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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x

1、苏州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苏州市x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艮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苏州市xxX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苏州市新区大港圌中路 公司法定代表人:xx 第三条公司由苏州市港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港务公司 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苏州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 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

2、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依照国家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理法规,本 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发挥自身技术优 势,为社会提供知识密集型的优质建设监理服务。通过强化 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及现场协调,帮助 业主实现工程建设的预定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取 得公司的合法效益。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对港工程、航道工程、市政工程、工业、 民用房屋建筑(高层建筑)、桩基、构造物工程建筑、设备安 装实施监理、测量、检验测试、概预算编制,房屋

3、出租、打 字、复印。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佰零贰点零陆万元。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苏州市港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271.87 万元,占90 %。 (二)苏州市港务公司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30.21万元,占 10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 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 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 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 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 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5、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

6、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 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 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 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 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 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

7、会 第二十条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7人。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经营和投资方案; (四)制度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艮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

8、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 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 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 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 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董

9、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

10、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其中职工代表1名。监事 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 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 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 事同意。

11、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 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1)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2)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 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 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 股东。 第三十八条

12、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 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 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

13、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 (四、(五)项规定解散的, 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 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 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 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 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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