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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香肠萨拉米企业标准.doc

1、 Q/YDH 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YDH 0007 S-2016 发酵香肠(萨拉米) 2013-05-19 发布 2013-05-31 实施 xx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前 言 我公司生产的发酵香肠(萨拉米)是以鲜(冻) 畜禽肉为原料,添加

2、食盐、葡萄糖、香辛料、食品添加剂等,经修整、切丁、斩拌或绞制、灌装、发酵、晾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公司组织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参照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制定,微生物指标参照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其余指标根据《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产品实际制定。 发酵香肠(萨拉米) 1 范

3、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香肠(萨拉米) 的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 畜肉为原料,添加食盐、葡萄糖、香辛料、食品添加剂等,经修整、切丁、斩拌或绞制、灌装、发酵、晾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发酵类肉制品(即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l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07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 GB 2707 鲜(冻) 畜

4、肉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交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6 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23 食品中

5、铬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GB/T 20880食用葡萄糖 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发酵香肠 (萨拉米) 以鲜(冻) 畜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葡萄搪、香辛抖

6、食品添加剂等,经修整、切丁、斩拌或绞制、灌装、发酵、晾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发酵类肉制品(即食)。 4 技术要求 4. 1 原辅料要求 4. 1. 1 鲜(冻)畜禽肉:应符合GB 2707、GB 9959.2 、GB/T 17238及GB 16869的规定。 4. 1. 2 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 1. 3 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 的规定。 4. 1. 4 香辛料:应符合GB/T l5691的规定。 4. 1. 5 肠衣:应符合GB9687 或GB9688的规定。 4. 1. 6 食品添加剂 4. 1. 6. 1 亚硝酸钠:应符合GB190

7、7的规定。 4. 1. 6. 2 食品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和残留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 1. 6. 3 其他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 1. 7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及辅抖。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切面瘦肉呈深红色或玫瑰红色,脂肪呈白色,有光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鼻嗅、熟制后品尝。 组织状态 切面肉馅致密,瘦肉与脂肪颗粒界面清晰,结合紧密 气 味 具有发酵香肠(萨拉米)固有的浓郁的

8、发酵香味 滋 味 正常的咸、鲜肉味,并有浓郁的乳酸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GB/T 5009.44 铅(以Pb计)/(mg/kg) ≤ 0.2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镉(以Cd计)/(mg/kg) ≤ 0.1 GB/

9、T 5009.15 铬(以Cr计)/(mg/kg) ≤ 1.0 GB/T 5009.123 总汞(以Hg计)/(mg/kg) ≤ 0.05 GB/T 5009.17 N-二甲基亚硝胺/(μg/kg) ≤ 3.0 GB/T 5009.26 亚硝酸盐 按GB 2760执行 GB 5009.33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大肠杆菌/(MPN/100g) ≤ 30 G

10、B/T 4789.17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5 净含量 应符合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照JJF 1070规定方法检验。 4.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日(或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抽样基数不少于20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 ,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 5.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

11、具合格证书。在包装箱内(外)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亚硝酸盐、过氧化值、大肠菌群。 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一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更改设备或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b) 原料和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5.5.1 出厂检验判定与复验 5.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5

12、5.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随机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验,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5.5.1.3 检验结果中若有微生物指标(大肠菌群、致病菌)中的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 5.5.2 型式检验判定与复验 5.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 5.5.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品。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 5.5.2.3 微生物指标(大肠杆菌、致病菌)中的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品

13、不应复验。 6 标签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与标志 6.1.1预包装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6.1.2外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和低温要求,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装、轻卸。 6.4 贮存 产品可在常温(低于30℃)或低温冷藏(0-4℃)条件下贮存,贮存场所应保持卫生、干燥、通风良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混放。 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常温(低于30℃)保质期为30天以内,低温冷藏(0-4℃)保质期为120天以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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