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讯设备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经济有效地利用通讯设备,确保管理系统联络通畅和指挥不间断,特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某某企业。第二章 通讯设备配置第三条:依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同意,企业职员可配置手机、住宅电话、对讲机。第四条:企业总经理室计算机配置上网(Internet)设备。第三章 通讯设备使用费用报销第五条:手机、住宅电话、办公电话费用实施限额实报制度,根据企业要求话费标准实施,超出自负。寻呼机费用实报实销。第六条:话费费用报销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签报,超支部分由总经办审批。第四章 通讯设备管理第七条:企业配置手机、寻呼机及其配件(电池等)和全部办公用直拨电话分机、传真机、
2、上网计算机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第八条:部门主管级以上干部手机、寻呼机、住宅电话号码在总经理办公室和保卫部立案。第九条:寻呼机必需二十四小时开通,手机在要求时间内必需开机立即复机。第十条:通讯设备使用人必需对通讯设备认真保管。如发生损失或丢失,当事人应立即(四小时之内)向总经办主任汇报并填写通讯设备报修(失)单、总经办主任负责在接到报修(失)单之日(不含)三天之内将设备修复或补备交还当事人。第十一条:寻呼机电池自配。第十二条:企业传真机设专员管理,直拨电话、分机谁使用谁管理。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凡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必需认真填写记录表。拨打长途电话应事先拟好提要,时间以不超出三分钟为宜。不准
3、因私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总经办主任特批除外)。每个月初第一个工作日总经办主任负责检验查对记录表。第十三条:上网微机操作人员未经总经办主任许可,不得私自使用Internet多种服务。第十四条:职员和企业脱离劳动关系时,职员职务变更不享受企业配发通讯设备待遇时,应将通讯设备及配件立即(二十四小时之内)交还到总经理办公室,总经办主任负责验收,如发生损坏或丢失视情况酌情处理或赔偿。 第五章 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违反第十四条之要求,如发生损坏、经专业人员判定为非正常损耗,则当事人负担维修费用70%,发生丢失(不管何种原因)当事人负担另购机费用80%。以受骗事人负担费用均按一定百分比在工资中逐月扣除。第十六条:违反第十二条之要求,未设专员管理,使用费用自总经办主任工资中扣除;未立即登记,则使用费用自电话、传真机责任人工资扣除;因私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总经办主任特批除外)、声讯电话,则使用费用自当事人工资中双倍扣除。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三条之要求,对当事人罚款50元/次。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本要求由总经理办公室制订,报总经理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实施。第十九条:本要求自1998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