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4 ,大小:27.50KB ,
资源ID:4499174      下载积分:5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49917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doc)为本站上传会员【二***】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1、官方标志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官方标志的保护,规范官方标志保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界定】本办法所保护的官方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至(四)项所述的标志。 第三条【国内保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所使用的官方标志需要依据商标法获得保护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官方标志备案,但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官方标志除外。 第四条【提交材料】提交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官方标志信息表; (二)官方标志说明,包括形状、颜色、使用方式(包括使用的商品或者服

2、务)和含义等; (三)官方标志图样,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分别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官方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五)官方标志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说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文件可以使用符合规范的电子形式提交。 第五条【处理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齐备,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官方标志的,书面告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并自告知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公告; (二)送交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补充相关材料; (三)不属于本办

3、法第二条规定的官方标志的,书面告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 第六条【国际保护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协定处理国际间官方标志的保护事务。 第七条【国内官方标志的国际保护程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认为其官方标志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 第八条【外国官方标志的国内保护程序】对于国际局通知需要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官方标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公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经由国际局向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提出异议。

4、 第九条【依法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依法驳回,不予公告。 第十条【不予注册】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被提出异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第十一条【宣告无效】对已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在法定期限内被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宣告无效理由成立,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对已注册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宣告该

5、注册商标无效。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任何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授权或者同意,使用与其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变更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需要改变其官方标志的,应当重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变更单位名称、官方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停止使用其官方标志的,应当及时将停止使用情况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官方标志的变更或者停止使用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