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 赁 合 同甲方: (出租人) 惠州市景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承租人) 惠州市军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惠州市惠城区丰山路32号景亿公司四楼租给乙方使用,房屋面积100平方米,租期从2014年8月 1 日起至 2015 年8月 31,租金为每月 2000 元.届满时,本合同自然失效,若甲方继续出租,新一轮租约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合同为准。第二条 租金按月缴交,交租时间为每月 10 日前交纳,每月均开具收据.第三条 乙方应一次性预交 3个月租金 6000 元,其中租房押金 2000 元
2、,剩余 4000 元可抵作租金。租期届满时,甲方一次性退还押金给乙方。乙方应按时缴交当月租金,逾期 30 天时,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并且不退还押金,乙方提前解除合约或违约将不退还押金.第四条 乙方用水、电表计量,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自理,本款所缴交的款项,乙方在每月缴清,逾期不交时,苦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同意,乙方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本合同期满时,对出租房屋的装修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一切装修不得拆除。第六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如要将房屋转租他人,或改变租赁用途必须经过甲方同意方可转租.第七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维护公共卫生整洁,在租赁期内,乙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令及治安条例等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惠州市景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惠州市军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表人: 代表人:签字日期: 201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