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为规范检举控告工作,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每个检举控告信件都能够得到妥善处理,本规则作为纪委的工作制度依据。
二、监督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由社会各界及党员、干部、群众提出的涉及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
三、收到后的处理
(一)检查信件的真实性
纪委收到检举控告信,应当认真核查信件的来源和真实性。对于匿名信或者没有确切证据的信件,应当加强调查工作,寻找可靠的证据。
(二)及时回复
纪委应当及时回复有关信件的处理结果,并告知提出者信件的处理情况。
(三)秘密处理
如果涉及到个人隐私和保密事项,纪委应当妥善保守,
2、不得随意公开。
(四)资料保存
纪委应当妥善保存收到的信件和所得证据材料,并严格保密。
四、结论和处理
对于接到的检举控告材料,纪委应当及时认真核实,通过查明真相,做出正确处理决定,明确处理结果,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执行下达的处理决定。
五、处理方式
(一)口头谈话
对于一些轻微的问题,纪委可以直接与当事人进行口头谈话,要求其立即纠正错误。
(二)书面谈话
对于涉及较为严重的问题,纪委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要求其现场说明情况。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做出处理,通过规范行为来纠正错误。
(三)调查处理
对于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纪委应当组织调查,并依照纪律处分
3、和法律程序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执行有关决定。
(四)披露公示
对于严重违法问题,纪委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公开披露处理结果,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中,关于对事实属实的处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处理决定合法、公正、严明。
六、保持群众知情权
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保持群众的知情权,及时回应提出的问题,并公正公开地处理好每一件事情。
七、定期汇报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对处理结果进行汇报,及时宣传处置的结果,向群众公布处置情况和惩治结果,对涉及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八、考核和奖励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检举控告工作的工作量和工作实绩,对机关内部进行考核,对涉及到的干部进行奖惩,树立文明执法的形象。
九、工作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检举控告工作机制,建立一支经验丰富的检举控告工作队伍,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强化管理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
十、自查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自查机制,成立由组织、纪检、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表格填写小组,对收到的检举控告信进行抽查,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做到源头保证,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