。
2.4. 合格出货
客户或本公司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合格之成品,能够办理出货手续。
2.5. 拒收重流
1) 客户或品管部出货检验判不合格
3、拒收)之成品,由品管部填写<不合格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
2) 品管、生技、制造部联合制定重流之对策,其中:
A) 品管部主导重流的对策。
B) 生技部主导重流的作业流程。
C) 制造部负责重流作业。
必要时,因重流时间较长,应由生管部作计划调度安排。
3) 重流后,制造单位视同其它成品,依交验批逐经FQC最终检验并入库。
4) 待整个订单批(制造命令批)重流并检验合格入库后,再由客户验货人员或品管部人员进行复检。
5) 品管部负责追踪后续生产之预防改进对策。
2.6. 特采出货
1) 特采申请
下列情形,业务部、制造部可提出特采申请:
A) 产品缺陷轻微,不致影响使
4、用特性和销售。
B) 出货时间紧迫。
C) 其它特殊状况,
2) 特采批准
A) 客户验货之订单,应由客户核准。
B) 由本公司验货之订单,在,品管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核准。
3) 特采出货
视同合格品办理出货。
3. 本公司验货规定
3.1. 抽样计划
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计划。
3.2. 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性。
3.2.1. 一般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1) 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
2) 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
3) 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3.2.2
5、 特殊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特殊特性:
1) 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
2) 品质特性可由其它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
3) 品质物性变异小。
4) 破坏性之试验。
3.3. 检验水准
1) 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
2) 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2水准。
3.4. 缺陷等级
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1) 致命缺陷(CR)
能或可能危害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称为致命缺陷,又称严重缺陷,用CR表示。
2) 主工缺陷(MA)
不能达成产品的使用目的之缺陷,称
6、为主要缺陷,或严重缺陷,用MA表示。
3) 次要缺陷(MI)
产东影响产品使用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 ,用MI表示。
3.5. 允收水准(AQL)
本公司对出货检验之缺陷等级允收水准规定如下:
1) CR缺陷,AQL=0。
2) MA缺陷,AQL=1.5%。
3) MI缺陷,AQL=4.0%。
如客户另有规定相应之允收水准,则依客户标准执行。如本公司允收水准严于客户标准,可仍依本公司标准执行。
3.6. 检验依据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1) 技术文件、设计资料。
2) 有关检验规范。
3) 国际、国家标准。
4) 行业或协会标准(如TUV、UL、CDEE等
7、)。
5) 客户要求。
6) 品质历史档案。
7) 比照样品。
8) 其它技术、品质文件。
3.7. 检验项目
1) 落地试验
除客户特别要求外,均依美国运输协会一角三棱六面落地试验规定进行。
2) 环境试验
依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3) 震动试验
依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4) 寿命试验
依设计要求进行。
5) 耐压试验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6) 功率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7) 温度检查
依特殊S-2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8) 结构检查
依一般S-2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9) 外观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10) 包装附件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