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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货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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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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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货检验规定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加强产品之品质管制,确保出货品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制造完成之产品,在出货前之品质管制,悉依本规定执行。
1.3. 权责单位
1) 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出货检验规定
2.1. 成品入库检验
成品入库前,依<最终检验规定>。采取逐批检验入库之方式,每一订单之成品能够一批或数批之方式交验入库。
2.2. 成品出货检验
同一订单(制造命令)之成品入库完成后,在出货之前,应进行成品出货检验。检验方式如下:
1) 由客户派员或客户指定验货机构人员对产品进行出货检验。
2) 客户授权由本公司品管部派员做出货检验。
3) 上述两种情形以外之产品,本公司视同(2)款之情形,由品管部派员做出货检验。
2.3. 客户验货配合
1) 业务部提前联络客户验货人员到本公司验货。
2) 品管部派员协助客户作抽样及检验工作。
3) 由客户出示验货报告,品管部存档并汇总。
2.4. 合格出货
客户或本公司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合格之成品,能够办理出货手续。
2.5. 拒收重流
1) 客户或品管部出货检验判不合格(拒收)之成品,由品管部填写<不合格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
2) 品管、生技、制造部联合制定重流之对策,其中:
A) 品管部主导重流的对策。
B) 生技部主导重流的作业流程。
C) 制造部负责重流作业。
必要时,因重流时间较长,应由生管部作计划调度安排。
3) 重流后,制造单位视同其它成品,依交验批逐经FQC最终检验并入库。
4) 待整个订单批(制造命令批)重流并检验合格入库后,再由客户验货人员或品管部人员进行复检。
5) 品管部负责追踪后续生产之预防改进对策。
2.6. 特采出货
1) 特采申请
下列情形,业务部、制造部可提出特采申请:
A) 产品缺陷轻微,不致影响使用特性和销售。
B) 出货时间紧迫。
C) 其它特殊状况,
2) 特采批准
A) 客户验货之订单,应由客户核准。
B) 由本公司验货之订单,在,品管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核准。
3) 特采出货
视同合格品办理出货。
3. 本公司验货规定
3.1. 抽样计划
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计划。
3.2. 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性。
3.2.1. 一般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1) 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
2) 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
3) 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3.2.2. 特殊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特殊特性:
1) 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
2) 品质特性可由其它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
3) 品质物性变异小。
4) 破坏性之试验。
3.3. 检验水准
1) 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
2) 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2水准。
3.4. 缺陷等级
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1) 致命缺陷(CR)
能或可能危害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称为致命缺陷,又称严重缺陷,用CR表示。
2) 主工缺陷(MA)
不能达成产品的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主要缺陷,或严重缺陷,用MA表示。
3) 次要缺陷(MI)
产东影响产品使用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 ,用MI表示。
3.5. 允收水准(AQL)
本公司对出货检验之缺陷等级允收水准规定如下:
1) CR缺陷,AQL=0。
2) MA缺陷,AQL=1.5%。
3) MI缺陷,AQL=4.0%。
如客户另有规定相应之允收水准,则依客户标准执行。如本公司允收水准严于客户标准,可仍依本公司标准执行。
3.6. 检验依据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1) 技术文件、设计资料。
2) 有关检验规范。
3) 国际、国家标准。
4) 行业或协会标准(如TUV、UL、CDEE等)。
5) 客户要求。
6) 品质历史档案。
7) 比照样品。
8) 其它技术、品质文件。
3.7. 检验项目
1) 落地试验
除客户特别要求外,均依美国运输协会一角三棱六面落地试验规定进行。
2) 环境试验
依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3) 震动试验
依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4) 寿命试验
依设计要求进行。
5) 耐压试验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6) 功率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7) 温度检查
依特殊S-2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8) 结构检查
依一般S-2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9) 外观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10) 包装附件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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