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薪酬福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主旨
为充分调动综合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吸引和保留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在进行岗位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总体战略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原则
公司以本地区(青岛市)社会平均薪酬状况为基础,并参考本行业整体薪酬水平,确保综合部薪酬福利在本地区、本行业具备较高水平.
综合部薪酬的确定和调整以公司经济效益为依据,根据员工的工作技能、工作业绩和个人能力确定职级和岗位薪酬等级,力求为员工提供富有发展潜力的薪酬制度.
第三条 保密原则
公司关于薪酬福利政策、薪酬福利结构的所有信息,未经允许和授权,全体员工不得对内(除公司、个人外的第三人)
2、对外予以泄露。违反薪酬保密原则的,公司将以无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条 解释与实施
本制度所未规定之事项,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对本制度有不明之处,由综合部负责人进行解释。
第二章 薪资构成及核算
第五条 薪资构成
综合部员工薪资由以下部分组成:
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的重要性和价值核定的薪资部分。
2.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岗位权利、岗位责任、工作能力和劳动技能等要素综合确定的薪资部分。
3.绩效工资
绩效考核是根据员工工作效率、任务完成情况、职责履行程度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的薪资部分。
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具体参照《综合部K
3、PI考核指标》。
4。全勤奖励
全勤奖励是根据员工考勤,对于当月无请假、无迟到早退、无缺勤旷工人员给予的考勤奖励部分。
5。违纪扣罚
违纪扣罚是根据公司考勤制度、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员工守则等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中,针对发现的违纪问题做出的扣款部分。
6。代扣代缴
薪酬中代扣代缴部分包含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及个人所得税应缴纳部分。
第六条 薪资核算
综合部员工薪资核算公式为:
实发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励-违纪扣罚—代扣代缴
其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是作为核算请假、缺勤、旷工扣减的基数。
第
4、三章 岗位职级晋升
第七条 员工晋升
1。职级晋升:各岗位均设定初级、中级和高级,共3个岗位职级。
2。薪资调整:岗位职级晋升后,员工薪酬中“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将随之进行调整。
3。晋升依据:岗位职级晋升将依据员工岗位考核成绩、个人技能水平以及《员工满意度调查》等进行综合评定。
4。原则上同一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中只能进行一次职级晋升。总经理特批除外.
5。晋升条件
岗位职级晋升依据和条件
晋升依据
晋升条件
1
岗位考核
年度内岗位KPI考核成绩均为90分以上
2
全勤率
年度内无迟到、早退、缺勤、旷工,事假累计未超过2天
3
5、技能评定
公司管理层对其技能考评均为优秀
4
员工满意度调查
年度内员工满意度调查均为90分以上
备注:以上晋升条件全部满足,岗位职级才可获得晋升。
6.晋升流程
综合部负责人根据员工的年度岗位考核、考勤记录、员工满意度调查的结果,提出拟晋升人员名单,组织全公司管理层人员对拟晋升员工进行技能评定和晋升面谈。考评结果为优秀后,提报《员工岗位职级晋升审批单》经总经理签字后,于次月进行岗位晋升。
第八条 岗位职级定薪
综合部各岗位职级定薪表(单位:元)
岗位职级
薪酬项目
薪酬
合计
序号
岗位
职级
基础工资
岗位工资
绩效考核
全勤奖励
6、1
人事专员
初级
2000
700
1200
100
4000
中级
2000
900
1300
100
4300
高级
2000
1100
1400
100
4600
2
招聘专员
初级
1800
600
1000
100
3500
中级
1800
800
1100
100
3800
高级
1800
1000
1200
100
4100
3
行政前台
初级
1800
600
1000
100
3500
中级
1800
800
1100
100
3800
高级
1800
1000
7、
1200
100
4100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核算及发放程序
1。综合部负责每月汇总员工考勤、奖惩、入离职异动、绩效考核以及社保和公积金数据,并完成月度工资表的编制,于10日下班前提交财务审核.
2.员工工资按月发放,每月18日为发薪日,核发上个月(以自然月为准)的工资,如遇公休日或节假日,工资发放将顺延。
3.员工对其工资有疑问的,有权向综合部负责人提出申诉,综合部将会同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诉人。如申诉人不同意复核结果,应在收到复核结果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总经理做出最终裁决。
第十条 试用期薪酬核算及发放
1.试用期薪酬核算
实发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80%+全勤奖励-违纪扣罚-代扣代缴
2。试用期薪酬发放
试用期员工,25日前入职的,当月工资于次月18日发放;25日后入职的,当月工资随下月工资一起发放。
自试用期开始之日起,工作未满3日(含)离职的,将不计发工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制度执行
1。本制度由综合部拟定,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3个月,综合部根据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和补充,确定并发布最终执行版本.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