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Analytical Instrumentation Center 实验室资质:CMA认证(编号2012001047K)委托检测协议书受理编号:140516-1受理日期:2014 年05 月 16 日委 托 方XXXX公司承 检 方北京大学分析测试中心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X路30号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2号邮 编100080邮 编100871电话/传真010-61404127/010-61404188电话/传真010-62756817 / 010-62752632E-mailZhangsanE-mailPKUAIC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委托检测事
2、项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样品标称对乙酰氨基酚、US对照品、EU对照品理化性质熔点169-171 溶剂:乙醇、热水样品数量3个保存条件常规 避光 防潮 低温( )送 样 人张三委托日期2014年 05 月 16 日其他说明C8H9NO2 / MW 151.17完成日期2014年 06 月 20 日检测项目元素分析(CHN)、红外光谱、核磁共振(C谱、H谱)、质谱、X-射线粉末衍射委托方要求按照常规测试条件检测,综合解析。出具CMA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3份。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无样品处理检毕寄回 承检方自行处理承诺:承检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测任务,为委托方保守所有商业和技术机
3、密;委托方对提供的一切资料和检品的真实性负责,积极配合承检方工作,并于检测前支付所需费用。以下部分由承检方填写检测依据依照相关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及现代分析仪器分析方法通则样品颜色及性状服务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方式*一次付清 首付_%样品编号对应样品原标识样品接收日期2014 年 月 日报告发送期限2014 年06月20日(含)前报告编号报告发送方式自取 快递 其他:备注:1.自发出检测报告之日算起,样品保存15天,委托方如有异议,需在15日内提起复测申请;2.本协议书一式 份,承检方保留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委托方代表(签字) 承检方受理(评审)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汇款帐号:01090327800120102289224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燕园支行 收款单位:北京大学结算中心