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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假 休 假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本企业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行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 例假日:
1 元旦;
2 春节;
3 妇女节(限女性);
4 劳动节;
5 国庆节。
(二) 每星期六日;
(三) 其它经企业决定之休假日;
(四) 例假日若适逢星期六、日,其隔日不经同意不予补假。
第二条 职员请假分下列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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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假:因事必需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十二个月积计以7天为限。
(二) 病假::因病诊疗或休养者应出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实申请病假,每十二个月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二者累计不得超出1年。
(三) 婚假(包含例假日):
1 职员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
2 儿女结婚可请假3天。
(四) 产假(包含例假日):
1 职员生育可请假90天,难产加30天,晚婚者加15天,领取“独生儿女优证”者加35天,产假期间给男方护假10天。
(五) 丧假(包含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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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3天。
2 祖父母、弟兄姊妹及儿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3天。
3 其它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3天。
(六) 公假:因兵役检验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 尤其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尤其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之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之核准权限以下:
(一) 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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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管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 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企业职员因实施职务所生之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 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第二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要求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 事假逾
5、期按日计扣薪津, 1年内事假积计超出30天者免职或解聘。
(二) 病假逾期能够未请事假之假期抵销, 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久疗养,经总经理尤其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六个月为限,其假期延至第二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眷代为之外,在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不然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企业职员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还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
6、十条 本企业职员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足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需将经办事务交待其它职员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整年可请假日数, 均自每十二个月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百分比递减。特准病假延至第二年销假者,其第二年事 病假期比照中途到以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企业职员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觉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企业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十二个月给尤其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十二个
7、月给尤其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尤其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尤其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尤其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 每十二个月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尤其休假日期。尤其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层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 尤其假休假时,应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填职员请假统计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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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于业务上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数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职员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尤其假:
(一) 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 旷工达3天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