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筹集管理规定4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第一条 公司资本金(股本)是公司设立时,股东各方按协议或章程规定认缴的资金。各发起人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资本金,发起人股本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一律不得变动。第二条 公司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经营期间,投资各方对投入公司的资本金,除按的有关规定依法减资或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对外投资及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合理的资金需要量,考虑资金成本效益原则,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采用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发行债券以及适当的金融
2、机构贷款等不同的资金筹集方式,筹集所需资金。公司资产负债率应稳定保持在一个合适的比例。第四条 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向现有股东配售股分以及发行债券,应由项目投资部和财务部门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考虑筹资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相关指标,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分析,报经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经过后实施。第五条 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由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公司财务部根据股东大会经过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进行资金需要量预测和资金成本的分析,在合理的负债比例和债务结构情况下,拟定资金筹措方案,报总裁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公司对外借款,在确定需要量的同时,还应综合分析
3、宏观经济形势,合理确定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比例。第七条 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遵守银行借款的规定,接受银行的监督。借款应按期归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应及时向银行申请展期,避免逾期罚息。支付借款利息,应根据合同规定逐笔进行复核,避免多付损失。第八条 其它负债(包括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预收帐款及其它应付款等)是在结算过程中占用其它单位或个人的资金,也是公司资金的一项来源,应充分加以利用,但应避免借故拖欠,损伤信誉。第九条 公司若需发行债券,应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方案、分管副总裁审核,提交总裁批准、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经过,并报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并与受托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发行债券合同。债券到期应恪守信用,按期足额支付本息。第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