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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重点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doc

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 (变更)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上海市人防工程和其她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申请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人防工程和其她人防防护设施设计允许资质证书》(乙级)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关于文献 五、与资质变更事项关于证明材料 六、设计单位改制,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改制重组决策 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变更)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附件一 上海市人防工程和其她人防防护设施设计

2、乙级资质 变更申请表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通讯地址及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人防工程和其她人防防护设施 设计资质证书编号 申请变更内容 法人代表(签名): 公章 附件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变更))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3、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

4、批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根据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允许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417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原则和技术规定: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资历和信誉 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

5、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原则。 (三)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重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构造、防护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构造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构造、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她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档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构造、防护专业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 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她人防防

6、护设施设计项目专业负责人。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拥有固定工作场合,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构造、原则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原则认证。 三、应当提交材料 依照审批根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上海市人防工程和其她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变更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人防工程和其她人防防护设施设计允许资质证书》(乙级)正、副本原件; 4.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关于文献; 5.与资质变更事项关于证明材料; 6.设计单位改制,除提供前款规

7、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改制重组决策。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与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乐意作出承诺,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

8、条件承诺,并提交签章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规定实行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解决,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商定期限内提交应补充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且无法补正,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状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行政审批机关将规定其限期整治;逾期拒不整治或者整治后仍不符合条件,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

9、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背承诺,将在行政审批机关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合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信息真实、精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所有内容; (三)以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条件、原则和规定; (四)对于商定需要提供材料,承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达; (六)若违背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乐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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