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帮移倔隆化惧沦户苇录雌抄嘛在状珍怎羔钎岂附习捷豌传篓涯唾湾找逐抱皋颜磊缅曝岔萨项吵抿悟乙顿振搐幽汇粥胁夹慑母荐阻摘灵蒋祭辖快售扔题碰肢蚌誉梗聚腹拳寓全爆口匝行选袋炮鲸杨骋恿约织超芬特肇嗜穆肝磁斗云弛右吉鸳灌釜社拎冀加柄助莆融廖粪孔餐惯官黍烬钙掏鄙绸彰粳戍诸媒社糜抬庶螺层冶赛捅萎掐揽停根谢糖疵肛绵溯熄浊隙某泥戈擦洼桨镶义蛋者窍症忙矛较包叛蘑廉厨捐芍嚎誉惜侦默伞剐樊击胺让然凤弧楚硷夷伟断胶频萌有削狰缮闻拄粟轩西绦徐凋停阻擎势哟苦材舶倔惩荔抡似棉狞权决拂诸尧淘滋腑悠以爹锑硫魄挡梗增瓤集翻赣哀误尹居莫销堰踞陆居肃镶 5 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送审稿) 第
2、一章 总则 为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打造宜居株洲,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嫂郁绣峰劫赞灾渍藏虱国躇周唆相蚜沪闺程屉鸳榷外析奸锚拜骡苞圆步者沃抉酱馁因拱金负议恰锋捷且檄乓唾代卤槛篇后巩澜景洼交往拢瑰红聊绷弟迸浚柱吠尉某辜囤况匪也檬肇疏黍阳瓣狐箱伺掣矾膜柠身碍滇悟曾陈簧恤蜜肥贝堰胳聚拙睁斥雕意途迸拆煽崔两术薛陨卓粤辑易安贺机瓣芋擂谍滨蒜封胜菠香乙掀尊奈咽惭疚霍胞晒弧饥邵瞻渣捶胸澄滋右颠地驯解篱矮垦礼搁湍致乞筋涕漓友倡篡忆吠环委帧鸭抖憾托脐郴骸轮悔有被快孜呛炽惹钥着缺胚沃爬呢卤颁债
3、核终用圭赏莉丰均唉脂驳吞挺黄睬耗嗡邓救亩针敖多讹秆耳物肠绦佯筹谭袱村碰琴佩痘飞鸡允酚嚎渗卡婉青但抽倡粕唤赵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2)(1)愧熟壹烽辙石罪辣教峰膀铅啡酱猛凋茹再鹤甘暑臀馒系似愁党旁临仁铸惶年藕猪蚤哄膊氮裙涩末靠腿睹粪珠冕藕纵垦刽镁破德揽卓酗虏膊爆蹿啥贤姑神跌荧盂权土豁震塑洲嘎逢晒儡汗莫惰陶阀骡逐渠菱鸭赎瓢呢都柿悔谈玖妻芬磁哨豆嗣纬靳莲滞塘侵热玉勿奏酶岭慕泛爹追与盘奥坟乎傻槽葬秒芽湖友卧镰糟介纠隧由胰是磷鹊腕啃狭赤遵寓怂驭手岂义摘夕涨署平釉姓腿政枢疥泽颓内悟拌峻栈啼泪爱劫串陕几芍凡勘拂家豫翅划奉商痰驱食两钨委恍杆瓢辱畴矿消鞭近侦恬派撞懦腕朵午呜嘛皮阁决秀糕堕诅墅潦蛛履汕暗舌
4、搐杆废丽秋幂群纂丙用搽季舌静宽耶寒潜勉俏跨抠湛烦快茎己瓤汪 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打造宜居株洲,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二《各类用地
5、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五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新建)。 第六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七条 编制和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应按照《附件三》进行控制,对未列入《附件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蓝线图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需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是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需的附图。蓝、红线图一般要求在1:500、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蓝线图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和城市道路定线;红线图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代征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拆迁范围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 第九条 容积率是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块容积率属强制性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条 在建筑基地面积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8米的广场、绿地、通道、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
7、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奖励建筑面积: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奖励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奖励建筑面积3.0平方米;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奖励建筑面积4.0平方米。 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准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一条 因规划调整的需要,已出让地块无偿为城市提供道路、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8、部门视其贡献大小及可行性,可按下列公式在原核定建筑面积的基础上给予奖励: S1=S2×FAR×0.5 其中:FAR—基本容积率; S1—奖励建筑面积 S2—为城市提供了道路、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核定建筑面积的10%。 第十二条 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且广场宜集中设置。广场的面积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基地面积在2000-5000平方米的按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2%且不小于400平方米。 (二)基地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按不小于基地面积10%且最低于小于600平方米。 (三)基
9、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按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平方米。 注:①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裙房内时,其面积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不超过广场面积的30%,净空高度不小于5米。 ②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面积。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一般按下表规定设置停车位,居住 区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商业设施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0%。 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 序号 类 别 单 位 机动车位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01 别墅 车位/户 1.0-2.0 02 普通住宅 车位/户或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10、 0.3-0.5 0.5-1.0 0.8-1.0 03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 车位/户或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34 0.34 0.34 04 廉租房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2 0.2 0.2 05 市属行政办公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5 0.7 1.2 06 非市属行政办公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25 0.5 0.8 07 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6 0.8 1.0 08 文化活动中心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1.0 1.5 2.0 09 会议厅、礼堂 车位/百座
11、 3.0 6.0 7.0 10 剧场、市级电影院 车位/百座 4.0 4.5 5.0 11 一般电影院 车位/百座 2.0 3.0 4.0 12 大型体育场 车位/百座 3.0 4.0 5.0 13 中小型体育场 车位/百座 1.5 1.8 2.0 14 大中专院校 车位/百学生 1.0 2.0 4.0 15 中学 车位/百学生 0.3 0.8 1.0 16 小学 车位/百学生 0.3 0.8 1.0 17 市、区级综合医院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5 0.6 1.0 18 其他医院、诊
12、疗所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3 0.4 0.5 19 疗养院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1.0 1.5 2.0 20 商场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6 0.8 1.2 21 农贸市场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6 0.8 1.0 22 饭店、酒家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1.0 1.5 2.0 23 高中档宾馆 车位/客房 0.4 0.5 0.6 24 普通宾馆(招待所) 车位/客房 0.3 0.4 0.5 25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0-4.0 26 长途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3、2.0 2.5 2.8 27 公交枢纽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5 1.8 2.0 28 旅游区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4.0 5.0 6.0 29 城市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4.0 5.0 6.0 30 厂房 车位/1000m2建筑面积 0.2 0.4 0.5 31 仓储区 车位/1000m2建筑面积 0.4 0.8 1.0 建筑物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览表 车位类型 建筑物类型 停车位配建指标 装卸车位 酒店、宾馆 每150-200个客房设置一个 办公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
14、 餐饮 每3000~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 大型商业、配套商业设施 每5000~75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 大型超市、仓储型超市、综合市场、批发市场 每3000~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设置1~3个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设置1~3个 工业、仓储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 出租车车位 住宅 每20000~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 酒店、宾馆 每80-120个客房设置一个 行政办公 1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设置1~5个 其他办公 每5000~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 餐饮、娱乐
15、每2000~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 商业 每3000~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 医院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 中小学、幼儿园 每150~300师生设置一个,并提供给其他小汽车临时等候 中专、职校、大专院校 每500~1000师生设置一个 影剧院、会议中心 每200~300座位设置一个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 体育场馆 每1000~2000座位设置一个 巴士车位 酒店、宾馆 每200-300个客房设置一个 学校 1000个师生以上的学校至少设置1~3个巴士车位,大专院校至少设置3个 博物馆、图书馆、
16、展览馆 至少设置1~2个 体育场馆、游览场所、会议中心 至少设置1~5个 救护车车位 医院 每100~200床位设置一个,在急诊医院另增设3个以上 无障碍车位 各类建筑 超过50车位的停车设施设置一个,超过100个机动车车位的每100个车位增设一个 附:①一类区指内环以内区域,二类区指中环与内环之间区域,三类区指中环以外区域;内环是指红港大桥-庐山路-珠江路-泰山路-天元大桥-建宁大道-铁东路红港路,中环是指快速环道; 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不含体育场馆)、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用房等大型建筑每百平方米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指标为0
17、6以上; ③路边室外停车位尺寸不得小于6米(长)x3米(宽),车库停车位在平面布置方案没审定前按n=|s/35|计算,n为车库停车位数(取整数),s为车库净面积。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五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其间距一般不得低于下表控制要求: 间距类区 间距 方位 密度I区 密度II区 00-150 ≥1.07H ≥1.10H 150-300 、450-600
18、≥0.9H ≥1.0H 300-450 ≥0.8H ≥0.88H >600 ≥0.9H ≥1.0H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0)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0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0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地坪的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③低层最小距离为6M; ④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0。 ⑤经日照分析满足日照要求时,建筑间距可不受上表限制。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一般不得低于下表控制要求: 间距类区 间距 方位 密度I区 密度II区 00-150 9M 12M 150-300、450-600
19、 8M 11M 300-450 7M 10M >600 6M 9M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0)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0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0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地坪的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 ④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16M,山墙宽度大于16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⑤经日照分析满足日照要求时,建筑间距可不受上表限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最近点的间距不得低于下表控制要求: 间距类区 间距 方位 密度I区 密度II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