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PDF , 页数:5 ,大小:215.31KB ,
资源ID:4499044      下载积分:5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49904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为本站上传会员【二***】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1、附件 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加强专用标识及信息管理,建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追溯体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取得、制作、使用和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依法核准按国家重点保护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经过加工的产品。本办法所称专用标识,是用于管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官方标志,统一采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式样,实行一件实物直接

2、对应使用一枚单独编码的专用标识的加载方式,可作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合法来源凭证。第三条 凡列入专用标识范围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后,方可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或寄递。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调整并公布。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执法监督、科学研究、人工繁育、2 经营利用、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书面提出调整专用标识范围的建议,并说明相关需求和理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有关建议应当定期组织调查研究、科学评估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对是否调整专用标识范围作出判定。第

3、四条 在相应审批权限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出售、购买、利用列入专用标识范围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者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法进行核验,应当一并书面告知其使用的专用标识数量。依前款规定获得行政许可或经核验的从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书面允许或核验的数量内,按照统一式样和技术要求,制作和加载专用标识。禁止超数量制作、加载专用标识。禁止将已按规定加载的专用标识转用于其它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法组织实施对标识发放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测、评估和跟踪管理。第五条 国家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以及

4、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对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活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从业活动有特定要求的,对已加载专用标识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同等适用。已按规定加载专用标识的野生动物制品,其性质、用途、形态、包装规格等发生变化,超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核验内容范围 3 的,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变更或核验手续,并根据变更后的行政许可决定或核验结果重新制作、加载专用标识,原专用标识作废;专用标识对应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灭失的,原专用标识作废;未超出原行政许可决定或核验内容范围的,可直接更换专用标识,原专用标识作废。第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公布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统一式样和相关

5、技术要求。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受委托负责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信息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维护,并研究有利于衔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国际有关标识管理的技术,对专用标识的制作、加载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技术监督,实现对按规定加载专用标识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准确追溯,并按年度统计、公开专用标识使用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核准使用专用标识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或核验文书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从业单位或个人凭上述文书,按规定制作、加载专用标识,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传送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的野生动物种类、制品

6、名称、包装规格、外观形态、特征描述等信息,经核对无误后由该中心通过其信息系统发布专用标识编码及对应信息,确保依据专用标识编码可公开、准确查验对应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信息。4 依本办法规定更换专用标识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应当及时变更专用标识编码等信息,确保可继续准确查验。第七条 从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妥善保存有关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行政许可决定或核验文书、制作及加载记录等资料,依法接受保护管理、执法司法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专用标识无效并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一)未依法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或未经依法核验,以及依据虚假行政

7、许可或核验文书,擅自制作、加载专用标识的;(二)专用标识信息与其对应的实物不符的;(三)专用标识所依据的行政许可决定或核验结论被依法撤销、作废的;(四)其他未按照专用标识办法要求加载专用标识的。第九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制作、加载的专用标识与公布的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统一式样不一致,或者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出具核验文书的林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凭改正结果重新制作、加载专用标识。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中专用标识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和查验,对应当取得、使用专用标识但未取得、使用专用标识的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5 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的,可以统一采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式样,其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