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出货检验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659989 上传时间:2024-10-0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2.50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出货检验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出货检验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出货检验管理规定 7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出货检验规定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加强产品之品质管制,确保出货品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制造完成之产品,在出货前之品质管制,悉依本规定执行。 1.3. 权责单位 1) 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出货检验规定 2.1. 成品入库检验 成品入库前,依<最终检验规定>。采取逐批检验入库之方式,每一订单之成品能够一批或数批之方式交验入库。 2.2. 成品出货检验 同一订单(制造命令)之成品入库完成后,在出货之前,应进行成品出货检验。检验方式如下: 1) 由客户派员或客户指定验货机构人员对产品进行出货检验。 2) 客户授权由本公司品管部派员做出货检验。 3) 上述两种情形以外之产品,本公司视同(2)款之情形,由品管部派员做出货检验。 2.3. 客户验货配合 1) 业务部提前联络客户验货人员到本公司验货。 2) 品管部派员协助客户作抽样及检验工作。 3) 由客户出示验货报告,品管部存档并汇总。 2.4. 合格出货 客户或本公司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合格之成品,能够办理出货手续。 2.5. 拒收重流 1) 客户或品管部出货检验判不合格(拒收)之成品,由品管部填写<不合格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 2) 品管、生技、制造部联合制定重流之对策,其中: A) 品管部主导重流的对策。 B) 生技部主导重流的作业流程。 C) 制造部负责重流作业。 必要时,因重流时间较长,应由生管部作计划调度安排。 3) 重流后,制造单位视同其它成品,依交验批逐经FQC最终检验并入库。 4) 待整个订单批(制造命令批)重流并检验合格入库后,再由客户验货人员或品管部人员进行复检。 5) 品管部负责追踪后续生产之预防改进对策。 2.6. 特采出货 1) 特采申请 下列情形,业务部、制造部可提出特采申请: A) 产品缺陷轻微,不致影响使用特性和销售。 B) 出货时间紧迫。 C) 其它特殊状况, 2) 特采批准 A) 客户验货之订单,应由客户核准。 B) 由本公司验货之订单,在,品管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核准。 3) 特采出货 视同合格品办理出货。 3. 本公司验货规定 3.1. 抽样计划 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计划。 3.2. 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性。 3.2.1. 一般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1) 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 2) 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 3) 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3.2.2. 特殊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特殊特性: 1) 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 2) 品质特性可由其它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 3) 品质物性变异小。 4) 破坏性之试验。 3.3. 检验水准 1) 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 2) 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2水准。 3.4. 缺陷等级 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1) 致命缺陷(CR) 能或可能危害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称为致命缺陷,又称严重缺陷,用CR表示。 2) 主工缺陷(MA) 不能达成产品的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主要缺陷,或严重缺陷,用MA表示。 3) 次要缺陷(MI) 产东影响产品使用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 ,用MI表示。 3.5. 允收水准(AQL) 本公司对出货检验之缺陷等级允收水准规定如下: 1) CR缺陷,AQL=0。 2) MA缺陷,AQL=1.5%。 3) MI缺陷,AQL=4.0%。 如客户另有规定相应之允收水准,则依客户标准执行。如本公司允收水准严于客户标准,可仍依本公司标准执行。 3.6. 检验依据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1) 技术文件、设计资料。 2) 有关检验规范。 3) 国际、国家标准。 4) 行业或协会标准(如TUV、UL、CDEE等)。 5) 客户要求。 6) 品质历史档案。 7) 比照样品。 8) 其它技术、品质文件。 3.7. 检验项目 1) 落地试验 除客户特别要求外,均依美国运输协会一角三棱六面落地试验规定进行。 2) 环境试验 依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3) 震动试验 依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4) 寿命试验 依设计要求进行。 5) 耐压试验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6) 功率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7) 温度检查 依特殊S-2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8) 结构检查 依一般S-2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9) 外观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10) 包装附件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