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0 ,大小:16.11KB ,
资源ID:4581417      下载积分:8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58141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刘志坤交通肇事一案.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人****来】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刘志坤交通肇事一案.docx

1、刘志坤交通肇事一案   刘志坤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通刑初字第0091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坤,男,40岁,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小学四年级文化,农民,住(略);因交通肇事于20XX年11月5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第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坤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2、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11月5日7时许,被告人刘志坤驾驶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六环路64公里200米处时,与停在路上的吴业生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相刮蹭,后撞上道路中心隔离带并与前方李伟驾驶的厢式货车、张常锁驾驶的轻型货车、闫威驾驶的白色“宝来”牌轿车、黄晓赶驾驶的重型挂车相撞,造成李伟车上的边培右、张常锁车上的师敬山、黄晓赶车上的崔万两当场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确定刘志坤为全部责任。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起诉书指

3、控的内容提供了证人黄晓赶、闫威、温维丽、高秀金、李伟、张常锁、吕素芹、吴业生、张艳军、宁东、董万成、黄花提、赵富梅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称重说明及公正计量称重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记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撤销表,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志坤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志坤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XX年11月5日7时许,被告人刘志坤驾驶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六环路64公里200米处时,与停在路

4、上的吴业生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相刮蹭,后撞上道路中心隔离带并与前方李伟驾驶的厢式货车、张常锁驾驶的轻型货车、闫威驾驶的白色“宝来”牌轿车、黄晓赶驾驶的重型挂车相撞,造成李伟车上的边培右、张常锁车上的师敬山、黄晓赶车上的崔万两当场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确定刘志坤为全部责任。被告人刘志坤因交通肇事于20XX年11月5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后经传唤无法到案,被立为网上逃犯,于20XX年9月14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黄晓赶证言,证实20XX年11月5日,因为雾大六环路马驹桥出口已被封闭,其在停车排队等候期间睡着了,车由司机崔万两

5、驾驶。黄晓赶睡了两个多小时后,听到车后面有人喊“救命”就醒了,崔万两打开车门就往后跑,黄晓赶在车里穿衣服时听到一声巨响,下车后发现崔万两被两辆车压在底下,后来救护车和警车就到了。黄晓赶的车没有与其他车辆相撞,司机崔万两是在救别人的时候被后面发生事故的车辆撞上的。   2、证人闫威证言,证实20XX年11月5日其驾驶冀DD7638白色“宝来”牌轿车沿六环路由大兴往通州方向自西向东行驶,因为雾大前方很多车辆都停了,闫威也停在一辆大货车后面3米远,后面又停了一辆大货车。过了大约有3分钟,后面“咣”一声,闫威估计是撞车了,赶紧往前挪了一下车,这时就听见“咣当”一声,后面货车撞到闫威车尾部,闫威车又撞

6、前面大货车尾部,闫威与车上的温维丽、高秀金3人赶紧下车往右跑到护栏外边,后来又听到两声响,闫威车可能又被撞了,因为下车时车是直的,后来看到车变歪了。   3、证人温维丽、高秀金证言与闫威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   4、证人李伟证言,证实20XX年11月5日其驾驶冀FVJ733白色小货车以20公里/小时左右的速度由西向东行驶,前面的蓝色大货车停下后李伟也停下。同车的边培右停车后就下车了,可能是想看看堵车的原因,边下车后与路边站着的一个人交谈了几句后上车,两人喝了几口水,然后李伟就什么都不知道了,醒来时看到医生来了,将其扶上救护车送往医院。   5、证人张常锁证言,证实20X

7、X年11月5日,同村的吕素芹、师敬山夫妇雇佣张常锁的车后往河北燕郊送货,张驾驶冀FSC510江淮牌白色小货车由西向东沿六环路行驶,发现前面有许多汽车停着后也停下。约20分钟后,突然被后面的白色厢式货车撞到尾部,张打开车门,左腿刚着地,只听见“咣、咣”两声响,张不知怎么就摔了出去,失去知觉,不知过了多长时间后醒了,看见同车的师敬山躺在车的东侧,受伤较重,遂用手机打120报警,救护车到后大夫经检查确认师敬山已经死亡,张常锁与吕素芹被送往医院。   6、证人吕素芹证言与证人张常锁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师敬山死亡的情况。   7、证人吴业生证言,证实20XX年11月5日,其开车由

8、西向东沿六环路行驶到通州区路段时,刚将车停下,后面的一辆解放牌挂车从吴业生车的左侧冲了过去,与吴业生车左侧刮上了,之后那辆解放车又与前面的车发生了事故。   8、证人张艳军证言,证实20XX年11月5日,在通州区六环路马驹桥以西的地方,其乘坐的车超车时把行车道内停着的大货车刮了。当时其车上有4人,刘志坤驾车,张艳军坐副驾驶位置,宁东在后排卧铺上睡觉,董万成在下铺睡觉。沿六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到通州区六环路马驹桥附近,由于雾大,张艳军发现行车道内有车停着,就提醒了司机一下,这时司机突然向左打了一下轮,车驶入超车道内,右侧把行车道内停着等候放行一辆大货车的左侧车轮给刮了,然后冲向隔离带,车楼朝下,张

9、艳军被从前风挡玻璃甩了出去,后来就晕了,过了一会从地上爬起来才知道乘坐的车出事故了。   9、证人宁东证言,证实事发时其在睡觉,突然听到一声响后就摔出驾驶室,清醒后发现乘坐的车已经冲上马路中心隔离带,前面路上有许多车,也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后来警察来了。   10、证人董万成证言,证实事发时其在睡觉,也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被惊醒后就从驾驶室爬出来,看见乘坐的车已经冲上马路中心隔离带,头东尾西地停着,路上有几辆车,具体什么型号不知道。   11、证人黄花提证言,证实20XX年11月5日7时30分许,与崔万两同行的黄晓赶打电话说崔万两在北京市通州区发生交通事故了,正在医院抢救。黄晓赶没敢告诉

10、黄花提崔万两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直至11月9日崔万两的尸体被运回老家黄花提才知道。   12、证人赵富梅证言,证实其丈夫边培右于20XX年11月5日凌晨7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11月6日边单位的领导将该情况通知赵富梅。   13、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   14、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师敬山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边培右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崔万两符合创伤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15、公安机关出具的称重说明以及通州区地区计量称重公正站出具的公正计量称重单,证实重型半挂牵引车所载货物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33240千克,属超载行

11、驶。   16、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刘志坤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17、公安机关出具的122报警登记表、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刘志坤到案、案破的情况。   18、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于20XX年11月5日给予刘志坤行政拘留15日处罚的情况。   19、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多次通知刘志坤到交通队处理交通事故事宜,刘志坤均未到的情况。   20、公安机关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撤销表,证实刘志坤于20XX年7月5日被列为上网在逃人员,20XX年9月16日撤销。   21、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志坤的

12、年龄等自然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坤忽视交通安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志坤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在法庭辩论中认为被告人刘志坤有逃逸情节的公诉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志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蒋 为 杰                       人民陪审员  张 振 环                       人民陪审员  马 素 英                      二 00 八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康   静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