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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坤交通肇事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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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刘志坤交通肇事一案 刘志坤交通肇事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通刑初字第0091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坤,男,40岁,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小学四年级文化,农民,住(略);因交通肇事于20XX年11月5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第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坤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坤到庭

2、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11月5日7时许,被告人刘志坤驾驶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六环路64公里200米处时,与停在路上的吴业生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相刮蹭,后撞上道路中心隔离带并与前方李伟驾驶的厢式货车、张常锁驾驶的轻型货车、闫威驾驶的白色“宝来”牌轿车、黄晓赶驾驶的重型挂车相撞,造成李伟车上的边培右、张常锁车上的师敬山、黄晓赶车上的崔万两当场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确定刘志坤为全部责任。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提供了证人黄晓赶、闫威、温维丽、高秀金、李伟、张常锁、吕素芹、吴业生、张艳军、宁东、董

3、万成、黄花提、赵富梅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称重说明及公正计量称重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记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撤销表,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志坤予以惩处。被告人刘志坤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XX年11月5日7时许,被告人刘志坤驾驶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六环路64公里200米处时,与停在路上的吴业生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相刮蹭,后撞上道路中心隔离带并与前方李伟驾驶的厢式货车、张常锁驾驶的轻型货车、闫

4、威驾驶的白色“宝来”牌轿车、黄晓赶驾驶的重型挂车相撞,造成李伟车上的边培右、张常锁车上的师敬山、黄晓赶车上的崔万两当场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确定刘志坤为全部责任。被告人刘志坤因交通肇事于20XX年11月5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后经传唤无法到案,被立为网上逃犯,于20XX年9月14日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黄晓赶证言,证实20XX年11月5日,因为雾大六环路马驹桥出口已被封闭,其在停车排队等候期间睡着了,车由司机崔万两驾驶。黄晓赶睡了两个多小时后,听到车后面有人喊“救命”就醒了,崔万两打开车门就往后跑,黄晓赶在车里穿衣服时听到一声巨响,下车后发现

5、崔万两被两辆车压在底下,后来救护车和警车就到了。黄晓赶的车没有与其他车辆相撞,司机崔万两是在救别人的时候被后面发生事故的车辆撞上的。2、证人闫威证言,证实20XX年11月5日其驾驶冀DD7638白色“宝来”牌轿车沿六环路由大兴往通州方向自西向东行驶,因为雾大前方很多车辆都停了,闫威也停在一辆大货车后面3米远,后面又停了一辆大货车。过了大约有3分钟,后面“咣”一声,闫威估计是撞车了,赶紧往前挪了一下车,这时就听见“咣当”一声,后面货车撞到闫威车尾部,闫威车又撞前面大货车尾部,闫威与车上的温维丽、高秀金3人赶紧下车往右跑到护栏外边,后来又听到两声响,闫威车可能又被撞了,因为下车时车是直的,后来看到

6、车变歪了。3、证人温维丽、高秀金证言与闫威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4、证人李伟证言,证实20XX年11月5日其驾驶冀FVJ733白色小货车以20公里/小时左右的速度由西向东行驶,前面的蓝色大货车停下后李伟也停下。同车的边培右停车后就下车了,可能是想看看堵车的原因,边下车后与路边站着的一个人交谈了几句后上车,两人喝了几口水,然后李伟就什么都不知道了,醒来时看到医生来了,将其扶上救护车送往医院。5、证人张常锁证言,证实20XX年11月5日,同村的吕素芹、师敬山夫妇雇佣张常锁的车后往河北燕郊送货,张驾驶冀FSC510江淮牌白色小货车由西向东沿六环路行驶,发现前面有许多汽车停着后也停下。

7、约20分钟后,突然被后面的白色厢式货车撞到尾部,张打开车门,左腿刚着地,只听见“咣、咣”两声响,张不知怎么就摔了出去,失去知觉,不知过了多长时间后醒了,看见同车的师敬山躺在车的东侧,受伤较重,遂用手机打120报警,救护车到后大夫经检查确认师敬山已经死亡,张常锁与吕素芹被送往医院。6、证人吕素芹证言与证人张常锁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师敬山死亡的情况。7、证人吴业生证言,证实20XX年11月5日,其开车由西向东沿六环路行驶到通州区路段时,刚将车停下,后面的一辆解放牌挂车从吴业生车的左侧冲了过去,与吴业生车左侧刮上了,之后那辆解放车又与前面的车发生了事故。8、证人张艳军证言,证实2

8、0XX年11月5日,在通州区六环路马驹桥以西的地方,其乘坐的车超车时把行车道内停着的大货车刮了。当时其车上有4人,刘志坤驾车,张艳军坐副驾驶位置,宁东在后排卧铺上睡觉,董万成在下铺睡觉。沿六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到通州区六环路马驹桥附近,由于雾大,张艳军发现行车道内有车停着,就提醒了司机一下,这时司机突然向左打了一下轮,车驶入超车道内,右侧把行车道内停着等候放行一辆大货车的左侧车轮给刮了,然后冲向隔离带,车楼朝下,张艳军被从前风挡玻璃甩了出去,后来就晕了,过了一会从地上爬起来才知道乘坐的车出事故了。9、证人宁东证言,证实事发时其在睡觉,突然听到一声响后就摔出驾驶室,清醒后发现乘坐的车已经冲上马路中心

9、隔离带,前面路上有许多车,也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后来警察来了。10、证人董万成证言,证实事发时其在睡觉,也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被惊醒后就从驾驶室爬出来,看见乘坐的车已经冲上马路中心隔离带,头东尾西地停着,路上有几辆车,具体什么型号不知道。11、证人黄花提证言,证实20XX年11月5日7时30分许,与崔万两同行的黄晓赶打电话说崔万两在北京市通州区发生交通事故了,正在医院抢救。黄晓赶没敢告诉黄花提崔万两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直至11月9日崔万两的尸体被运回老家黄花提才知道。12、证人赵富梅证言,证实其丈夫边培右于20XX年11月5日凌晨7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11月6日边单位的领导将该情况通知赵富梅。1

10、3、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14、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师敬山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边培右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崔万两符合创伤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15、公安机关出具的称重说明以及通州区地区计量称重公正站出具的公正计量称重单,证实重型半挂牵引车所载货物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33240千克,属超载行驶。16、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刘志坤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17、公安机关出具的122报警登记表、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刘志坤到案、案破的情况。18、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于20XX年11

11、月5日给予刘志坤行政拘留15日处罚的情况。19、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多次通知刘志坤到交通队处理交通事故事宜,刘志坤均未到的情况。20、公安机关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撤销表,证实刘志坤于20XX年7月5日被列为上网在逃人员,20XX年9月16日撤销。21、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志坤的年龄等自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坤忽视交通安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志坤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在法庭辩论中认为被告人刘志坤有逃逸情节的公诉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志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蒋为杰人民陪审员 张振环人民陪审员 马素英二 00 八 年十二月 五 日书记员 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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